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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农民

上访中的猫腻

发布时间:2016-06-03 来源:作者:赵剑斌

这几年,国家信访局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出台不少新规定、新意见,这些新政策法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八大决策部署,解决老百姓民生问题,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很多地方部门仍然存在信访违规信访不作为,人民群众难以通过正常信访途径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所以人民群众面对信访部门继续存在的大量猫腻现象,希望实施更多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来改变。
 
我也是一个多年的上访人,我在2008年以前曾经作为职工代表为所在企业单位的国企改制和职工集体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福利进行维权、媒体公关、社会公关,还协助政府维稳;2008年10月,在哈尔滨市长主持下召开会议,针对我所在企业两个多亿国有资产流失,做出由政府出资8000万解决企业清算解散改制成本问题,也解决了职工集体拖欠问题。这方面的部分情况已被我写到自己的长篇小说《新潮旋风》中。但是2008年以后至今,在企业职工集体拖欠债务基本解决以后,我要为自己作为1400多名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所做的九年工作进行讨薪而上访。然而“九年工资拖欠,八年追讨未果”,我感到身心非常疲惫,我对当前的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表现出来的种种情况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和体会。诚然,其中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我尤其想谈谈负面的感受,谈谈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所感悟出来的信访部门经常会遭遇的弊端和猫腻。
 
我作为职工代表,曾为企业职工集体合法维权,为维护国有资产、减少其大量流失做过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A、我利用本人兼任的中国社科院解放区文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哈尔滨市文联文学创作所特聘作家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广泛开展社会公关活动,邀请人民日报记者、新华社记者、黑龙江经济报记者分别采访北苑,发内参、发消息、写文章、出书,邀请国内著名学者、专家来哈在省委党校召开以北苑国企改革为主题的研讨会,我本人也在国内主流媒体杂志上发表文章、出版以本企业为原型的长篇小说,引起高层关注、扩大社会影响,并将这些材料通过社会关系寻找中央机要渠道呈报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企业流失两个多亿资产的情况下由市长主持会议,由政府出资8000万,对解决企业问题起了关键性的促进作用。
B、我曾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联系其他单位交涉,促使其收购改制、变现企业资产、合理安置职工。
C、我曾经到省市区政府部门上访,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反映单位问题和职工集体诉求,以致赴京去国务院、中纪委上访,寻找关系呈递材料、反映问题。
D、我曾经应南岗区区长等领导及信访办的邀请嘱托、积极协助政府维稳,既能合理解决问题,又能防止单位职工集体上访的过激行为,减少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其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五) 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第二十一条 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代表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我已经提供了大量的人证、物证、书证,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证明我从事这些活动的真实性,来说明我的诉求的合理性。我个人的诉求是:核销我从事上述活动所垫付的费用,补发此期间的工资。
当初,我曾经跟区信访办主任和工信局领导提出过个人诉求申请,他们当时答应要我等到企业清算解散后期办理。
但是七八年来我不断上访投诉,对工信局和信访办的久拖不决、敷衍塞责、推诿、弄虚作假、不作为颇为不满。
 
在上访投诉过程中,我不断遭遇这些信访部门的设卡阻拦、刁难和愚弄上访人的小伎俩,不断发现其中的违规、不作为的腐败弊端和猫腻:
 
一、“口头许诺”和“书面证明”
 
我作为职工代表从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地方政府维稳是有目共睹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期拖欠职工集体债务,难以合理安置职工生活的时候,我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协助单位领导以各种方式苦口婆心安抚广大职工,稳定他们躁动的情绪,研究维权策略、力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缓和逐渐激化的社会矛盾;接受区信访办领导邀请、参加区长主持的稳控会议,按照其嘱托协助政府维稳,尤其是在奥运会期间、两会期间、上级领导来省市视察的敏感时候,为防止并阻止职工进京、上省集体上访,防止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办公,我自垫费用数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相关领导的赞许。
 
当初我向区信访办主任提出诉求要求核销相关费用和补发工资时,性格爽快的陈主任当即满口答应,当我要求她出具书面证明给我签字时,她却一口回绝:“字不能签,口头证明就可以!我会把我的意见转达给董局。但是我从来不给人家写证明。”后来我去找区工信局董局,董局也是同样态度:“陈主任已经对我说了,你放心吧。等到企业清算解散后期再给你解决!”
 
