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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

黄春高:11—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演变的经济逻辑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黄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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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1—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经历了其经济属性从被遮蔽逐渐走向主导的演进历程。第一个阶段(1066—1166),封建主义的军事、法律等特征因诺曼征服而处于支配地位,经济特征隐藏其后。第二个阶段(1166—1350),封建主义经济特征逐渐凸显,出现了以盾牌钱和《买地法令》为代表的经济封建主义。第三个阶段(1350—1500),军事、法律等特征逐渐消亡,货币支付和扈从契约成为封建主义的主要标志,封建主义发展到新阶段。与此同时,破坏封建主义经济结构的资本主义要素正孕育其中。英国封建主义演变的经济逻辑即在于此。

关键词:封建主义  变态封建主义  盾牌钱  《买地法令》  英国
 

欧洲封建社会研究,是欧洲中世纪史研究的根本性问题,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然而,绝大多数研究成果是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定义和阐释封建主义,对封建主义的经济属性缺少深入探讨。19世纪英国学者梅特兰说:“在我看来,我们将太多重心放在了封建主义的军事和政治方面,对其经济方面却缺少关注。”回顾20世纪以来的相关学术史可以发现,梅特兰所批评的现象虽有所改观,但从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理解封建主义仍是主流。法学研究所讨论的几乎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即使在历史学领域,如马克·布洛赫、弗朗索瓦·冈绍夫和约瑟夫·斯特雷耶等封建主义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都甚少言及经济方面。布洛赫对封建主义特征的概括包括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封土、专职武士、服从与保护关系、权力分割等方面。冈绍夫认为,封建主义就是封臣和封君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维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封土。斯特雷耶的定义更为简略:封建主义就是一种政府管理方式。可见,他们对封建主义的定义都落在法律和政治范畴上。即使偶尔有涉及经济范畴者如奥托·亨茨,其主张的经济社会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只存在于17—18世纪,而在此之前仍是军事和政治意义上的封建主义。20世纪后期关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变态封建主义”的大讨论,虽然探讨了货币、契约等经济因素,却因仍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定义封建主义,所以才将这一时期称为“变态封建主义”阶段。显然,这是以政治和法律的标准来否定封建主义的经济特征。
 
近年来,社会经济史研究虽然更关注封建主义的经济层面,但它们或是关于某个封建地产的研究,对封建主义整体性而言,“碎片”特征明显;或是在整体上论述封建领主的经济行为,却没有将其置于封建主义框架之下;或者从封建主义大框架来讨论经济,但重心仍然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经济特性被遮蔽乃至被否定。此外,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关注的重心是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但对封建领主阶层内部,即封君封臣之间因依附尤其是因封土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则缺少关注。有鉴于此,本文重点考察封建领主阶层内部的经济关系,以期揭示11—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演变的内在经济逻辑。
 

一、封土与役务:被遮蔽的封建主义经济特性

 
英国封建主义由封土、封臣、骑士和城堡等一系列历史要素构成。这些要素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或许有零星存在,但英国真正形成封建社会是自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
 
自诺曼征服开始,英格兰的封土大量出现。许多大贵族被消灭,大量土地落入国王之手。征服者威廉将土地分给其亲属、最信任的朋友、盟友及手下。据普瓦提埃的威廉记载,1067年,“他(威廉国王——引者注)在他们中间分封大量封土(opulenta beneficia),作为回报,他们愿意承担艰难和危险的任务”。奥多里克·维塔里斯的记叙更为详细:“国王威廉在其追随者中分封英格兰的主要地区,甚至从最底层的诺曼依附者中提拔出最富裕的保民官和百户长……与其他伯爵和大量难以名之的显贵一起接受了来自国王威廉的巨大财富和在英格兰的封土……”弗兰克·巴洛认为,威廉一世创造了两类封土:一是王国边疆土地集中紧凑的边区伯爵领地;二是在王国内部的贵族封土,领地分散在各个郡。在这两类封土中,只有11人得到集中的大地产,其他约100人获得的则是分散的男爵封土。他们可以称为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 in capite)。除了僧俗贵族,“威廉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封土地给骑士,安排他们应对紧急情形,因此整个英格兰约有60000名骑士处于预备状态,一旦有必要,他们就能立即响应国王的命令”。
 
1086年“索尔兹伯里誓约”规定:全国所有占有土地的人,不论是谁的封臣,都成为国王的封臣,都要向国王宣誓效忠。这属于理论上的强调,真正的封建关系落在具体封土上。从封土来源看,根据梅特兰的说法,国王把土地分封给Z,Z再把部分土地分给Y,Y又把部分土地分给X,如此这般直到最底层的A。这种次第分封的过程,就是次分封(subinfeudation)。例如,沃尔特·吉法尔德将自己以白金汉郡为中心的男爵领地上71个庄园中的51个转让给封臣。因此,尽管存在封君封臣这样抽象的人身依附关系,封建关系首先表现为以封土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梯级体系。
 
从王室角度看,分封土地是为了获得大小贵族提供的军事服役。由封臣自己准备战马、铠甲、长矛、粮草等武装骑士来为国王打仗,正因如此,封土习惯上被称为骑士领(knight’s fee),军事服役也被称为骑士役。威廉二世曾这样对封臣说:“因为你们是我父亲的封臣,在诺曼底和英格兰拥有封土(feudos uestros),所以应该团结在我身后,英勇无畏地承担正当任务。”国王亨利一世以及国王斯蒂芬在位期间多次进行战争,同样征召封臣作战。到12世纪大体上形成几种常见的军役类型,如在本岛内作战的军役和越过海峡去往欧洲大陆作战的海外服役。在和平时期,守卫城堡是骑士服役的常态。
 
不仅是世俗贵族,教会也需要为封土承担相应军事役务。例如,马修·帕里斯的编年史记载:“在我主1070年,国王威廉也将所有迄今为止免于世俗服役的主教区和修道院都置于军事服役之下,前述那些主教区和修道院按照国王的意愿,即他希望每个主教区和修道院在战时提供多少骑士,进行了登记。”约1072年或1077年之前,国王威廉一世颁发敕令给伊夫沙姆修道院院长埃塞维格,命令他召集其辖制的所有骑士,在圣灵降临节第八天前去克拉伦敦面见国王,院长本人则带领修道院所属的5名全副武装的骑士直接于当天来见国王。据估计,威廉一世从英国教会征召的骑士总数为780人。威廉二世即位后,采取同样行动,他从伊莱修道院征召的骑士为80人,其中40人是按威廉一世时期的惯例征召来的,剩下的则属于威廉二世的强制征召,这也引起该修道院的不满。国王征召的骑士役数量,与封臣拥有的封土规模相关。一般而言,1个面积约5海德的骑士领,要提供1个骑士役。作为威廉一世的直接封臣,彼得伯洛和格拉斯通伯里应该承担60个骑士役,伊莱和伯里圣埃德蒙斯承担40个骑士役,阿宾顿承担30个骑士役,数量变化可能与地理环境及军事位置有关。骑士服役期限通常为40天,其间费用自理。
 
