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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

杨共乐:从比较的角度看罗马文明的三大特征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世界历史》2023年第5期作者:杨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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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他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不但为我们深入推动中华文明的研究提供了准绳,而且对于我们系统认识罗马文明的特征提供了新的指引。
 
一般而言,文明是指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留下的重要成果。罗马文明是公元前509年至公元476年间罗马人给人类留下的遗产,属于由城邦成功走向帝国的文明,虽已中断,但对后世的影响不容小觑。与同类的波斯帝国文明、亚历山大帝国文明相比,罗马文明存在的时间最长,大约为1000年。认真剖析罗马文明的特征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中华文明意义重大。
 
与其他文明相比,罗马文明独具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扩张性、分权治理和重视以法制为中心的“他律”建设等方面。
 
扩张性是罗马文明的突出特征。罗马是后起的文明国家。根据传统的说法,早期的罗马人是一些特洛伊人、拉丁人、萨宾人和埃特鲁里亚人相互交汇的结果,内含多种文化因素。最初,罗马势力很小,为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属于人类文明史上的次生文明;后经过近250年陆陆续续的对外战争,征服了意大利,成为地区性的领土国家;接着通过三次布匿战争,彻底摧毁海上强国迦太基,确立西部地中海的霸主地位,成为跨地区性的领土国家;此后,又经过对马其顿等地区的彻底征服与对帕加马的吞并,正式成为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帝国。公元前1世纪中叶,罗马继续用兵地中海东部,并最后灭亡了塞琉古和托勒密王朝,彻底征服了叙利亚和埃及王国,成为跨多个古代文明区的大帝国。奥古斯都以后,罗马的疆域虽有所改变,但基本版图已经奠定。公元2世纪的史学家阿庇安认为,罗马帝国的疆域远远超过了以前任何一个帝国的领土面积。罗马“从日落处和西面海洋到高加索山和幼发拉底河,通过埃及上达埃塞俄比亚和通过阿拉伯远达东面海洋,所以它的疆界东至太阳神上升的海洋,西至太阳神降落的海洋。同时他们统治了整个地中海和所有海中的岛屿以及海洋中的不列颠。”正像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那样,罗马帝国也不是一天建成的。
 
罗马文明的扩张性特征,是由罗马国家的尚武传统所决定的。早在国家初创阶段,塞尔维乌斯就改革体制,设百人队,将军队与政治权力挂钩。此后,军队就成了国家的核心。共和时期,罗马基本上实行公民兵制。寓兵于民、寓兵于农。服兵役是每一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一公民的特权。至帝国时期,罗马实行常备军制,募兵标准有所改变,将士已不限于公民,但军队人数明显增加,帝国初期约为20万,至3世纪下半叶则多达60万左右。举行凯旋式是罗马国家对军人的最高奖赏。罗马凯旋门之多、凯旋的次数之频繁都是古代世界绝无仅有的。
 
罗马文明的扩张性特征形成于罗马的长期征服之中,但一旦形成,又对帝国以及地中海世界产生重大影响。扩张性战争胜利后,无数的战利品和税收涌入罗马与意大利。据老普林尼记载:“埃米里乌斯·鲍鲁斯在击败百尔修斯国王之后,从马其顿那里获取的放入国库的战利品就达3亿塞斯退斯。从那以后,罗马人便不再交纳公民税了。”而屋大维在灭亡托勒密埃及后,从埃及得到的战利品就有10亿塞斯退斯,相当于奥古斯都时罗马两年的国库收入。
 
意大利成了地中海世界的中心。罗马则成了地中海世界中心的中心,为帝国之都、永恒之城。大量的战俘或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被卖为奴隶。意大利一时成为奴隶劳动最多、奴隶制庄园最发达的地区。研究表明:公元前225年,意大利的总人口约为400万,而奴隶约有60万,约占总人口的15%。到公元前31年,意大利的总人口约为600万,而奴隶人口则达到200万,约占全部人口的33%。奴隶制庄园由于劳动生产率优于自耕农,所以在意大利广受欢迎,推广速度极为迅速。随着地中海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罗马文明一时成了当时人推崇的对象。
 
罗马扩张性文明的局限在于: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完全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征服者是主人,被征服者须服从征服者的指令,按征服者的要求行事。一般而言,被征服者没有公民权、没有从政权,更没有从罗马人民那里获取战利品的权利。而且作为征服者强盛时期的600多万罗马公民,与统治5000多万人口的帝国相比,还是显得人数不足。更何况,这600多万公民多集中在面积30多万平方公里的意大利。就客观条件而言,古代意大利不具备将更多居民或外来部族融为罗马人的条件。外来的部族如西哥特人、汪达尔人在攻进意大利并打下罗马后,也没有在意大利停留下来,而是迅速撤出意大利,到帝国的其他地区去寻找发展的机会。罗马不可能在意大利建立起超大规模的主体民族来维护和巩固其对帝国的长久统治并持续发展其自身的文明。
 
