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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鸣

《哥达纲领批判》-“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②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工农兵大道 作者:工人理论学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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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
 
社会总产品经过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剩下来的消费品才能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又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呢?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就是说,每一个劳动者,首先应该各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则按照各人提供的劳动量,在作了各种必要的扣除之后,分配给相应数量的消费品,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社会主义社会所以要实行这个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变更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代替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这就有可能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标准。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它在各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带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那样高的水平,使社会产品丰富到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程度,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还存在,资产阶级思想和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还存在,“好逸恶劳”、“少劳多获”、“不劳而获”等思想还没有肃清,一般说,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
 
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只能以劳动作为标准,作为尺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实行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在分配方面消灭了人剥削人的不平等关系。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了按劳动为标准,获得个人消费品的权利。因此,它同旧社会“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分配制度相比,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为什么这样说呢?
 
大家知道,资产阶级法权,是在平等的口号下实行不平等的制度,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律,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比如说,它规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形式上看,它对社会上的一切人都适用,好像很平等。但是,无产阶级一无所有,根本用不着法律来保护他们所没有的东西。所以,这条法律,实际上是保护资产阶级的,是不准无产阶级起来“侵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对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说来,形式上是平等的,实际上一点儿也不平等!
 
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呢?从形式上看,也是平等的。因为,按劳分配实行的原则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是平等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按照这个原则,每一个生产者领取消费品的权利是同他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正比例的,就是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按劳分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因为,每个劳动者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
 
第一,从每个劳动者本身的情况看,有的体力强些,有的体力弱些,有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高些,有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熟练程度差些。这就是说,各个劳动者的能力是有大有小的,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有多有少的。这样,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应用于各不相同的人身上,必然有的获得多,有的获得少,存在着等级差别,出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二,从每个劳动者的家庭情况看,有的结了婚,有的还没有结婚,有的子女多些,有的子女少些。这样,即使每个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同,从而领取的消费品也相同。但是,按家庭人口平均计算的消费水平,也会发生富裕程度的差别。这种差别就是不平等。所以,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实行的结果是有等级、有差别,实际上并不平等。这种在平等的原则下,实际上的不平等,还没有突破资产阶级的框框,马克思称它是资产阶级法权。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不可避免的痕迹。对照理想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制度,它是一个“缺点”,是一个可以从这里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复辟资本主义的“弊病”,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正确地对待它。
 
用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的理论作指导,我们对待按劳分配,必须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既要看到它的历史进步性,又要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在社会主义阶段,我们还要实行这个原则,不能马上取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它毕竟不是共产主义的东西,在按劳分配中,资产阶级法权还占着统治地位,“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如果我们离开了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撇开了各尽所能,片面地强调按劳分配,搞什么“奖金挂帅”、“工分挂帅”,等等……那么,由于按劳分配中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它所带来的那一部分事实上的不平等,不仅永远消除不了,而且还会不断扩大。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诸如,“按酬付劳”、“拿多少钱于多少活”的雇佣观念等等,就会滋长起来。有些人就会走上“冷酷地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邪路。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有人利用他们所掌握的那一部分权力,任意扩大资产阶级法权,通过某种合法和大量非法的途径,化公为私,侵吞人民群众的劳动成果。这种情况发展下来,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极端严重,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源源不断,……劳动人民正在吃两遍苦,受二茬罪!对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不加限制,任其发展,会造成的这种严重后果,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否则,我们以后还会犯极大的错误。
 
当年苏修叛徒集团上台以后,全面推行修正主义路线,他们以“按劳分配”为幌子,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这个“缺点”,作为复辟资本主义的“缺口”,采用高工资、高奖金、高稿酬,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津贴,使得那些官僚、厂长、经理、农庄主席、教授等等,占有比一般工人和农民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收入,培植了一批又一批的新的资产阶级分子,形成了一个资产阶级特权阶层,从而使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蜕变成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分配对所有制的反作用,在分配问题上,如果任意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变,就会起决定的作用。
 
对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既不能马上取消它,又不能任其发展,那么,应当怎么办呢?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是对待资产阶级法权的唯一正确的原则。我们既要看到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的不可避免性,更要看到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必要性。我们承认它,并不是为了欣赏它、扩大它;而是为了限制它、逐步消灭它!限制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是防止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产生,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我们将来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这一原则的时候,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强调各尽所能,提倡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并逐步创造条件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当社会进入共产主义阶段时,人们就会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一切愿意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人们,都应当为此而奋斗终生……


(责任编辑: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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