国王的直接封臣往往分摊军事役务给次级封臣,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的文献对此有较好呈现。例如,1121—1148年,该修道院院长安瑟伦颁发的20件特许状中,直接提及以封土形式授与土地的就有14件。这类封土的授与往往伴随着相关服役,尤其是军事服役。例如,安瑟伦院长授与拉尔夫及其继承人一块封土,以换取后者的服役。他授与亚当·德科克菲尔德及其继承人一块封土,以换取后者1个骑士役的服役。他还授与理查德·帕什一块封土,以便其履行服役;和平时期则让理查德从所有服役和惯例中,每年缴纳半马克的银钱和协助金以及2便士的守卫费。同一时期,安瑟伦还授与亚历山大·费茨·沃尔特300英亩纳税土地作为封土,以换取其服役。1148—1156年,修道院院长奥尔丁再次将此土地作为封土授与亚历山大,并明确其要完成半个骑士役。斯蒂芬国王时期的一份特许状提及,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要以40位骑士守卫诺维奇城堡,每一期由10个骑士轮流驻守。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特许状提到斯蒂芬国王放弃了上述权利。
 
封土和骑士役是封建关系的外化体现,更是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骑士役所需要的装备和粮草,大都来自封土产出。在末日审判书时代,1海德土地价值约为1英镑,一个服役骑士的年收入约为30先令到2英镑。战马尤其昂贵,在维塔里斯的著作中提及两匹马的价值分别为60先令和100先令。根据现代学者估算,15—30个农民家庭才能维持一个骑士的各种装备费用。从这一意义来看,所谓的封土和骑士役务,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封君封臣之间某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中世纪特许状其实都是封君和封臣之间关于封土及其上各种权利的博弈,在一再主张和确认背后,都存在着明显经济诉求。一些贵族领主甚至伪造特许状来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为此引出诸多关于特许状真伪的法律纠纷。
 
不过,这种经济特征常常隐藏于封建主义的法律特征之中。更准确地说,本质上反映经济特征的封建权利和义务逐渐被习惯化和法规化。在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的封建文书中,时常提及“依据所有习惯”、“由于所有习惯”(pro omnibus consuetudinibus, ab omni consuetudine )等表达。这些“习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照执行的惯例,本身就具有某些律令的权力属性,再经过12、13世纪法律学者的条文化和法规化,就形成关于封建主义的诸多法律和习惯。格兰维尔的著作《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就是对诺曼征服后一个多世纪封建法律的系统论述,其中包括封土继承金的征收数量、监护权的实施习惯、寡妇产保留的惯例、婚姻权的实行、封建协助金收取中的原则和习惯等与封建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问题。在格兰维尔那里,“习惯”已然成为英格兰的法律,这些习惯法所讲述的,正是围绕封土形成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
 
于是,关于封土及其相关权利的经济利益问题,往往以最为凸显的法律方式来表达。例如,1088年,达勒姆主教圣加来的威廉因为没有给国王威廉二世履行军事役务而被起诉。审判在索尔兹伯里举行,经过诉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争吵,最终达勒姆主教的封土被没收。约克大主教托马斯说:“主教阁下,我们的大主教阁下和国王的法庭判定,你在重新获得封土之前必须满足国王的意愿。”贵族男爵休·德博蒙特说:“主教阁下,国王的法庭和众男爵裁决如下,因为对国王作出的于你不利的控告,你没有圆满地辩护……因此你被没收了封土。”值得注意的是,达勒姆主教对世俗贵族审判自己非常不满,他特别强调自己的主教身份,但起诉方强调主教从国王处获得了封土,所以是国王诸多封臣中的一员,应该接受同侪者裁决。达勒姆主教的不满似乎表明,围绕封土的经济利益远不及身份地位重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封建主义的法律特征支配了它的经济特征。
 
以法律来规定或者强制军事服役,与此一时期的频繁战争有密切关系。作为最高封君的国王,威廉一世在1066年之后又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镇压英格兰各地反叛的战争。威廉二世跟自己的兄长罗伯特公爵之间、跟法国卡佩王朝之间的战争也是断断续续进行,威廉二世甚至将一些被俘的法国贵族转变为封臣。亨利一世继位后同样跟诺曼底以及法国卡佩王朝冲突不断。最严重的情形是国王斯蒂芬与亨利一世的女儿玛蒂尔达之间的战争。此外,地方封建领主之间,尤其是诺曼底封建领主之间的军事冲突相当频繁。因此,采取强制方式来获取骑士武装,就成为各级领主们常用的手段。
 
然而,即便是被军事和法律特征所支配,封建主义的经济特征仍然会以自身的方式显现。例如,在1066—1070年威廉一世的令状中,提及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存在货币兑换商(munetere)。12世纪初,亨利一世的特许状多次确认该修道院拥有铸币权和货币兑换权,亨利一世还授权该修道院建立一个市场。此外,也有出租乃至买卖封土的现象。例如,1121—1148年,萨福克郡的罗伯特因为从修道院持有封土而每年需缴纳12便士租金;萨福克郡的亚当也要为自己的封土缴纳年租15先令。1142/8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提奥伯德确认,圣乔治小修道院购买的两块土地每年要缴纳10先令;购买的另一块土地每年缴纳40便士。不难看出,此时与封土相关的组织、群体和个人对于货币并非没有认识。
 
1096年,罗伯特公爵把诺曼底公爵领地抵押给自己的兄弟,换来10000银马克去参加十字军东征。尽管史家的叙事记录只是将此事作为罗伯特参与十字军行动的注脚,但这在当时乃是与封土相关的巨额经济交易活动。1130年《财政署档卷》记载国王亨利一世的收入情况,其中杰弗里·德曼德威尔欠继承金866英镑13先令4便士,杰弗里·德克林顿因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而支付80马克,切斯特伯爵拉努尔弗二世为继承父亲的地产而欠下1000英镑的债务。1135年,亨利一世强迫切斯特伯爵夫人露西缴纳500马克后,允许她保持5年未婚状态。这类货币数字反映了国王的继承权、监护权、婚姻权等权力所带来的收益,从中可以读出与封土相关的经济特性。然而,虽然封建领主对于封土及其相关事物的价值有经济利益上的认识和考量,但此时的经济关系远非纯粹,在封君和封臣这一对充满张力的关系中,衍生出独特的保护与依附的经济伦理和经济行为。正如格兰维尔所指出的,封君和封臣共同维持着一种经济内外的体面和尊严。
 