在文明的起步阶段,中华大地也是小邦林立。相传禹于涂山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汤时有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武王伐商,“憝国九十有九国,……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逸周书·世俘解》)各诸侯国交往和纷争的结果,逐渐形成华夏及其周边的文明。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原华夏文明,充分发挥文明的辐射作用,不断向周边渗透。周边的文明也不是被动应变,而是不断地向核心聚集。研究表明,至西周时期,中华多元一体的文明格局业已形成。中华文明从此进入各民族内涵式交融的时代。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统中国,结束战国时期地方割据的局面,并不断推进全国性的经济统一(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车同轨)、政治统一(郡县制、统一“民”之身份、法令一统)和文化统一(书同文、行同伦),从而使创造中华文明的主体民族人数越来越多、内部凝聚力越来越强。至公元2年,汉族的人数已近6000万,占当时西汉总人口的9/10。此后虽有王朝之更替和社会之变革,但中华文明交往交流的步伐更为稳健,交融的成果更为显著。很显然,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中华文明的历史。交融汇聚是中华文明持续做强、做大、做久的核心因素。而这一点显然是推行扩张性文明的罗马所不具备的。
 
分权治理是罗马文明的重要特征。罗马国家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政治体制实行的是分权治理模式。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晚期,人类社会就有了军事首长、长老议事会和民众大会三大管理机构。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因为各国所处的情况不同,选择的政治体制也各不相同。波斯实行的是君主制,斯巴达实行的是贵族寡头制,罗马则实行共和制。共和制由元老院、公民大会和执政官三大机构组成。公民大会主要起着立法的作用、元老院起着决策作用,而执政官则起着执行元老院和公民大会决议的作用。在波利比乌斯看来,罗马建立的分权制衡的共和制是历史上最佳的政治体制。波利比乌斯认为,罗马三大机构或相辅相成,或相互制约,足以应付所有紧急情况。“因此,我们不可能再找出比这更完美的政治体制了。因为,每当来自国外的共同威胁迫使三方团结一致、相互支持时,这个国家的力量就会变得十分强大,以至于任何必要的东西都不会被忽视。任何一方都会竞相提出应对危机的方法。每一项决定一旦达成就能马上执行,因为所有人都通过公开或私下合作的方式完成既定的任务。因此,这种特殊的政体具有无法抗拒的力量,能够实现它所要达到的任何目标。”但后面的历史表明:罗马的共和制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弊端,其中对军权的失控则是罗马共和制为奥古斯都元首制所替代的最关键因素。元首制是元首与共和制相互妥协的成果。元首制中保留了共和制的众多机构,但也增加了许多元首的成分。虽然有学者认为,元首制就是元首个人专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元首是罗马公民中的一员,元首之权来自元老院之授予。不过,至帝国时期,由于公民人数增多,召开公民大会的次数越来越少。共和制中的公民大会逐渐失去了作用,退出了政治舞台。三世纪危机以后,分权的元首制被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制所替代。四帝共治制和君士坦丁的家族共治制名为共治,实为分权治理,除了增加共治者的几个首府以外,都不能结束政治上的动荡,给罗马带来久违的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公元395年,帝国分裂。此后,东、西罗马长期处于分权治理的状态。
 
罗马的分权治理不但体现在中央层面,而且也体现在罗马对地方的管理层面。
 
一般而言,罗马对意大利地区实行“分而治之”“分而用之”的治理模式。罗马人根据意大利人被征服的先后,将意大利分为有投票权的城市、无投票权的城市、拉丁殖民地和“同盟者”等类型。前三种类型的地位都在“同盟者”之上。但“同盟者”的人数很多,在意大利人中占有大多数。他们名义上保持独立,并拥有内部自治权,但实际上,这种独立是有限度的。“同盟者”没有军事权,也没有外交权。他们的任务是向罗马提供辅助军队或海军船只等。意大利“同盟者”最大的好处是不用缴税。同盟战争结束以后,意大利人逐渐融入罗马,成为罗马统治帝国的主要力量。
 
