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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研究

“资产阶级法权”难道真的就是一条社会主义社会丝毫不可触碰的红线吗?

发布时间:2024-01-19 来源:毛思想研究作者:铁穆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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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讲过:“我们这里所说的〈在分析工人党的纲领时〉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可见,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存在着旧社会的产物包括资产阶级法权。
 
也是在《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按劳分配,不同人口根据自己的劳动量得到自己的报酬,而不是按需分配。所以他说:“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之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中,继承了马克思的说法,说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按劳分配“这一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不足以完全消灭的产物,这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是不一样的。列宁说:“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特别指出了按劳分配背后的生产关系本质:“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展,那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已经消失,因而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而这个根源光靠把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财产,光靠剥夺资本家,是决不能立刻消除的。”可见,存在社会分工,则存在按劳分配,则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资产阶级法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这一特殊阶段,存在的按劳分配的分工法权,这不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而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残余产物,其背后含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存在的社会职能分工。
 
那么,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等级制度,这种说法对不对?实际上是基本正确的。
 
资产阶级法权讲的是“按劳分配”,背后就是按社会分工情况进行分配,社会体力劳动阶层和脑力劳动阶层之间有收入差距、简单劳动阶层和复杂劳动阶层有收入差距、劳动群众和干部阶层有收入差距……这就体现了分工,体现了等级制度。
 
资产阶级法权不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彻底消灭,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随着社会高度发达,取消体力和脑力劳动分工之后才会彻底消灭,但是这个“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影响是什么?一定就全部是好的影响吗? “资产阶级法权”客观存在负面影响的话,是不是要对其加以打击、限制,对其负面影响加以破除?
 
实际上,关于如何对待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说的很对:“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是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首先,我们可以知道——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个固态,而是一个存在资本主义因素的、一个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一个动态的过渡性社会,而“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本身就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重要产物。
 
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收入分配差距的背后,体现的就是社会生产关系内部分工的不同——这种社会分工,这种社会生产关系中不同阶级、阶层不同的社会地位,实际上也是一种等级制度,这种社会生产关系、这种分工,会产生什么内在的、需要限制的影响呢?
 
第一,已知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这一过渡阶段本身就是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因素斗争的阶段,正如毛主席所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其中,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所代表的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非进步因素,就是和共产主义因素相斗争的因素。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本立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大局是无产阶级的进步因素,而资产阶级法权是旧社会遗留下来但是还因为客观物质条件不能废除的非进步因素,二者之间,占首要地位的、挂帅的,无疑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大局目标,而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相对于无产阶级的根本革命阶级利益、共产主义的伟大过渡目标,就必须放在次要的限制的地位,不能过度强调这一点而淡化更重要的无产阶级利益和共产主义事业问题。
 
但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还不足以彻底取消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工的情况下,在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还不能全部废除的情况下,需要的重要措施包括打击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腐朽思想。如毛主席所说,就要:“把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
 
第二,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背后是社会生产关系中各阶级各群体之间的分工。“资产阶级法权”不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彻底废除,但是“资产阶级法权”背后的经济基础分工带来的负面影响、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腐朽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则必须破除。这里要注意——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也就是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带来的负面的思想,而不是彻底全面取消按劳分配这一社会分工带来的收入差距本身。
 
例如,干部阶层是社会政治经济的管理阶层,掌握社会政治和经济等等事务的管理权。按劳分配原则下,其收入当然处于相对高的地位。在按劳分配的法权分工中,干部处于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的管理的地位,在这种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法权分工条件下,相当一部分的干部很可能对自己的分工地位产生优越感,进而居功自傲、蔑视群众、背叛群众,逐渐由人民公仆转变为官僚特权阶层甚至逐渐变成新的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所以,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在这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腐朽影响是必须要破除的。
 
正如毛主席所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破了又会生,生了又要破。经过去年和今年的整风,我们已经给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很大的打击。”要不要破除?当然要破除!这个“破除”的意思是什么?不是别的,就是打击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存在的社会关系条件下资产阶级法权的负面影响——肩负特殊重任又享有特殊权力的干部阶层脱离群众、居功自傲!可见,毛主席所说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并不是彻底消灭按劳分配本身,而是打击这种按劳分配生产关系带来的容易向剥削阶级社会倒退的负面影响。毛主席这里也说的很清楚,资格、权力不等于工作能力,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条件下,有些高级干部相对于基层干部、群众而言确实多劳多得,但是实际上能力并不如基层干部或群众,不了解基层、群众实际情况,却以多劳多得居功自傲、瞧不起群众、不听群众意见,甚至欺压群众,这就是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非常重要的一个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毛主席并不是要彻底全部废除按劳分配本身,而是打击按劳分配的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带来的社会经济管理阶层——干部以自己在按劳法权分工中处于的管理地位自居、脱离群众、背叛群众、压榨群众的腐朽现象,也就是打击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负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有助于干部腐化变质为官僚资产阶级的负面影响,这是完全正确的。
 