以后我打电话发短信亲自去工信局找董局许多次,董局往往不接电话,根本不回短信,以致我到区工信局大楼收发室,他都以工作忙为由不理会,不跟我见面,显得很是冷漠、麻木、无情。原来我领着企业职工数百人到省委门口集体上访时遇到董局陪区领导去接访,他求情似的请我协助配合做好职工集体的疏散劝导。当时他求我帮他和不再求我时真是判若两人:记得有一次我心脏不好,脸色难看,他发现后立即派人陪我去附近的哈医大看病。
 
我记住了他的承诺,相信他不会失言,等到企业清算解散后期的2010年至2012年以后,我发现他没有安排处理我的事情,就找了主管区工信局的孙副区长,他才托人捎话给我,要我不要找区领导,他会给我一个交待。于是我再次相信了他,等他给我办理。没有想到,董局还是敷衍我,他完全没有诚意地拿嘴忽悠我。过了不久,我再次找他,他因为年龄关系已经退居二线调离现职。
 
我只好向新任的区工信局李局长反映投诉,李局说不了解我的情况,向我要上届领导写的文字材料:“你说陈主任、董局答应你,空口无凭,有他们的签字证明吗?”我说:“没有,但是你们可以找他们调查核实,更主要的是我有单位职工给我出具的证言证明、有单位给我开的介绍信函件等等,还有报纸、杂志发表的消息、文章、图片作证!”我当时拿出来这些材料给她看了,在她看来这些人证、物证、书证没有当时的相关领导签字重要。因为当前中国社会还不完全是法治社会,在一些人看来事实不管用,法律法规不管用,领导指示才管用。
 
这就让我处于两难状态:一方面前一届的区信访办主任和区工信局只能口头承诺,却不肯出具书面证明,一方面这一届的工信局局长和信访办领导口口声声说我没有书面证明就没有凭据,让他们无法办案。
 
这样看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从来不给老百姓写书面承诺,是一条难以改变的潜规则,但是办案要求有书面凭证,尤其是有领导签字的材料,也是一条规则。这样就把为难之处和风险都留给了老百姓,就刁难了老百姓,给老百姓诉求设卡。而对他们来说,无论社会发生了什么变故,都不用担负任何责任,没有担当,没有过失,自己毫发无损,稳坐钓鱼台。
 
二、职工代表的工作是个人行为还是为企业工作
 
我担任单位的职工代表,为企业工作能否完全无私奉献不要工资?
前面我介绍了自己进行的工作包括媒体公关、社会公关。我单位企业1999年经营亏损职工开不出工资,随后根据市商委领导指示由单位党委和工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我被选为职工代表上班(工会领导主持会议会员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有办公室、享受午餐补助、市内交通费)。我邀请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包括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作过主讲的中国海派经济论坛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赴哈尔滨的省委党校召开研讨会、邀请《人民日报》总编室记者参会发内参、《黑龙江经济报》记者参会发消息;我在全国主流刊物《中国改革》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北苑XX债权为何如此出卖?》、公关配发编者按文章《两种改制冰火两重天》,和其他职工代表联系《黑龙江晨报》记者、新华社黑龙江省分社总编关注采访北苑问题,《黑龙江晨报》刊出整版文章:《北苑,千万国资缩水》、新华社记者写的书里有一章专门是写北苑的:《稳定社会成本究竟由谁来支付》。我以北苑为原型创作了38万字的长篇小说《新潮旋风》,先在十几家网站连载,后在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受到著名军旅作家魏巍生前的好评,得到前国家主席李先念的秘书、前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的资助并作序。我后来进行社会公关,通过北京翠微西里部长大院马宾(原国务院发展中心顾问)提供的中央机要渠道呈递材料给国家领导人,又多次赴京去国家信访局反映单位问题。2008年8月在黑龙江省信访局常务副局长姚洪泽一对一找我谈话以后由省信访局进行督办,在张效廉市长主持下召开专题会议,出台企业清算解散以政府出资8000万元解决北苑问题的方案。
 
