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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鸣

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波兰尼和马克

发布时间:2017-04-02 来源:开放时代作者:孟捷 李怡

提供了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单位正式职工人数和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到,该比例在90年代末达到峰值,此后即开始下降。

  需要强调的是,在非正规就业这个成分异常驳杂的名目下,不仅包含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还有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等形形色色的类别。吴要武和蔡昉曾经将非正规就业者划分为四类:受雇者、自雇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自营劳动者与家庭帮工、其他。57在我国非正规就业者中,属于出卖劳动力的这部分人究竟占到多大比率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进行的对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报告了当年我国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规模。吴要武和蔡昉根据这一调查数据发现,在当年的非正规就业中,有60%以上被划归为“受雇者”类别。这意味着,在加入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居民当中,多数属于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58但是,该调查对象只限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并不包括农民工在内。如果把农民工也考虑在内,会是什么情况呢?根据孟昕等人的研究,2009年有27%的进城农民工为自雇者;相形之下,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只有8.4%可以划归这个类别。59这些自雇者若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范畴来定位,更接近于小资产阶级,而非无产阶级或半无产阶级。在这些自雇者或小资产阶级以外,便是雇佣工人。换言之,按照孟昕的数据,在进城农民工当中有超过70%的人属于雇工。而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中又占据大多数。因此,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多数为雇佣工人,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黄宗智教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了在城镇就业的小资产阶级和雇佣所占的规模。602006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大约为1.682亿人,分布在三个类别中:即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统计的人员。此处的私营企业指的是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与现代公司制企业不同。在这三项类别中,私营企业的平均雇工数为13人,一共雇用了0.395亿人。个体工商户即小资产阶级的人数则有约0.3亿。那么,最后一个类别,即未进入官方统计的将近一亿人中,有多少属于雇工,有多少属于小资产阶级呢?黄宗智教授提出,在这一亿人中,大约有三分之一隶属于自雇者。61这个假设和孟昕等人的发现,即27%的进城农民工为自雇者,是大体一致的。从动态的角度看,非正规就业者中的雇佣工人比例在进入新世纪后表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个体户的就业比例则有显著下降。从图11可以看到,从2003年起,私营企业的就业比例就超过了个体户。这一趋势证实了非正规就业者日益雇工化的倾向。

  (四)工人的组织化程度、自发性斗争与工资决定模式

  在90年代中晚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剧烈变革中,工会参与率也随之大幅下降。1989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工会参与率(工会会员数 / 城市就业人口数)约为68.9%。随着90年代私有部门的扩张(其工会参与率明显低于公有部门)和大量非正规就业岗位的涌现,1999年工会参与率骤然降至38.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国家法令和政策的强制规范下,工会参与率才逐步恢复。

  不过,由于中国工会组建机制的独特性质,工会参与率的提高并不直接意味着工人谈判力量的提升。正如常凯指出的:“在工会组建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企业工会组建主要是由雇主控制和主导,所以许多新建工会是‘挂牌工会’或‘空壳工会’。更为严重的是一部分工会被雇主所控制而成为‘老板工会’,这些工会在处理劳资冲突时,往往会选择站在雇主一方。”因此,虽然工会组建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是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指标,但对于集体劳动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并不能只看这两个指标,“更要看集体合同是否经过了协商谈判,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效并能够落实。”62

  由于缺乏工会的有效参与,在工资决定模式上,市场或资本的力量占据了主导。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7年针对雇主的一项调查,在工资决定方式上,劳方的力量只占20%,资方则占80%。根据张衔教授的课题组2008年~2009年的调查,在全部2633份有效问卷中,有44.7%的被调查者认为,就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的可能性很小,有21.6%的被调查者人认为根本不可能,两者合计达66.3%,而认为非常有可能和比较有可能的合计只有12.2%。63

  缺乏集体谈判的结果,是导致职工工资长期普遍过低。以制造业为例,根据一项研究,我国制造业雇员单位小时的工资率是0.84美元,大约是英国的1  /  27,德国的1 / 24,加拿大的1  /  23,日本的1  /  22,美国的1 /  21,韩国的1  / 13,新加坡的1 / 12,马来西亚的1 / 4,巴西的1 / 3,墨西哥的1 / 3。考虑到我国的数据是制造业全部雇员的平均工资,因此如果仅考虑制造业中的一线工人,其工资水平可能更低。64在许多采用低工资制度的企业,由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工资不能覆盖劳动力再生产,结果导致员工普遍超时劳动。一项对东南沿海210家出口加工企业的调查显示,员工平均每天工作11.29小时、每周工作6.86天(70.64小时)、每月加班128.21小时、每月仅休息1.36天。65

  正如张衔指出的,许多企业的工资被长期锁定在过低的水平,使劳动力不能正常再生产,是现阶段罢工的直接起因。66反映劳动关系纠纷、即反映工人斗争性的数据,大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正式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信访;第三,停工、罢工、游行等集体行动。由于后两类行动通常缺乏一手数据,研究劳动关系的学者往往使用第一类数据。671991年~2010年,我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集体争议案件都呈快速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8.4%、22.7%和18.1%。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峰值69.3万余件。68常凯指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勃兴的劳工集体行动,从其组织形式来看,均为工人自发举行;这些自发行动的规模和范围还有扩大的趋势。他直率地指出:“工人自发的集体行动也是体制内工会的危机——表明所在地的工会组织并没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表,集体合同也没有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69这种缺少工会参与的自发性斗争,既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的过度剥削的反抗,也是对原子化的劳动市场上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反抗。换言之,西尔芙所区分的“波兰尼式的抗争”和“马克思式的抗争”,在现实中常常是彼此联系、相互统一的。

  (五)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公民社会权利的商品化

  哈维(Harvey)指出,新自由主义时代的特点之一,是将各种公共产品、公共机构、公共权利商品化。70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来,涉及公民社会权利,并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住房、教育、医疗、以及失业和养老保障的供给,程度不等地出现了商品化,直接左右了我国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这一变化与全球新自由主义的崛起大体同步,个别领域的商品化程度甚至领先于其他各国。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是和所谓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联系在一起的。法学家方流芳教授曾在一篇长文中系统而深刻地批判了包括医院、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他指出,事业单位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在改革之前,事业单位基本上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伴随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开始了“创收”——一种“靠山吃山, 靠水吃水”的营利活动。事业单位或是收取额外费用,或是把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变成收费服务,甚至用国家拨款去进行商业投机, 经营收入在单位成员内部分配。方流芳就此写道:“事业单位产生营利性意味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私有化, 与政府机关经商没有什么差别。”71

包括教育、医疗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是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激进改革齐头并进的。1995年,《教育法》获得颁布,其中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学校的法人资格。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事业单位新取得的法人地位赋予了这些公共机构征收各项费用,即利用自身服务以牟利的权利和动机,从而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大开方便之门。今天看来,在90年代晚期正式引入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受到了当时流行的“产权明晰”这一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影响。这种把企业改革的思路直接照搬到公民社会权利领域,并将公共机构法人化的做法,在世界各国也鲜有先例。72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法人化以及随着而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大大加剧了个人支出在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总支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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