总之,在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一个世纪,因征服带来的军事、法律上的封建主义占据支配地位,而货币等凸显经济特征的要素往往被习惯和法律所规定,湮没于法律格式条文之中。然而,即使为法律所遮蔽,经济向度也是此时封建主义的内在要素,并在逐渐生长。
 

二、盾牌钱与《买地法令》:封建主义经济特征的凸显

 
自12世纪中后期开始,封建主义进入新阶段。盾牌钱的出现、《买地法令》的颁行等,都是此时令人瞩目的现象。前者以货币支付来取代骑士役,表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被货币经济关系削弱,后者将封土变成可以相对自由买卖的土地,证明封建土地关系被市场经济关系削弱。与前一个阶段比较不难发现,封建主义的经济特征愈发凸显。
 
首先来考察盾牌钱的情形。12世纪英国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对盾牌钱的定义是:“因为是以盾牌的名义而缴纳,故被称为盾牌钱。”这里所指的是,封臣本应提供的骑士役,现在可以用钱来赎买;封臣只要缴纳相当的钱财,就可以免除骑士役。在当时社会经济形势下,运输数以千计的骑士前往边区尤其是欧洲大陆作战,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此外,原有40天的服役传统不足以满足长时间战争需求。于是,雇佣军开始代替骑士。货币流通数量的增加及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货币支付成为可能,尤其是封建领主赖以生存的庄园,农民缴纳货币地租已经成为主导。更直接的缘由是,诸如亨利二世这样的国王试图获取超出“应有役务”(servitium debitum )的收益,采取以货币支付盾牌钱取代骑士军事服役的政策。即是说,国王直接征召骑士作战的习惯乃至政策已然发生改变。
 
根据布拉克顿的说法,盾牌钱只属于王室而非普通领主。盾牌钱的征收主体是国王,征收对象及额度等基本都是国王及其代理人作出决定,然后由国王发出令状,财政署设专人评估、计算和征收。财政署设定期望征收的盾牌钱数用来“指导”国王的封臣,使其征收更加具有法律权威性。王室征收盾牌钱的理由自然是军事或者半军事行动,所以,在《财政署档卷》记录中,亨利二世、理查一世和约翰王征收的盾牌钱往往与征战对象的名称一起表达,如威尔士盾牌钱、爱尔兰盾牌钱等。约翰王甚至多次征收以理查国王命名的盾牌钱(de scutagio Regis Richardi)。1279年、1281年、1285年,爱德华一世三次对威尔士用兵;1294年,爱德华一世跨海跟法国人作战,每次都向教俗贵族征收数额不一的盾牌钱。1300年,因为与苏格兰的战争,爱德华一世在四旬斋节征收盾牌钱。有时,国王出行也征收盾牌钱,如1229年国王亨利三世旅行、1230年跨海进入布列塔尼等,都征收了盾牌钱。此时,盾牌钱就是以金钱来免除骑士护卫国王出行的役务。此外,还有以盾牌钱免除骑士守卫城堡役务的事例。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盾牌钱的征收与战争有关,但各类文献对盾牌钱的记载却往往让人忽略了战争本身,而只关注到盾牌钱数额。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在文献记录者那里,或者说在国王及其机构那里,战争只不过是征收盾牌钱的借口。
 
盾牌钱征收额度并非固定不变。亨利二世在位时期征收盾牌钱共7次,其中1马克2次、2马克2次、20先令3次;理查一世征收3次,其中10先令1次、20先令2次;约翰王征收11次,其中2马克8次、20先令2次、3马克1次;亨利三世总共征收11次,其中10先令1次、20先令1次、2马克4次、40先令达5次;爱德华一世征收4次,其中40先令2次、50马克1次、100马克1次。显然,每一骑士领地征收10先令,与征收50马克和100马克相比,额度差异很大。这表明,盾牌钱的征收并无一定之规,而是取决于国王个人意愿。
 
国王向直接封臣征收盾牌钱,后者又向自己的封臣分摊。例如,1198年10月,理查国王的《财政署档卷》中提及两次与盾牌钱有关的诉讼。一次这样描述:假如一个骑士领的“盾牌钱是20先令”,保有该封土一部分的封臣则“要向主要领主缴纳2便士”,根据面积大小增加或减少;另一次这样写道,“一个骑士领的盾牌钱为20先令,拥有其中40英亩的封臣要承担的役务是1/20,即12便士盾牌钱”。1240年,沃切斯特修道院地产收入登记簿提到,修道院因为臣服礼(homagium)从下属劳伦·威廉处获得半马克的收入,其中就包含每年12便士盾牌钱。1250年,亨利三世的王廷档卷中记录, 某人获得2维尔格特土地,除每年缴纳7先令租金,同时还要缴纳4先令盾牌钱;另一处1维尔格特土地,也要缴纳可能会有的4先令盾牌钱。1289年,有封臣持有彼得伯洛修道院5波维特土地,为此他必须承担相应的盾牌钱。13世纪赫里福德主教地产上,承担役务者往往是从主教手中持有土地者,他们要完成的役务和缴纳的盾牌钱主要是给国王的。这些事例与13世纪布拉克顿著作中的相关令状相呼应,令状中这样表述:次级封臣的军事役务可以是一个骑士领地的1/3、1/2或者1/4。如果一个骑士领地总面积(以卡鲁卡特为单位)发生变化,次级封臣所持有的封土面积(以波维特或者维尔格特为单位)也随之变化,他们的军事服役和盾牌钱数额也跟着相应增减。
 
