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版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焦点时评

湖北大学和海南大学的调查与言论自由的尺度

发布时间:2020-05-04 来源:大风吹奏 作者:大风吹奏

\
 
​​老公知们习惯于以言论自由为自己的出格言论辩护。
 
确实,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承认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无所界限的。
 
但是人都有社会性,言论自然也有社会性,权利与义务相伴随,如果“自由的言论”妨碍了他人甚至社会的公共利益,甚至破坏社会秩序,那不叫言论自由,那是以言论自由为手段的侵害行为。
 
 
言论自由是有尺度的,对于公民,这个尺度就是法律;对于党员,这个尺度就是党纪;对于公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这个尺度就是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对于教师,这个尺度就是教师行为准则,是师德的一部分。
 
 
一、这些高校教师到底说了什么。
 
以湖北大学那位为例(抱歉打名字发不出),那些触及尺度底线的主要有一下五点:
 
(1)美化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战争。原文佐证1:“日本曾否认侵略,说是来拯救“东亚病夫”,看来不无道理,包括八国联军侵华。2:“参拜靖国神社就是拜神,表达对所有战死者的尊重”。
 
(2)恶意攻击爱国主义。原文佐证:“国庆日前,讽刺与祖国母亲一刻也不能分割:和他妈须臾不可分割是什么?寄生胎或者巨胎。与子女不可分体的是什么,血吸虫或母蟑螂”。
 
(3)矮化、污名化国人。原文佐证:“日本国民的素质超过支那人100年。”
 
(4)为港独分子站台。佐证:港独分子坠楼死亡后发朋友圈哀悼。
 
 
二、为言论自由设置边界是全世界通用做法
 
世上从没有过绝对的自由,在德国不能宣传纳粹,在美国戏院中不能虚假地大喊失火。对言论自由设置边界是全球通用做法。

 
(1)美国。美国国会1798 年制定了第一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危害治安法》, 1917 年又制定了第二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规——《侦察法》,该法经1918年修正后,规定了12项对言论自由予以管制的情况。其中“申克诉合众国案”就是据此判罪的。可见,在自由度比较大的美国,言论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
 
特别是美国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使得言论自由的控制范围得到了重大的拓展。911事件后,美国更是通过了《爱国者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为借口扩张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警察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社交媒体账号内容,实质性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甚至归罪;言论成为美国政府描绘一个人爱国或者不爱国的重要依据。近几年,美国通过针对性的网络管制,在推特大批量关闭中国用户账号,实质性的限制言论自由。
 
 
(2)德国。德国是西方主要国家中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 也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因允许违法网络言论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归罪的国家。
 
德国《多元媒体法》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追究,比如传播纳粹复兴内容的,将会使用该法律,政府部门可以技术性地阻止其传播。
 
德国刑法典第 131 条规定:  出版和发行复兴纳粹以及否认大屠杀的文学作品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传播纳粹思想、希特勒式行礼, 以及传播可能产生同纳粹帝国有关联想的标志等言论, 都是德国法律所禁止的。
 
 
(2)日本。日本宪法第 十二条规定,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权利,并规定国民负有为公共福祉而利用这一权利的责任。日本还通过制定《保密法》,将大量信息纳入保密信息,禁止公共传播,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三、中国言论自由的边界。
 
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在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同时,也禁止煽动性、反动性的言论自由。法律禁止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反对政府、不得危害公共秩序或败坏社会道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不得损害国家名誉,挑逗民族对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宪法。宪法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五条: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写到这里 ,就清楚了:
 
第一、即使仅仅作为一个公民考量,其微博内容也早已经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二、何况其还是一个事业编制管理的高校教师;其言论自然要受到涉及事业编制人员和对高校教师师德的约束。
 
 
法律再一次告诫了人们:言论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
 
大学调查高校教师的公共言论,与法有据,与纪有据。​​​​
 

(责任编辑:林飞雪)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主人公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我们会更加努力,宣传红色文化。
如考虑对我们进行捐赠,
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