但是当主管企业清算解散工作的区工信局副区长张X要求单位留守人员崔X出具对我的诉求意见时,崔说他开始如实反映,后来根据张副局长的旨意写成:赵剑斌的媒体公关和社会公关都是他的个人行为。当时我反驳他并提出一些人证物证书证和事实情况:
 
(一)、2002年10月5日,我和其他职工代表去华融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交涉其暗箱操作打折转让债权问题(有崔xx徐xx签字材料为证)。
(二)、2003年元月20-21日,由我的朋友即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左大培和我联系邀请中国海派经济论坛的十几名专家学者、《人民日报》总编室记者来哈在省委党校召开以北苑改革改制为主题的研讨会。此会已经由人民日报记者发了内参,由《黑龙江经济报》记者发了头版消息。当时这些专家学者记者到北苑(含商城)调研找职工谈话。我也向单位领导作过汇报。
21日上午,人民日报记者唐旻威应我要求到华融公司采访,因为当时华融公司领导说的跟北苑领导崔xx说的情况不一样,崔让我写一份书面材料。在这份材料上有五位职工代表签名,也有崔xx和徐xx的签名。这说明单位领导对我的维权公关活动是了解的,支持的并且是共同参与的。
 
(三)、我于2006-08年曾经将中国海派经济论坛的会议报道、图片、我在《中国改革》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报道、新华社记者发表的文章复印材料粘贴到单位办公区走廊墙上两年之久,说明单位领导是了解我从事的公关维权活动的。
 
(四)、作为职工代表我每年十多次召集数百名职工开会研究如何维权问题,这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由单位领导提供办公室、会议室,说明单位领导是支持同意我的活动。
 
(五)、我曾经请示崔xx和徐xx并经过他们同意找主管档案的谢xx调出全体职工花名册抄录电话号码,否则我无法一一通知单位职工集体上访维权。此事可以找当事人查证。
 
(六)、我作为职工代表去省委党校为海派经济论坛来哈开会联系会场,去华融公司、龙运集团、松雷集团联系资产变现、转让债权、合理安置单位职工偿还欠债问题,有单位介绍信为证。
 
(七)、虽然经过多年公关维权、上访维权、协助政府维稳,单位职工诉求及单位改制安置方案并未见分晓,单位领导不但要考虑职工,还要考虑自己的未来去向,他们也着急担忧。      2007年,崔xx找单位职工张x联系我,后来又直接找我组织召集职工继续集体上访,并提供开会场地和少量的电话费。这说明我的维权活动是经过单位领导批准支持的。此事可以找张x、马xx等人证明。
 