这样的层级征收表明,国王想依靠盾牌钱敛财并不容易。首先,国王与其直接封臣之间存在明显利益冲突。1166年,亨利二世试图对各郡教会和男爵封土上的骑士役给予文字上的确认,结果遭到封臣的反对。在诺福克郡,诺维奇主教威廉的特许状中列出了14位持有封土的人,他们需要履行的骑士役总数为35又1/4,这些人的骑士役最终都落在诺维奇主教名下来完成。在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名下有39人,骑士役总数为51又1/12。然而,亨利二世确定的额度并没有得到这两大教会势力的认可。1177—1178年,亨利二世征收爱尔兰盾牌钱,诺维奇主教欠款9英镑15先令;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院长欠款12英镑10先令。二人不交是因为他们不认同国王所主张的骑士役务。1190—1191年,理查一世征收10先令威尔士盾牌钱,涉及肯特郡、苏里郡、牛津郡等24郡220多位征收对象,涉及骑士役约1832个,应收金额共计1643英镑15先令。这里的数字只是期望征收的盾牌钱数,实际征收效果可能要打折扣。据《财政署红皮书》记载,1190—1191年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应承担骑士役222.5个,应缴纳盾牌钱257英镑1先令11便士;在《财政署大卷档》中记载,这两个郡实际缴纳的盾牌钱为84英镑5先令2便士(占比约30%),未能缴纳的数额为180英镑17先令9便士(占比近70%)。实际缴纳数与未缴纳数之和超出应缴纳数,正说明国王想利用盾牌钱敛财的事实。这种情形自然不限于上述二郡,其他20多个郡情况基本类似。
 
1201年,约翰王征收盾牌钱,诸郡中不肯交款者所见皆是。1214/5年,约翰王征收3马克盾牌钱,这引起几乎所有男爵的反对,他们甚至勾结法国军队进入伦敦。《财政署红皮书》特意如此评论:“这一盾牌钱在这一时代从未强加于教会和男爵身上。”因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教会和男爵群起反对,并在1215年大宪章中对盾牌钱征收加以限制乃至否定。到了亨利三世时期,似乎征收40先令盾牌钱已经成为惯例,然而,他不断乱征钱财,最终引发贵族叛乱。1281年,爱德华一世曾向每个骑士领征收50马克,1294年他又征收100马克,这两个数字显然超出征收惯例,因而引起封臣反对。
 
直接封臣与次级封臣之间同样会出现盾牌钱征收争端。例如,1197年,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封臣莫顿的维伯特不承认自己负担的1/4骑士役务,由此引起法律争端,双方上诉至国王法庭。国王法庭对此作出裁决,要求维伯特缴纳应付的盾牌钱。1197—1198年,萨姆森院长迫使自己的封臣吉尔伯特·佩奇同意缴纳2个骑士役盾牌钱。伊莱修道院请求国王免除40英镑盾牌钱,该院某位封臣借此希望也能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40先令。1280年,在彼得伯洛修道院与某人的土地诉讼中,提到后者持有的1/4封土应该缴纳40便士盾牌钱。因此,即使1240年亨利三世颁发特许状,要求盾牌钱必须按习惯缴纳,层级征收盾牌钱所引起的争讼仍然难以避免。
 
可见,在处理封建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盾牌钱将国王、直接封臣和次级封臣连接起来,形成独特的经济关系。为了缴纳盾牌钱,各个相关的、不相关的人群都会把目光投向货币的获取。征收盾牌钱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揭示了国王与其封臣贵族之间,以及封臣与封臣之间的张力关系,这也是盾牌钱经济功能的体现。在国王看来带给封臣便利的盾牌钱,在封建贵族眼中则成为国王榨取金钱利益的手段,是强加于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拒交、拖欠、争讼等行为说明,在封建关系中因盾牌钱引发的经济利益纠纷,已成为封建领主间的常态。
 
根据布拉克顿的说法,盾牌钱是王室因封土而非因人身依附关系征收的役务,尤其是它属于王室役务或者海外役务。他还说,只要缴纳哪怕一便士半便士的盾牌钱,其人所拥有的土地就是典型的军事封土(feodum militare)。布拉克顿显然是在封建法律范畴内讨论盾牌钱。然而,盾牌钱即使拥有法律的外在形式,其内在本质是一种经济行为。盾牌钱作为一种役务折算,将封建权利义务的实现重心落在了封土上,从而逐渐削弱封君封臣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国王是盾牌钱的发起者,将自己和封臣都纳入货币经济关系的范畴。盾牌钱成为国王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甚至被学者理解为国家的税收。封臣缴纳货币推动了货币经济形式的流行和生产实践,从而将军役关系演变为货币关系。
 
除了盾牌钱,货币支付的加强还体现在各种封建协助金上。在英格兰和诺曼底,一般有三种协助金,即封君的赎金、封君长子加封骑士的协助金和封君长女出嫁的协助金。1177—1178年,亨利二世的《财政署档卷》中记载了各郡因国王女儿婚姻缴纳协助金的情形。例如,德文郡的奥利弗应缴纳33先令4便士,后被免除;雷吉纳尔德伯爵欠215马克3先令5便士。1190年,理查一世的国库档卷记载,雷梅斯的理查为了国王女儿出嫁而欠下协助金10英镑,萨尔主教为113先令4便士,苏塞克斯郡的塞斯特主教为74先令,萨里郡的塞特希亚修道院院长则为1马克免役钱。1215年大宪章承认了这三种封建协助惯例。1230年,彼得伯洛修道院院长马丁除向亨利三世缴纳“180马克盾牌钱”,还要给国王奉献协助金100马克。1281年,加尔弗雷都斯在彼得伯洛修道院持有三块封土,为此他每年要交给修道院监护费24先令、协助金18先令。协助金没有固定额度,往往是双方协商决定。1166年,亨利二世曾经向臣民征收赋税,额度是每英镑财产征收2便士。在亨利三世、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时期(1217—1348),共征收过7种协助金,前两种(长子加封骑士、长女出嫁)是每个骑士领征收2马克,后一种(赎金)征收20先令,其他征收2马克;1350年将额度固定为每一骑士领征收1英镑。一如盾牌钱的征收,封建协助金同样会引起封臣的不满与反抗。布拉克顿为此特别强调,协助金应该让双方都感到轻松,而不应该引起抱怨;结果应该是接受者得利,献出者得荣誉。
 
围绕封土保有所出现的各种权利,如婚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都在事实上以货币来衡量和支付。按照封建原则,封臣的婚姻尤其是封臣遗孀及其未成年儿女的婚姻都要经过封君同意。英国国王作为最高封君,其享有的婚姻权更突出。1185年,亨利二世曾经对被监护人的年龄、婚姻、土地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目的是摸清国王婚姻权监护对象的情况,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获得相关利益。例如,在林肯郡贾尔伯格百户区的斯塔里伯格,罗伯特·德波维博兹有3个女儿,国王将会给予她们婚姻。1185—1186年,米德尔塞克斯郡的拉多尔夫向亨利二世的财政署缴纳5马克,以购买其婚姻权和妻子的财产权;同年,该郡的威廉因其母亲婚姻被承认而欠款100先令。婚姻权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根据学者统计,一个寡妇或者女性继承人的价值,从200马克到500马克不等。亨利二世时期,直接封臣的继承人为取得婚姻权而平均缴纳101马克,理查一世时期是174马克,约翰王时期是314马克。1214年,乔弗里·德曼德维尔为格罗斯特的伊莎贝尔及其地产缴纳2万马克给国王约翰;据载,约翰王的此项收入总额达到了4万马克之巨。不仅封君可以在婚姻监护中获利,封臣也能够利用相关权利解决经济困境。例如,威廉·德塞内维尔将其子的监护权和婚姻权转让给王室重臣约翰·曼塞尔,后者帮助威廉偿还100马克债务,并且让威廉的儿子娶他的姊妹或者其他近亲。
 
