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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

传播无耻谣言却正暴露了罪恶阴谋

发布时间:2016-02-05 来源:作者:

刘军同志:
  您好!
  上封信写的稍微长一点了。
  您谈到在这次大审判中,有一个同主流舆论很不一致的一个重要情节,那就是曾经一直传说的,被告坚决“反对其妻谷开来出庭作证,如果谷出庭,他就宣布与其离婚!”“给人的感觉是XXX依然相当猖狂。”
  类似这个情节的文字,我曾经多次读到的过,我当时对此不理解被告如何不允许出庭对质。
  可是,通过网络公开的内容,正好相反,是被告多次要求谷开来出庭对质,而谷始终未出庭对质。
  那么,这个无耻的谣言起到什么目的呢??
  显然,如果在网民中大量传播这样的谣言,人们就怀疑被告确实犯罪了,假如没有犯罪,他为什么以离婚相威胁而不敢与谷对质呢?
  传播无耻谣言却正暴露了罪恶阴谋。在法庭审判之前,这样就在一般民众中自然形成被告肯定是有罪的心理预期,从而为枉法裁判的“合理性”埋下了伏笔。
  这不正好暴露了国内外反动势力联手,通过罗织罪名嫁祸和诬陷重庆主要领导人——被告,从而搞垮重庆模式,打击符合宪法规定的、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中央多数常委肯定了的走“共同富裕”之路和“唱红打黑”活动吗?
  奉劝谣言传播者不要高兴得太早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据此,被告要求谷出庭作证,而谷作为证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作证,则其证言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可能有的网友要问,大概是谷因为有精神疾患而不能出庭吧。
  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即公诉人为谷开来证言的合法性一再辩称谷精神无障碍,作为证人的谷开来是有作证能力的。
  既然有作证能力那么为什么不出庭作证呢?
  只有两种答案:第一,谷有作证能力,她的证言合法、有效。第二,谷患有精神疾病,无作证能力,所以不能到庭作证。
  综合二者,如有作证能力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质,其所作的证据又系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依法法庭不予采纳;如无作证能力,那么其所作证据则为无效证据,依法法庭也不予采纳。
  同时,请您注意到一个情节,就是审理本案的时候,被告曾经说:“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请注意:他说“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那么少数人就是不文明理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对此,法庭也是遵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查的。众所周知,“逼供信”这一司法公正的死敌和顽症,是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的。我相信,济南中院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毕竟全世界都在关注这个案件。但也难说啊!
 
  鲁迅在《谣言世家》一文中说,“笑里可以藏刀,自称酷爱和平的人民,也会有杀人不见血的武器,那就是造谣言。但一面害人,一面也害自己,弄得彼此懵懵懂懂。……谣言世家的子弟,是以谣言杀人,也以谣言被杀的。”《捣鬼心传》一文中还说:“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
  我相信鲁迅的话,他道出了真理。
  祝好!
  巩献田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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