(八)、2008年,单位领导在企业清算解散时考虑我的单位职工代表身份吸收我作为企业清算解散领导小组成员,并在2009年1月全体单位职工大会上公榜宣布。
 
(九)、2006-2008年期间,南岗区信访办主任多次邀请我参加区长主持的维稳会议,要求我协助政府维稳。此事我也跟单位领导透露过,但是不需要请示单位领导同意。
 
(十)、我的以北苑为原型所创作的长篇小说《新潮旋风》中有一篇江苏省委党校经济学院院长李炳言教授写的序言:《一部震撼人心的力作》,其中谈到:“在哈尔滨召开研讨会期间,我们与会的学者和《人民日报》等媒体记者前去赵剑斌所在单位现场参观、座谈过。我们亲眼目睹了昔日曾经繁华风光过的偌大的商城和宾馆已经变得门可罗雀、一片冷清。”
这本书出版时我就送给单位领导崔xx一本,他说已经看过,现在怎么能答复说对此事不清楚,或者说这是个人行为呢?
(十一)、《海派经济学通讯》刊物第五期:关于《海派经济论坛第16次研讨会》,有一篇署名李早的消息报道《国企改革专题研讨会侧记》,其中有一段:“由中国海派经济论坛组委会举办的‘国企改革与职工持股专题研讨会’,“003年元月20-21日在黑龙江省委党校召开。……哈尔滨北苑职工民主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赵剑斌、桑淑琴、王立荣、黄志超、蔡秀华,以及聂蕊、(《北方时报》)、张英昕(《黑龙江经济报》)等。这是一次别开生面的研讨会,会议是应北苑职工代表们的强烈要求而及时召开的,主题是直面国企改制现实,为帮助解决国企职工面临的具体困难出谋划策,贡献才智。”
这一段可以证明,此事应该是职工代表们的集体行为,单位领导反而说是我个人行为实在不妥。
 
(十二)、我在《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7期发表文章:《北苑的债权为何如此出卖》,我联系新华社记者出书专门为北苑问题写了一章,以及我以北苑为原型创作的长篇小说,是为了反映北苑问题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同情及政府高层重点关注,从而为解决北苑问题创造条件也是我的个人行为吗?
 
(十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职工代表有权向社会媒体和政府反映企业领导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可以不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4日,《黑龙江晨报》刊出整版报道《北苑,千万国资‘缩水’》,其中披露北苑领导不经过国有资产评估,盖章同意国有资产以低价转让的问题。
这种参与向报社的反映行为当然是不会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的,但不是个人行为。
 
(十四)、北苑二十多名职工签名画押证明:“赵剑斌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来不间断地坚持进行各种社会公关活动,坚持组织职工集体上访、反映职工诉求、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访过程中协助政府维稳”,“防止职工集体上访过激行为和不当时机上访造成的负面影响”。北苑职工这里所说的也是个人行为吗?
 
(十五)、我多次去省市以致去北京上访反映北苑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甚至去找马宾老部长请他转呈给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材料,这些行为难道也是个人行为吗?
 
(十六)、如果说我和其他职工代表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那么另一职工代表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为什么单位领导从单位仓库拉出四大汽车商品给她,卖钱算她的生活补贴,我们没有份?
(十七)、我们作为单位职工代表去华融公司针对其打折转让北苑债权进行讨伐,去龙运集团、松雷集体联系资产变现、合理安置职工、偿还欠债,也算是个人行为吗?难道也不算上岗上班?
(十八)、北苑无论作为被告还是原告,那些年一直官司不断,我们作为单位职工代表常常应邀去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难道这些也算个人行为吗?
 
经过几次约谈会的辩论,在我提供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单位留守人员崔XX不得不承认我为单位做了工作,但是他在有区工信局领导区信访办领导参加的约谈会上正式提出“希望你学习雷锋精神,无私贡献不提补发工资的事情!”我反驳他:“学习雷锋应该,但是从国家主席到普通工人,没有一个不靠工资吃饭,没有完全不要工资生活的!”接着我又质问他:“为什么我这个职工代表做了这么多工作没有工资,而有的退休职工却却可以一边拿着退休金,一边得到几大卡车商品当做生活补贴?”他的答复是:“谁让你是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副主任,人家是正主任?!”看来正副主任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可是,他这么说,符合哪一条国家劳动法?符合哪一条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我只知道不劳动者不得食,付出劳动代价就应该有工作报酬,应该有工资待遇。
 
我曾经提出过疑问:“为什么我为企业做了那么多工作却不愿意给工资,而企业清算解散前后的留守人员十几年来无所事事,每天上午十点上班下午二点走人,上班不是下棋打扑克就是设赌局打麻将,照样一分不少领工资?为什么老崔托人安排我组织集体维权,为我提供职工花名册,提供场地办公室开会,却要否认我的工作是为企业为职工集体?他这是为了否决我的补发工资的诉求,为了不影响他和区工信局张副局长在处置变现企业资产、企业租赁场地获取经济效益时,阻止我提出补发工资生活补贴而跟他们分一杯羹而已。因而,崔会根据张副局长的旨意将凡是对我有利的企业意见修改为不利。
 