从封建原则来看,封土属于封臣终身所有的不可世袭之物,而在实际生活中,封土逐渐演变为可继承的土地,但要向封君缴纳继承金。在《财政署对话集》中,一般直属佃户缴纳的继承金为每骑士领100英镑。在理查一世时期,最常见的继承金是一个男爵领为100英镑。1215年大宪章则规定,无论一个男爵领地包括多少骑士领,其继承金都为100英镑。根据佩因特统计,12、13世纪英格兰41个男爵领地要缴纳的继承金如次:3个缴纳500 英镑以上,3个缴纳300—400英镑,5个缴纳200—300英镑,14个缴纳100—200英镑,16个缴纳少于100英镑。如根据大宪章的标准,有近30个男爵领要把全年收入作为继承金上交给领主。若是按照每个骑士领缴纳5英镑,当时一个骑士领的年收入为20英镑,继承金占收入的比重为25%,这当然是沉重负担。继承金是否合理,封君和封臣有各自的考量。封君在征收继承金上的弹性可作为奖惩封臣的手段;封臣在继承金上的反抗,也同样为了自身利益。
 
翻检那些僧俗贵族关于土地的特许状或者契据集,一个突出现象是,封土逐渐演变为租地,但服役依然存在。在这些文献中,“地租”(firmam )一词时有所见,常见表达有ad feudam firmam 、pro reddendis ad firmam 、ad firmam perpetuam等,表明封土成为可以被出租交易的土地。例如,在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1156—1180年,院长休授与罗伯特·德奥斯维尔一块封土,后者要向前者缴纳25先令作为租金。在《比奥奇夫修道院契据集》中,1200—1220年,格拉普维尔的理查德先后两次授与修道院土地作为封土,第一次是1波维特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等,作为授与土地的回报,修道院要支付20先令,并且此后每年交给理查德3先令;第二次是2波维特土地等,作为回报,修道院要支付60先令,还要每年给理查德2先令。从上述文献中不难读出,封土已然呈现某种土地交易的经济本质。
 
1290年,英国颁布《买地法令》(Quia Emptores),直接承认封土具有合法交易的权利。《买地法令》的主要内容是:
 

从今以后,每个自由人按他自己的愿望出卖他的土地和保有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合法的,条件是封土承受人得按照他的封土授与人以前持有该项土地的役务和习惯,从同一封土的主要领主那里持有同一土地或保有物。如果他出卖这样的土地或保有物的任何一部分给任何人,则封土承受人得马上从主要领主那里持有它,并得按照出卖土地或保有物的数量,立即对该主要领主承担相应役务。

 
尽管附设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但仍然可以清晰读出《买地法令》承认封土可以出售。梅特兰认为,该法令使过往的条条框框都失去意义,因为从此之后再也没有臣服,再也没有封土。有学者认为,自由买卖封土使土地保有者在法律上都成为国王的直接封臣,从而加强了国王对封土及封臣的直接控制。除法律层面,1290年《买地法令》的影响和作用更清晰地体现在经济层面上。学者比恩对买卖封土的情形作过统计,在法令颁发之前(1272—1290)的土地转让中,“许可”(licence)形式共有36例,“谅解”(pardon)形式只有1例,后者只占前者的2.8%。在法令颁发之后(1291—1310)的土地转让中,“许可”形式共有428例,“谅解”形式则有128例,后者所占前者的29.9%。即是说,法令颁布后以“谅解”转让土地的比例增加近10倍。所谓“许可”,就是有关封土的任何变动,必须事先征得领主同意;所谓“谅解”,就是由双方先期完成封土交易,最后到封君那里完成与封土相关的交割手续。于是,封君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就是事后的“谅解”或者确认。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谅解”最后的达成,需要交易者缴纳一笔罚金。从比恩的统计中可以看出,在《买地法令》颁布之后,“许可”和“谅解”两种土地交易方式的比重发生变化,即使是“许可”方式的土地买卖,其内涵也发生相当变化。
 
另一个变化是地产托管在封土中使用情形增加。所谓地产托管,就是封臣将封土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自己不直接占有土地却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比恩统计了1327—1376年的封土托管情形,结论是托管在封土持有者中逐渐增加,将封土转为托管的共130人,1327—1336年7人,1337—1346年9人,1347—1356年22人(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为3.3%),1357—1366年36人(占比5.8%),1367—1376年56人(占比13.6%),从所占比例的变化来看,30年间托管增加了3倍有余。
 
1290年《买地法令》之后的英国封建主义,在土地占有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在封建役务的完成和实现上也发生了变化。严格说来,封土属于不可让渡的所有权,而随着《买地法令》的颁行,封土本身成为商品,逐渐成为可以让渡的“所有权”。本来只是依据分封习惯而存在的封土,变成了土地市场的一部分,也推动了土地市场的变化。封君封臣都会从土地交易中寻求自己的利益,与之相伴的是封土上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当封土被出售后,封君原本可以从封土上获得的封土罚没权、婚姻支配权以及监护权等,事实上已经化约到作为商品的封土中,属于经济利益交换。决定交换的不再是封建保有权,而是与土地相关的经济契约。至此,封建义务都表现为较为纯粹的经济关系。后来者与领主之间只存在基于封土而反向确立的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其实质就是由封土衍生出来的经济关系。
 