有的人经常把干部阶层的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行为的根源单纯定义为封建社会腐朽上层建筑残余影响,实际上是不对的,更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干部阶层的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的思想上层建筑,恰恰也来源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本身——按劳分配条件下,社会分工存在条件下,就是存在干部和群众之间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先锋和非先锋之间的区别,存在着待遇、收入的差距,这里自然就有着干部以自己高待遇、高功劳、高地位、多劳多得自居,滋长自以为是、居功自傲、脱离群众、蔑视群众、背叛群众、腐化为官僚资产阶级的社会土壤。毛主席概括的最精辟:“一些党员干部陷入了争名誉、争地位、比薪水、比吃穿、比享受的错误思想,这一点和国民党差不多,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办公桌、椅子也分等级,工人、农民不喜欢我们。长此以往,一定是脱离群众,兵不爱官,民不爱干。一部分拥有权力的人群获取大大多于普通群众的利益,自觉高人一等,这样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干部将不可避免地从拥有特权发展到剥削工人、农民,最终将形成一个官僚特权阶层。”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存在社会分工,资本家处于剥削地位,享有特权,态度是剥削工人、以工人为工具,更不乏又资本家蔑视工人群众、打骂工人、欺压工人群众。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同样存在分工,存在按劳分配,有些干部、知识分子、复杂劳动技术工作者,因其多劳多得,别人没有他们拥有的特殊本领、特殊权利,他们也会有相当一部分产生脱离群众、蔑视群众,以多劳多得居功自傲、自以为是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甚至会腐化变质党内国内的资产阶级分子。
 
可见,声称“按劳分配已经把资本主义剥削打入十八层地狱,官僚主义仅仅是来源于旧的封建残余”的知识分子是多么的无知——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产阶级法权背后是过渡阶段保存的资本主义因素的社会生产关系分工都不知道。
 
第三,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这一阶段不仅是保存资本主义因素——资产阶级法权的阶段,而且是随着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逐渐限制同时打击资产阶级法权负面影响、随着社会实际情况逐渐消除资产阶级法权的阶段。
无偿支援农村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投力、无偿支援农村医疗的基层医疗体系的投资投力(以及投人才——“赤脚医生”)、无偿支援农村扫盲的人才以及物力财力提供……这些很多都是农民自己劳动支付不起的,不是“按劳分配”的,而是根据农村农民的社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分配的。这也是对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打击、突破、破除,而不是片面的、教条的对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进行维护。不然的话,农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无法迅速展开的。
 
综上所述,我做以下总结:
 
第一,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这一特殊阶段保留的资本主义特殊因素,其性质相对于共产主义是非进步的,但是在过渡阶段还是要保留的,但是随着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这一过程,需要对此加以限制、打击,逐渐随着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而彻底消除。
 
第二,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背后是社会生产关系中不同群体的地位,包括社会管理阶层和被管理阶层之间地位的区别、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阶层之间地位的区别、简单劳动阶层和复杂劳动阶层之间地位的区别、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之间地位的区别。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于是,这种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的生产关系条件下,管理阶层相当一部分人根据自己的肩负特殊重任、享用特殊权利的社会地位,居功自傲、自以为是、蔑视群众、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背叛群众、腐化变质、蜕变为官僚资产阶级也是有可能的;于是,在这种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的生产关系条件下,知识分子阶层、复杂技术工作者阶层相当一部分人根据自己具有特殊的能力和责任、具有特殊的待遇权利,自以为是、蔑视群众、脱离群众、背叛群众,蜕变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
 
第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含义,也就是把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权利尽可能限制在“按劳分配”这个范围内,不突破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阶段的需要,而“扩大的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权利”是对按劳分配的突破。限制同时的打击和破除,则是通过群众民主监督、揭露、批判不公正行为以及干部和知识分子接受群众批评、参加群众劳动来打击和破除按劳分配、资产阶级法权带来的负面影响——干部或知识分子的居功自傲、脱离群众、自以为是、蔑视群众、背叛群众、腐化堕落为官僚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也包括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扫盲运动、医疗卫生等等需求的无偿援助,实行一定范围内必要的按需分配。
 
“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并不是彻底、全部消灭按劳分配本身,而是一方面强调了战争时期干部军队的供给制条件下干群平等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揭露按劳分配背后的生产关系带来的干部、技术工作者和知识分子因为其多劳多得而脱离群众、蔑视群众、居功自傲、腐化变质的负面影响,进而批判、打击、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带来的错误思想,打击官僚主义、打击脱离群众、打击官气,这是基本正确的。


(责任编辑: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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