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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

中国古代的雇佣劳动:奴婢良家子弟、亡命徒,贩夫走卒、奴婢私奴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认知历史1作者:认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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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古代的雇佣劳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它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中国古代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首先表现在雇佣关系的产生和发展。雇佣劳动作为一种社会分工的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必然结果。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制度逐渐走向瓦解,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荒田,而雇工却被视为“不义之财”,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关系便应运而生。
到了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雇佣劳动就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
 
汉代雇佣劳动概况
 
中国古代的雇佣劳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到了汉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雇佣劳动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出现了“奴婢良家子弟”、“亡命徒”、“贩夫走卒”等雇佣劳动者。
 
雇佣劳动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和商品经济一起成为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
 
汉代雇佣劳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雇佣劳动;二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雇佣关系。汉代家庭中的雇佣劳动,主要体现在“奴婢”和“良人”两个方面。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雇佣劳动。
 
汉代奴婢主要有两类:一是有身份地位者(如官、吏)家奴;二是无身份地位者(如自由民)家奴。汉代奴婢可以买卖,其数量不多,主要存在于两汉时期。
 
汉代奴婢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战争或灾害等原因,无人收养而沦为奴隶;二是由于土地兼并或豪强兼并,在逃亡逃亡过程中或死后成为奴婢。
 
奴婢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奴婢身份上也存在着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奴婢有自由民、奴隶之分”(《汉书·刑法志》)。
 
汉代雇佣劳动不仅存在于家庭内部,而且还存在于社会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之间。汉代官僚地主大量拥有奴婢和私奴,甚至成为其家庭成员;而下层地主阶级中也有大量人雇佣佃户为自己耕种土地。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劳动与奴婢、私奴之间便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
 
汉代存在雇佣劳动的行业
 
汉代社会上存在着一批专门从事雇佣劳动的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从业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他们凭借自己所掌握的专业技能,从事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作。
 
医生、官吏、工匠等,他们在汉代社会中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医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主要工作就是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他们不仅有一定的收入,而且还能获得社会尊重。
 
官吏作为统治阶级中的一员,他们在朝廷中也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能够享受到比较优厚的俸禄待遇。
 
工匠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主要工作内容就是从事各种技艺方面的工作。例如在手工业领域中,他们从事着雕刻、冶炼、纺织等方面的工作。此外,他们还会担任一定的体力劳动工作,如修建房屋、修缮农具等。
 
除了以上两类专门从事雇佣劳动的行业外,汉代还有一些其他行业也存在着大量雇佣劳动。在农业生产中,有许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的人需要雇佣劳动力来完成生产任务。例如在汉代“佃户”就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
 
他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通过交纳一定数量的田租或粮食来保证家庭生活所需。此外,还有一些农民因自己无法维持生计而被政府征收赋税时,政府就会通过征用农民土地来获得一些收益,这时就会有大量农民被征调到政府征收赋税地区进行劳动。
 
汉代商人从事雇佣劳动主要是为了获得利润而进行生产活动。商人作为一种特殊行业,他们拥有大量生产资料和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汉代雇佣劳动者的来源
 
汉代雇佣劳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雇佣,二是无主荒地、荒田的承包,三是官办的奴婢制度。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雇佣主要表现为一种家庭内部分工和生产劳动协作,是由劳动分工发展起来的,一般情况下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劳动。
 
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雇佣关系在汉代并不少见,《后汉书·刘焉传》载:“焉好治民,其女为太子后妃”。《汉书·食货志上》载:“今时无定婚之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此可见汉代的夫妻双方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婚姻关系存在的。
 
由于有了婚姻关系,夫妻之间便自然产生了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即所谓“夫耕妇织”。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建立雇佣关系主要体现在子女与父母之间以及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是由子女向父母支付一定的费用来换取劳动力。
 
此外,汉代还有部分无主荒地、荒田的承包以及官办奴婢制度。汉代官办奴婢制度是由官府直接经营并对奴婢实行买卖而形成的一种制度。自西汉初期开始到东汉时期,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官办奴婢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官营奴婢制度中有一部分是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官奴,还有一部分是由官府直接雇用和雇佣的民奴。另外在汉代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的奴婢,即官奴婢。这种官奴婢是由官府直接雇用或由官府直接经营管理而形成的奴婢制度。
 
这类奴隶大都是皇家、贵族家庭或者皇室成员所拥有,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
 
汉代雇佣劳动者的报酬
 
雇佣劳动虽然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其不稳定和不公平的特点,就决定了雇佣劳动还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制约。
 
汉代雇佣劳动的报酬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劳取酬,一种是计件取酬。汉代根据不同职业所从事的具体劳动的多少来确定报酬的多少,对于那些体力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体力劳动越多,他们所得的报酬就越高。
 
所以在汉代,那些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人就被称为“力者”。按照汉代的规定,凡是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农夫”;凡是从事手工业生产工作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匠师”;凡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商贾”。
 
按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工作的人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作为自己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人则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自己劳动报酬一部分。
 
按照汉代法律规定,对于那些不从事体力劳动,而是从事脑力劳动的人来说,他们所获得财富也是要被征税和缴纳实物的。
 
而且汉代还专门设立了“力役法”来禁止人们对那些不参加劳役或不缴纳劳役和实物而拥有财富的人征税。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人们在法律上所享有权力,所以后来被统治者所废止。
 
按照汉代法律规定,凡是参加了劳役或实物赋税缴纳者都是“力者”,他们所获得收入也就是“工钱”。“工钱”就是他们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以得到报酬之后所取得收入。他们在服劳役或缴纳赋税之后,都必须要将自己所得到报酬交给国家。
 
汉代雇佣劳动者的特点
 
汉代的雇佣劳动,已不是春秋战国时期那种仅限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是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阶级属性,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第一 汉代雇佣劳动的范围主要是在农业领域。这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要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所以雇佣劳动在农业领域占主要地位。
 
其次是商业和手工业领域。当时工商业繁荣,雇佣劳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一点在汉代的城市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二,汉代的雇佣劳动与奴隶社会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首先,雇佣劳动者有其特定的身份,他们是封建地主、官僚贵族或商人、地主与商人、官僚之间交换劳动力的一种商品。
 
其次,他们除了具有一般奴隶社会中奴隶主所享有的人身自由外,还具有一般奴隶社会中奴隶所不具备的人身依附关系;再次,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被称为“自由民”;最后,他们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一定的劳动技能。
 
首先,汉代雇农和奴隶在人身依附关系上是不同的。作为商品生产者和雇工来说,他们是有着完整独立人身和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和劳动权利的“自由人”;而奴隶则只是奴隶主为了满足自己特殊需要而临时使用或买卖使用而已。
 
其次,他们在生产劳动上是不平等的。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要从事无偿劳动;在封建社会中则是主要从事无偿劳动。这种差别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剥削关系有着直接关系;再次,他们在经济上是依附于奴隶主或地主而存在的。
 
笔者观点
 
在汉代,雇佣劳动的出现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一方面,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从而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它又反映了封建社会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封建社会中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汉代,雇佣劳动主要是由地主、官僚、商人等作为雇主来使用的,他们以雇佣劳动作为自己剥削雇佣劳动者的手段。如《汉书·食货志》所载:“商贾之家以货殖为事者,皆自富实”。
 
参考文献
1、(春秋)管仲.管子[M].李山.北京:中华书局,2009。
2、(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M].张双棣、张万彬、殷国光、陈涛.北京:中华书局,2007。
3、(战国)韩非.韩非子[M].陈秉才.北京:中华书局,2007。
4、(西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7。
5、(东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责任编辑: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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