综上可见,从盾牌钱出现到《买地法令》颁行,英国封建主义的经济向度已然有突出呈现。货币支付在封建关系中渐成主导性形式,作为封建关系基石之一的封土进入土地市场,甚至“货币封土”(money fief)把依附关系建立在货币之上。与此同时,13世纪还出现一些具有保护与依附关系的私人性质合约。有学者认为,这些经济意义上的转变意味着英国封建主义的衰落。他们看到经济因素对封建主义的作用,但走向了极端。正如霍利斯特所批评的那样,按照这些人的观点,斯坦顿著作的书名要改为“英国封建主义的唯一世纪”了。事实上,这些变化更意味着一种新的封建关系形成。在国王和国家层面,封建主义的经济功能成为国王财政的重要支撑,以至于现代学者认为,此时存在着一种“财政封建主义”(fiscal feudalism)。在地方层面,封君将其封臣转变为事实上的佃户,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进入市场的土地,甚至臣服礼的达成,并非因为人身依附,而是获得了经济意义上的封土。可以说,正是此种经济关系的建立,才使得逐渐失去存在合理性的军事、法律上的封建主义得以继续存留。用学者卡朋特的话说,“财政封建主义”是封建得以存留的核心所在。“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二个世纪”之特征正在于此。
 

三、货币和契约:封建主义经济特征居于主导地位

 
14、15世纪,英国各地许多贵族家庭都有数量不一的依附者,依附者为领主服役,领主为依附者提供保护及生活必需品。这种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一如典型的封君封臣关系,属于依附者与保护者之间的某种交换。不同的是,用于实现交换的工具和手段不再是封土,而是以契约方式确定的货币。这种契约文书,习惯上被称为“扈从终身契约”(life indentures of retinue )或者“私人契约”(private indentures)。
 
14世纪中期以后,私人契约大量出现。最著名的是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留下的数量颇丰的文书,其中的“登记册”显示,1371—1375年的登记条目为1797条,1379—1383年为1245条,包含许多私人契约条款,同时他还留下契约文书42份。其他贵族家庭也有私人契约,例如,赫斯廷斯爵士家族留下的契约文书67件;此外,英国各地世俗贵族以及教会贵族,甚至非贵族家庭,都发现许多用中古法语、拉丁文和中古英语书写的私人契约。除了相关文献,围绕封土展开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
 
大体而言,私人契约在内容和格式上由五个部分构成:一是关于契约的说明,即签约双方是谁、签约日期等,通常表达为“此契约完成,XX为一方,XX为另一方,证言如下……”或者“此契约证言由XX一方与XX另一方达成”;二是设定扈从应该承担的役务条款,即扈从在和平时期或者战争时期为领主履行哪些役务;三是支付扈从报酬的条款,即领主支付给扈从的年金或者短期薪酬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四是对未能履行役务或者未能支付报酬的惩罚条款;五是关于有效期限等方面的条款。最后双方盖上印信作为凭证。从格式上看,私人契约的书写和表达呈现规范化和程式化趋势,已然具有某种格式合同的特征。
 
这些私人契约格式相对固定,内容大同小异,概括起来就是甲方乙方签订契约,一为领主,一为扈从;扈从要在和平及战争时期为领主效忠服役,领主则为扈从提供年金,或者按日支付工资和膳食。关于年金,常见表达方式有,“每年他的报酬”,“在和平及战争时期他的报酬”,“他的报酬是终身每年”,“和平时期他们的年金”,等等。关于日工资和膳食,常见表达有,“每日工资2便士”,“每日工资是4苏斯特林币”,“获取膳食费”,“和平时期的工资和膳食费”,“工资或开销”,“每日工资是40便士”,“每日工资2便士”,“每日工资是12便士”,等等。另外,还经常提及制服费用,例如,“50法锂用于5位骑士的制服费”,“30法锂用于4位骑士的制服费”,“20法锂的制服费”,“每年2套制服花费40苏斯特林币”,等等。
 
年金和工资高低因人因时而异。年金高者有数百上千英镑,低者则只有数英镑;日工资高者有1先令,低者或许只有2便士。例如,1353年爱德华太子与约翰爵士签约,爱德华给后者每天2便士作为日工资,此外还有5匹驮马和4个步兵的日工资。1367年12月8日,约翰·德伊普雷斯爵士与兰开斯特公爵约翰签订契约,德伊普雷斯爵士为公爵终身服役,无论和平还是战时。为此,公爵要支付德伊普雷斯年金20法锂,其中10法锂为其在奥佛顿城服役,另外10法锂为其在斯莱恩城服役。1370年11月10日,约翰公爵与约翰·德内维尔爵士达成契约,爵士为公爵终身服役,公爵支付爵士50马克年金作为后者和平时期服役的报酬;在战时,公爵每个月要另外支付爵士50马克,即500马克(约合333英镑6先令8便士)。值得注意的是,该契约要求爵士绝对忠诚,还给予爵士在无役务期间自行决定行动的自由。1450年,约克公爵理查德与奥蒙德伯爵詹姆斯·布特勒签订契约,后者为前者终身效忠服役并获得报酬年金100马克。
 
契约签订者的身份构成较为复杂,常见的是大贵族与骑士之间的契约,这是传统封建依附关系的延续。根据冈特的约翰留下的相关统计,作为领主,他与56位骑士和102位从骑士签订契约,使他们成为自己的扈从。另外,在1278—1476年的156份私人契约中,以王子、公爵、伯爵、勋爵等身份与人签订扈从契约者共135人,骑士身份15人,从骑士3人,身份不明者3人。这些都充分证明,扈从契约签订的主导者是大贵族,只有他们才有资格拥有扈从,这是身份等级特权所决定的。尽管偶有小贵族乃至普通骑士窜入其中,但无碍大局。例如,1419年,威廉·德布尔格与威廉·德赫希尔顿及其妻子签订契约,后者成为前者的扈从,前者给予后者2蒲式耳谷物作为报酬,还为其提供制服。这位德布尔格就是一个地位不高的从骑士。
 
尽管贵族也可以成为他人的扈从,但扈从的主要构成还是骑士及以下阶层。1461—1483年,哈斯廷斯勋爵所签订的契约中,扈从总人数为67人,其中同级贵族2人,骑士6人,从骑士43人,绅士16人。以1278—1476年的156份私人契约为例,其中充任扈从者,上层贵族为8人,骑士或者相当于骑士的65人,从骑士42人,绅士1人,约曼2人,枪手1人,号手1人,管乐手1人, 老兵1人,新兵(yongar)1人,其他33人为不明身份者(也可以说是没有头衔者)。值得注意的是,1372年之前,充任扈从者中骑士37人,而从骑士只有2人;1372年之后,对应的数字分别为28人和40人。此外,1372年之后,诸如约曼、枪手等地位低下的职业军人充任扈从的人数开始增加。可以看出,普通骑士、从骑士仍然是扈从队伍的主体构成,但普通身份者也有机会。例如,1465年,费兹休勋爵亨利与约曼亚伯拉罕·墨特卡夫签订契约,后者承租前者的土地并成为勋爵的忠仆为其服务,亚伯拉罕也表态要成为“好佃户”。1468年,从骑士托马斯·桑德福斯与约曼威廉·布拉德尔签订契约,威廉成为托马斯的扈从,为其效忠服役,托马斯则要支付威廉一年13先令4便士的报酬。1469年,托马斯·桑德福斯又与绅士约翰·克利伯恩签订契约,约翰成为托马斯的扈从,为其作战服役,托马斯则给约翰报酬年金40先令,分两期支付。上述事例中,两位约曼和一位绅士分别成为勋爵和从骑士的扈从,这反映他们社会地位的上升。
 
