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理论争鸣

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波兰尼和马克

发布时间:2017-04-02 来源:开放时代作者:孟捷 李怡

少数人加入雇佣劳动时,工资在家庭再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大,务工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再生产,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业收入。在此基础上,农民家庭中的多数乃至全部劳动力要进一步转化为雇佣劳动者,农民工工资就须从起初作为家庭农业收入之外的必要补充,转变成为覆盖整个家庭的再生产。易言之,较晚出卖劳动力的家庭成员的边际供给价格,必须增长到足以使家庭全部工资收入得以覆盖家庭再生产的所有成本(含城镇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的成本)。

  这样一来,工资和以往相比必然会以递增的速度上涨,即出现表3所显示的情况。劳动力供给价格上涨的速度究竟有多快,还取决于农民家庭及其成员的消费需要的变化,而后者是受特定的历史和道德因素调节的,并在农民工代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前述消费主义大众文化的兴起就表明了这一点。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上述现象,即随着家庭留守劳动力的日趋减少,劳动力供给价格有加速上涨的趋势。这一趋势意味着,在工资数额的实际增长还达不到足以覆盖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成本之前,农民家庭中的剩余劳动力将不会走出乡村,出卖其劳动力。这就带来了今日为人们热议的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农民工工资上涨同时并存这一十分独特而意义重大的现象。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工资要提高到何种水平,才能将农村里的剩余劳动力完全吸引出来呢?为了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取城市无产者家庭的再生产成本以为参照。暂且可以假定,一个城市无产者核心家庭的再生产成本等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工资之和,其中既包含直接工资,也包含间接工资,后者是与户口绑定在一起的各种福利待遇。在笔者看来,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劳动力全都吸引到非农部门来,至少必须使其每个家庭成员的工资达到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间的某个水平。一些研究指出,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往往徘徊在城镇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由于加班等因素,实际上还低于这一标准。44根据2009年发表的《中国农民工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总报告》,与城镇就业者相比,农民工人均月工资仅为其一半左右。而且,在广大农民工当中,由于多数收入太低,“仅约有10%(1430万)具有转为城市市民最起码的经济能力。”45

  一个引人注目的矛盾是,改革以来农民工的工资和城镇正式职工的工资相比,差距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一直扩大之势(见图8)。而且,这里所谈的还只是直接工资。进入新世纪以后,这一差距开始企稳(2008年后甚至有微幅缩小),但绝对差距依然很大。46与近年来农民工工资上升的意义不同的是,这一差距可以视为农民工相对贫困化的证据。遗憾的是,这种相对贫困在近年来的研究文献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许多学者一味强调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忽略了农民工所面临的这种相对贫困的处境。这一趋势若不能得到扭转,将会进一步推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工家庭的无产阶级化。

  (三) 非正规雇佣的增长和劳动合约覆盖面的变化

  从90年代中期开始,城镇就业的劳动人口在就业类型上迅速分化,非正规就业急剧上升。根据胡鞍钢等人的数据,1978年,我国仅有1.5万就业者处在正规部门之外,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重为0.17%。1990年,该比率升至17.5%,1996年接近于30%,1999年达到50%,2007年后更是超过了60%(见图9)。47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定义,非正规就业应该根据岗位特征,而非单位特征来考量。换言之,不能只考虑非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而应把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也包括在内。基于这一考虑,非正规就业可以界定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上,其经济活动没有被社会制度性安排所覆盖或未经充分覆盖的工人或者其他经济单位。”48非正规就业具有如下特征,即从劳动合约的角度来看,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合约;从劳动者的待遇来看,其工资水平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人往往无能力或不具资格取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等等。49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1996年以后从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和失业的几千万职工,是非正规就业迅速扩张的主要来源之一。蔡昉在一项研究中发现,1996年~2005年间,城镇国有和集体部门的就业以年均696万人的速度在减少;与此同时,新兴所有制部门(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港澳台资、外资)的就业年均增长298万人,个体私营企业的就业年均增长391万人,两者之和恰好抵消了传统公有制部门减少的就业量。另一方面,城镇每年的新增就业在此期间却以平均829万人的速度在扩张。这些新增加的就业量是在哪里被吸收的呢?答案就是非正规就业的急剧增长。50

  表4报告了1995年以来非正规就业在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增长情况。不过,表中还显示,2007年以后非正规就业的比例有所下降,签订长期合同的正规就业比例在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普遍提高。如果我们将这一现象与2004年以来东部地区经常出现的“民工荒”结合起来考虑,中国劳动力市场似乎发生了某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变化——通过企业改制、增加产业后备军等制度变革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深化”,其效力似乎已经达到了尽头。

  第二,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是农民工。正如胡鞍钢和赵黎指出的,在1978年~1990年间,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是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1990年开始,未进入正式统计的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96年后,更出现了迅速膨胀之势。他们写道:“农村迁移城市的劳动力人口在‘九五’时期累计增加了5781万人,2000年~2004年又增加了1862万人,十年累计增加了7643万人,占非正规就业总增量(10829万人)的70.6%。”51另据2006年《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和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全国非正规就业人员为1.682亿,而其中农民工为1.2亿。52

  与城镇居民不同,加入非正规岗位的农民工非但缺少法律合约的保护,还没有城市户口。户籍制度的约束使农民工在进城择业时受到以下两方面的影响,其一,由于难以取得城镇户口,农民工进城绝大多数不是为了定居,而是为了出卖劳动力挣钱。正如李强教授所描述的,这一行为和目标模式决定了农民只在其生命周期的特定阶段——通常是十几岁到四十几岁之间——必须外出打工,然后再回到农村。53在这种行为和目标模式下,农民外出打工不可避免地具有短期性和机会主义的特点,并与非正规就业岗位的季节性、短期性等特点相契合。其二,户口是和许多涉及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权利“捆绑”在一起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事实上无法在其就业的城镇完成劳动力再生产,这就造成潘毅等人指出的农民工就业与其劳动力再生产之间在空间上的分割。54这种分割也意味着工资无须承担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费用,为农民工的低工资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并与非正规就业岗位对低工资、非熟练劳工的需求相契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户籍制度之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影响不仅是负面的,它还有促进之效。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的扩张,恰恰植根于户籍制度在农民工的低工资决定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有的学者将户籍制度一概看作阻碍农民工迁徙的因素,是有其片面性的。

第三,从企业的所有制形态来看,非正规就业主要来自非公有制企业。吴要武和蔡昉曾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进行的对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报告了当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他们指出,在“传统部门”(即国有和集体经济以及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非正规就业者在该部门劳动力中所占据的比例约为23.4%;在所谓“新兴部门”(即个体、私营、外资和合资企业)则高达85%以上。55从劳动合约的形态上,也能看出不同所有制企业非正规就业的比重各有不同。表4提供了1995年~2011年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无合同和短期合同比率明显较少,非公企业较高,而非公企业中又以私营企业(即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为最高(见2008和2011年的数据)。不过,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中晚期以来,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身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也在减少,转而增加了对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一些作者曾就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有企业增雇临时农民工的原因展开过调查和分析。根据这些研究,国有单位之所以乐意雇佣农民工,在于后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包括住房、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成本)相对于正式职工要低廉得多。5690年代中晚期,伴随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转制和大量正式职工下岗,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增加了对非正规人员的聘用。图10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主人公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我们会更加努力,宣传红色文化。
如考虑对我们进行捐赠,
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