当时我去找主管企业改制的张副局长时,她口口声声说什么我们尊重企业意见,企业有自主决定权,我们去工信局会根据企业意见做出正确决定。而实际上,在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的财产支配权、工资分配权全都上缴给区工信局,连几位企业领导都买断工龄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每天上班不过是作为临时留守人员来看堆混日子。
在这种情况下,由工信局领导操纵企业留守人,并且将其当做挡箭牌的所谓尊重企业自主权,谁还相信?不过是自欺欺人,不过是弄虚作!这里的猫腻不是很明显,很虚伪吗?
 
三、办案人久拖不决、为官不为、推卸责任、不懂法规、敷衍应付
 
我从2008年开始为个人诉求上访,到2016年已经八年,八年来我找过区信访办和工信局领导数百次,开始找负责主管区工信局信访的刘XX,刘让我等,不给我立案、更不会去调查核实,后来刘XX被提拔为区信访办副主任,老赵接任老刘的工作。老赵比老刘办事认真、为人真诚热情,对来自社会底层的老百姓富有同情心。当然,他了解到我代表职工维权的情况,了解到我曾经为广大下岗的工人阶级群众写书进行鼓与呼以后,态度就更加主动。他帮我打电话调查核实了前信访办和前工信局领导的口头承诺,他认真查看我的人证物证材料,向工信局主要领导汇报我的诉求和办案过程,时时取得上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他还向我介绍了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知识。我很感激他,我感觉已经五十多岁的这个老赵,——我叫他赵科长,比他的前任更熟悉信访业务,办案更认真更有经验,为人更诚恳,更有同情心,使我感到能够遇到这样一位工作人员也算是一种幸运。虽然他只是一个接待信访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太大的权限,决定不了一个普通案子的最终裁决。
我的案子一直拖到2014年才立案,至今没有结果。
 
2014年1月,经过给市领导写信,由此批示到市信访局,再交办给区信访办,交办给区工信局,局领导做过批示,要求张副局长经办,张副局长超期办案直到2015年初的一年多都没有给答复,2015年初我再次致信市领导,再次转办、交办、督办,2015年3月才由区信访办交办给区工信局,然后再次超期办案,不给答复意见。
我到张副局长办公室找她催办,她说没时间看我的诉求材料,却在网上看娱乐节目,她反复问我的诉求条件,我说都写在材料里,她反复问企业对我的意见是什么。我说企业意见只是一方面证明,还要看有关的人证物证事实。她对我的说明不屑一顾,让我和企业来人去区法律顾问处咨询职工代表的工资待遇问题。我们问过以后告诉她:律师说不管企业经营如何,只要职工代表上班工作,就应该给工资。另外属于劳动争议诉求的法律有效时限为一年,因为工信局久拖不决,早已超过时限。但是她置若罔闻、仍如旧章、不为所动。
经过市信访局多次督办,区工信局不得不考虑同意核销我为职工维权和协助政府维稳所垫付的相关费用,至于补发工资补贴还没有考虑解决。
 
2015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信访局副局长谭幼平和吕宏国处长亲自主持召开有南岗区信访办领导和工信局领导参加的视频督办会,会上由我和工信局相关人员及企业留守人员介绍了办案情况,谭副局长认为办案时间太长、程序违规严重,他严厉地批评工信局领导不按信访规定和程序办案,太说不过去。
于是,在市信访局领导亲自召开督办会的翌日,在久拖不决之后,在没有经过充分研究讨论之后急匆匆地由工信局出具了一份经不起推敲的答复意见书:
“一、经查,2008年区信访办、工信局原领导当时确实同意在北苑清算解散过程中,由你个人垫付的在职职工上访稳控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票据给予实报实销。故给予支持。”
“二、“2008年北苑清算解散时依据哈尔滨市政府2008年10月15日北苑清算解散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北苑已将拖欠在册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全部发放到位。因此,你所提出的其它补贴问题,建议按司法程序依法维权。”
 