在几乎所有契约中,都有双方建立依附关系的表达,尤其强调扈从对领主应该效忠服役。这种领主—扈从关系,似乎与经典的封君—封臣关系并无不同,然而在前者那里,并没有后者所极其强调的“臣服仪式”。尽管扈从也在尽力为领主服役来表达忠诚,但此种依附关系建立的基础不再是封土,而是货币。
 
以货币来支付扈从报酬的方式,在整个社会应用比较广泛。仔细分析冈特的约翰公爵签订的扈从合同,比恩发现骑士和从骑士享受和平时期年费(annual fee)的人数在逐渐增加。在1372—1376年,只有13%的骑士和17.5%的从骑士享受和平时期的年费,到了1379—1383年,这两项数字分别为25%和70%。这一现象反映了扈从合同从服役于战争逐渐走向服务于日常。另外,通过考察14、15世纪一些大贵族家庭的收支记录,比恩确信货币支付方式应用相当普遍。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在1313—1314年拥有的扈从中,有骑士210人和从骑士112人,共计322人,伯爵花费在这些扈从身上的年金和其他费用一年就超过2000英镑,占其总收入的20%有余。1361—1399年,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拥有扈从共158人,其中骑士56人,从骑士102人,约翰为他们每年支付年金、工资等花费共计3000英镑,约占其总收入的25%。15世纪的情形如下:1442—1443年诺森伯兰伯爵佩西家族的账簿显示,他们收入的15%用于支付招募的扈从。其他一些大贵族家庭中此类支出费用占收入之比,高者有30%,低者也有近10%。这类数字充分证明,以货币支付扈从报酬的方式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性。此外,其他贵族家庭也有类似私人契约,伯里圣埃德蒙斯修道院的封建文书也多次提及相关契约。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扈从契约及其货币支付方式与传统的封君封臣关系有了差异,因货币支付突破了以封土来维持依附关系的传统方式,于是乃有“变态封建主义”之名。不过,在笔者看来,麦克法兰及其后来者的讨论中,一直谨守着经典或者常态封建主义的定义。他们一边讨论着诸如契约、货币等新经济特征,一边又以传统封建主义的标准来定义14、15世纪的相关现象,因此就只能以“变态”来命名。在他们眼中,那些凸显封建主义经济特征的现象,成为一种非常态。麦克法兰等人的研究看到了从法律走向经济的历史变化,却未能建立从法律走向经济的理论表达。甚至可以说,他们看到了变化和差异,但抛弃了封建主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所谓“变态封建主义”仍然在封建主义范畴之中,但凸显的是封建主义的经济特性。首先,契约文书及其代表的货币支付扈从制度并非凭空而生。自13世纪中后期以来,封土渐渐失去原有的功能和作用。据学者估计,到15世纪末绝大多数封土都转变为托管土地,封臣可以享有封土上的收益,封君却无法干预封土的运营。随着14、15世纪持续的战争,贵族失去获取骑士服役的传统手段——封土,为了招募扈从,不得不采取货币等方式。扈从契约的兴起,正是封建土地保有权弱化的结果。在新的战争形势下,传统封建军事服役不能提供战争所需,于是以契约来雇佣士兵作战成为有效手段。
 
其次,超级臣属(或者超级贵族)的形成,甚至普通贵族和乡绅也需要更多的依附者,以组成抗衡社会变迁的自保力量,这是领主权发展的新时代。在一个动荡的时代,公共权力无法保护大众,人们不得不寻求私人保护。大贵族或者超级臣属为了权力和利益,需要更多人手,于是招募依附者成为常态。同时,英国商业化发展了多个世纪,尤其是货币经济在大众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货币来吸纳依附者就成为最常用的手段。
 
此外,以契约代替封土并非意味着完全抛弃封土。在文献中,支付给扈从的年金往往指定出自某地产或者庄园的收益。例如,1372年冈特的约翰与西蒙·帕克曼签订契约,后者的年金为24马克,出自莱斯特庄园收入。1378年,沃里克伯爵托马斯·伯尚普与从骑士皮埃尔·德拉霍尔特签订契约,后者在和平时期的年金为10法锂,收入来自波伊雷庄园。1457年詹姆斯·布特勒伯爵与从骑士约翰·奥德莱签订契约,后者的服役年金是20马克,出自多塞特郡哈西尔贝雷庄园收入。有的契约还涉及抵押或者扣押条款,即如果领主未能履行支付年金的条款,则扣押相关地产作为补偿。这些事例说明,扈从的年金收入来自封土产出,仍然与封土有关联,只不过不再是以土地而是以土地的收益来支付报酬。尤其是在文献中提及年金来源时,还时常给出某庄园或地产的原保有者名字,这是让扈从与原封土保有者共享封土收入。契约中还专门把战时酬金与契约年金区分开来,说明契约仍然保留着封土的关键要素,之所以如此,或许跟土地数量不足有关。国王以及直接封臣没有足够的土地继续分封,而分封出去的土地因世袭继承等因素的影响变得难以收回,因此,以货币来“分封”扈从,是封土经济特性在晚期中世纪的自然体现,也是货币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
 
以契约结成的依附关系,仍然表现为一种封建关系。尽管没有明确的臣服礼仪,但要求扈从必须忠诚,领主必须行使“好领主”的权力。这些要求的实现并没有道德法庭的制约和规范,而是以清晰的货币数量来规定,如果很好地履行了役务,就可以获得足额报酬,反之,就会受到惩罚。从形式上看,是以法律文书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说,在这里也存在着某种契约精神和原则。签约双方身份的变化,突破了传统封建关系中的阶层固化,尤其是骑士和从骑士等小贵族成为依附关系中的领主。而那些从骑士和普通人成了大贵族的扈从,标志着原先存在于上层社会中的封建关系,已然走向下层。这种突破建立在以货币为中心的基础上,而非抽象的效忠臣服。骑士身份转变为绅士,不再是主要服役力量,更多没有骑士身份的普通自由人成为被雇佣对象,同时也是主要服役力量。这既是服役力量的扩大,又是封建主义进一步向更多普通自由人覆盖。因此,“变态封建主义”改变的不只是维系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更改变了参与到这种关系中的对象和群体。
 