对此答复,我感到区工信局办案态度不端正、不认真、文书制作疏漏、事实不清、有错不纠、对其职务过失不承认、推卸责任。工信局没有依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案,更没有依据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正视事实办案。
我对答复意见的第二项不服,向区信访办提出复查申请,认为区工信局久拖不决早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律时效,无法进入劳动争议司法程序,责任在区工信局,认为原区信访办和原工信局领导即便口头答应我的诉求,也应该列入企业清算解散安置职工的方案,不考虑我的诉求,就是违背了2008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会议决定:对职工情况进行详细的梳理和排查。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调查,建立企业职工台账,明确人员结构及类别,进一步理清企业拖欠每名职工的费用明细、年限以及应该给予补偿的依据、标准和类别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现在工信局领导没有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认真办理,却矢口说什么“已将拖欠在册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全部发放到位”,不但要掩饰自己的失误和失职,反而以此作为自己有错不纠正把错误当理由的借口。
因此,我向区信访办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原答复意见,要求原经办人回避,重新办理。
 
四、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为信访案件经办人,怎么能公平公正办案?
 
我在申请复查书中写到:
“张x当初是工信局主管企业改制的科长,她主管北苑饭店的清算解散工作,她没有把我的情况调查清楚也没有把我的诉求列入安置方案之中,应该负有失职的直接责任。后来她晋升为副处级的副局长,更有恃无恐,不但不承认自己失职过错,反而倒打一耙反咬一口说什么依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已经将“拖欠在册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全部发放到位”,不再支持我的补发工资生活费的诉求。
“到目前为止,北苑清算解散还没有最后结束,其资产处置和部分场地租赁权收益权仍然由工信局副局长张X掌控,过去她在处理我的补发工资生活费诉求方面有过失,现在由市里转交给区由区交办给工信局关于我的诉求案仍然归她经办,她不可能纠正自己的过错,也不可能从她直接掌控的北苑租赁场地收益和资产处置中分一杯羹给我,所以,她必然要千方百计阻挠对我的诉求支持。
“我根据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即要求对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提出让张杰不再担当经办人的请求。
“由于我提出的诉求是有事实根据、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而且已经得到单位领导和工信局领导、工作人员的认可,承认我在争取企业清算解散政策、维权、和协助政府维稳的过程中有贡献,做过一定工作,那么在处理意见书中应该有所反映体现,但是现在这份意见书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文字内容。
“2015年7月,我曾经到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找过吴晓东科长和薄局长咨询、申请立案,他们表示我的诉求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不能立案。
 
我的诉求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其超过时效的责任完全在区工信局,而现在工信局处理意见书建议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却企图将我像皮球似的一脚踢开,这只能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是一厢情愿的不负责任行为。我的诉求还没有到没人管的地步吧?现在可是提倡法治的社会呀!”
由此我提出:工信局经办人张X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错不改、掩盖过失、撒谎欺骗,我要求复查后重新处理、申请让张X回避,不再担任经办人。
 
经过一段波折,经过向市领导和区领导反映,经过各级领导审阅批示,区信访办撤销了原区工信局答复意见书,退回去重新办理;一位负责信访的常务副区长批示支持了我关于原经办人回避的诉求,张X不再担任我的信访案经办人。
按照《国家信访条例》,重新办理的期限是60天,现在已经超过60天,又超过延期办理的30天,现在已经长达半年之多,案件仍然没有正式结果,继续上访过程中还要不断遭遇新的腐败猫腻,新的坎坷挫折,仍然需要不断鼓起新的勇气,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智慧,熟悉法律武器和依靠看重公平正义的正直之人,遏制腐败和为官不为的惰性,争取新的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以维护老百姓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久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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