从内容上来看,扈从契约是经济交易行为,尽管形式上为法律,但内核上属于经济,契约双方所确定的服务与报酬关系属于典型的经济合同关系。虽然仍有依附关系存在,但事实上甲方是雇主,乙方是受雇者。作为领主,他们支付货币以招募依附者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济行为。无论是从政治目的还是从军事目的来看,双方都相信这种行为有利可图,甚至如谢尔波内所指出的,领主雇佣随从参战,也是期望支付少量的薪酬来获取较大的“战争利益”(profits of war)。支付给战斗人员的钱款,更像雇佣士兵作战的薪酬,属于临时方式。支付给家内服役者的年金,则显示出长期特征。在传统封土模式下,骑士领地的规模大小以及封臣应该缴纳的骑士役额度,都受习惯和法律的支配而有一定之规。但在扈从契约形式下,领主(或者雇主)支付给受雇者的年金或者薪酬多少,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利益协商,年金或者薪酬多者可以达到数千英镑,少者则只有数英镑。因此,从扈从作为战士和门客的身份来看,人身依附关系表现为某种变相的劳动力出卖。
 
因此,此时的封建主义有如下经济特征:首先是货币化,即封建役务朝着货币支付方向发展。以冈特的约翰为例,他身边的扈从有158人,每年支付的扈从年金等费用高达3000英镑,这当然是超级家族才有的经济实力。日工资2便士或者6便士,则反映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水准。至于以庄园收入等方式来支付年金,又与庄园生产等方面有所关联。领主和扈从共同经手的货币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货币发行量和流通速度,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量化体现。至于货币支付中的各种细致规定,则反映了人们对于金钱的态度和认识。
 
其次是商品化,各种役务都转化为商品,到中世纪晚期,甚至骑士也转化为可以买卖的商品。例如,1432年萨福克郡关于遗产调查登记册中,骑士约翰·沙尔德努拥有的土地和应完成的骑士役务情形如次:某庄园年值100先令,年役务10先令;某40英亩土地年值20先令,年役务2先令;某100英亩土地年值40先令,年役务13先令4便士;某庄园年值10马克,年役务2先令。其他如监护权、婚姻权、用益权等都成为商品,社会经济的货币特征成为常态,难以回到实物乃至劳役的经济方式。因此,所谓“变态封建主义”其实就是经济意义上的封建主义。从军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是“变态”的;从经济角度来看,它是常态封建主义经济特征的增强。此时的封建主义并没有因为“变态”而消亡,而是常态封建主义“逻辑上的继承者”(logical successor )。
 
当然,此时还保留着某些传统的东西。例如,在14、15世纪英国乡绅的各类文书中,我们可以读到关于封土(feoffeement, feoffeez, feoffees, enfeoff )的不同书写和表达,封土仍然是土地保有体系中的一个类型。在15世纪的英国土地法律中,仍然有以封土而存在的土地类型,此类土地的保有条件仍然是所谓的骑士役,有时依附关系双方仍会以封君与封臣来表达,国王仍会对其封臣施以战时军事召唤。在英国与法国的百年战争中,抑或在英国的红白玫瑰战争时期,除了真正的雇佣军队,仍然会有封臣因依附关系而为封君作战。依附关系、货币工资等并没有导致资本主义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了新的货币依附方式。依附者人身并不自由,依附往往是终身的,甚至参与到领主的家庭生活和政治事务中,担任管家、护卫,从而成为家庭的一员。于是,英国出现了某种基于契约依附而非血缘关系形成的大家庭。15世纪《爱德华四世的家庭黑皮书》这样规定家庭规模:一个公爵家庭应该为240人,一个侯爵家庭为200人,一个伯爵家庭为140人,一个子爵家庭为80人,一个男爵家庭为40人,一个骑士首领家庭为24人,一个骑士家庭为16人,一个从骑士家庭为10人。这显然不是自然家庭的情形,而是因契约依附形成的超血缘关系的家庭人口规模。从社会学意义上看,这一现象标志着一种以经济为核心的新的亲密关系、亲友关系乃至家庭关系的形成。在这样的家庭中,领主往往为依附者提供制服、安排婚姻、进行监护等,这属于领主权力文化的某种体现。
 
综上可见,14—15世纪或许可以称为军事、法律上的封建主义逐渐消亡,经济封建主义逐渐发展的新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经济特征的延续。
 

结    语

 
11—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经历前后相继的三个阶段。1066—1166年为第一阶段,因诺曼征服带来的军事、法律属性占据主导,经济特征被遮蔽,但仍然表现出潜在力量。1166—1350年为第二阶段,经济特征因盾牌钱和《买地法令》等因素出现而逐渐凸显。1350—1500年为第三阶段,货币支付和扈从契约的出现,表明经济特征已占据主导,这是封建主义发展的新阶段。从政治法律视角来看,英国封建主义的历史是从常态走向“变态”的历程,也是从兴起走向衰亡的过程;但从经济视角来看,这是封建主义经济特征从被遮蔽走向外显和加强的历程,此为11—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演变的内在经济逻辑。
 
英国封建主义研究在聚焦生产领域领主与农民之间封建经济关系同时,也应该关注分配领域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封建经济关系。封君和封臣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对稳”定均衡的分配方式,这是其经济理性的体现,不过因为人身依附与封土特性,封君封臣的经济行为往往被权力和习惯所支配。然而,封建领主的经济行为同样服从封建主义的经济逻辑和经济规律。
 
从经济视角来看,14—15世纪是英国封建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同时也是其最后阶段。当经济要素在军事、法律的封建主义外壳中生长壮大,最终会给予束缚它的力量以致命打击,形成适应其发展的新结构。那些原本属于封建主义的内生性经济要素,逐渐演变为破坏封建主义结构的力量,推动资本主义要素解放。正如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20世纪两次关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大讨论,关注的中心议题正在于此。罗伯特·布伦纳认为,地主—资本家—农业工人的阶级结构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关键。但除了资本家和农业工人外,封建领主阶层也需要关注。正是封土托管、庄园解体和自营地出租,才使得土地占有权乃至所有权发生变迁,封建领主成为食地租者,新的阶级结构逐渐形成。从这一意义上说,封建领主阶层内部经济关系的演变,一如农民阶级内部经济关系的演变,都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前提条件。
 
(作者黄春高,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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