对于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地区,罗马所使用的治理模式是建立行省(provincia),并派官员加以统治。按照西塞罗的说法:“西西里岛是所有海外民族中第一个成为罗马忠实朋友的国家,是第一个命名为行省的地区,也是我们帝国皇冠上的第一枚宝石。”在建立西西里行省之后,罗马又建立了撒丁、山南高卢、伊利里库姆等行省。在罗马人看来,行省是罗马人民的财产(praedia populi Romani),是罗马人征服之所得,所以要受罗马委派的将军、或罗马人民委派的官员进行统治。罗马在每个行省都设有一位总督,行省总督从卸任的执政官或行政长官中选任,总督府人数很少。总督以下,没有直属的下级行政机构,所以也不存在由总督任命的官员。行省总督是卸任执政官或行政长官梦寐以求的职位。他们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搜括行省的财富并捞取政治资本。行省需向罗马缴纳年产量1/10的“十一税”。此外,在行省里,罗马还设立权利不等的各种自治市,如在西西里行省就设有联盟城市和自由城市,它们都有自己的库里亚和官员,管辖周围的乡村地区。一般而言,这些自治市不向罗马缴税。据西塞罗记载,这样的自治市在西西里就有8个。
 
奥古斯都时期,罗马将行省分为元首省和元老院省,分别由元首和元老院派总督治理。戴克里先以后,罗马行省已有100个。意大利的特殊地位消失。总督等分别听命于多帝共治下的不同君主。
 
罗马人分权治理的模式是长期的,它反映在管理的措施中,也体现在罗马的法律条文间,更渗透于日常的观念和生活里。分权治理的基础是社会的分层,是社会的不平等。所以,要让自由民与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的。
 
应当承认,罗马的分权治理在早期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它有利于罗马分别与各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自治市打交道,防止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罗马。但它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这就是:中央权力常常面临分权机构之掣肘,不能形成强大的内聚力和凝聚力。地方行省因为属于被征服地区,政治上无权,居民对罗马本身就有较大的距离感、不信任感和离心力。而“(罗马)与各行省之间的联系几乎仅仅是政治上的联系,因而这种联系自然也就可能为政治事件所破坏。”戴克里先以后,各位君主都不在罗马居住,而是把自己的所在地移至尼科米地亚、米兰、君士坦丁堡和拉文那,罗马已经失去了世界帝国政治中心的地位。随着国家政治中心的分裂,帝国权力的垄断性遭到严重的破坏。君主被废、被杀的事件屡见不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日益成为帝国政治的常态,帝国的衰亡也就是时间的问题。罗马始终没有找到长期治理庞大帝国的最佳方案。
 
从历史上看,中华文明的国家体制出现很早,与文明的产生同步。中国至少从夏、商以来,就有一个认同明确的政治中心。周朝建立后,周王分封诸侯,“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屏障王室,逐渐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一封邦建国体制,并用宗法制来加强周王与同姓、异姓诸侯之间的关系。战国时期,居民的统一意识明显增强,无论是孟子的“定于一”,还是《礼记·内则》所记取名报闾史的事实都是明证。到秦汉时期,郡县制推行全国,统一的国家体制更加完善。所有的郡守、县令,皆由皇帝任命。县下还有直属于县的地方行政官员。秦始皇时,秦民与六国之民统一更名为“黔首”。汉代一般百姓皆成“编户齐民”。百姓之间身份上的差异已经消失,民族交融的空间更加广阔。此后,虽有政局之变,但更有政制发展之常——“百代皆行秦政法”就是政制发展之常的真实反映。统一的中华文明“使中华民族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牢固凝聚”。确实,在公元212年,罗马也颁布过“卡拉卡拉敇令”,把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投降者除外),但其目的不是为了加强帝国居民间的交融,而是为了扩大税源,对建立具有高度认同的罗马国家意识意义不大。这一点可以从公元3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历史的无序进展中得到印证。
 
重视以法制为中心的“他律”建设是罗马文明的独具特征之一。所谓“他律”就是接受第三方组织的约束,接受第三方组织的检查、监督和判决。在罗马,重视“他律”建设的重点主要放在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上。罗马是古代史上用法制来规范社会行为的典型代表。
 
众所周知,罗马最初的国家形式是城邦(civitas)。城邦是参与城市生活和防卫的自由人组织。在城邦早期,罗马所使用的是习惯法(mos),没有正规的成文法典。公元前451年,罗马开始筹备编撰成文法(ius scriptum)。公元前449年,法典修成,史称《十二表法》。《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是人立之法,而不是神法。作为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渊源,《十二表法》开启了罗马立法行政的时代。此后,罗马人又颁布了卡努列乌斯法、李锡尼·赛克斯都法、波提利乌斯法、霍腾西乌斯法等,从而使罗马的立法水平达到了古代城邦立法的新高度。从法律类型和内容上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的罗马法皆属于公民法(ius civile)。
 
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罗马地域性帝国的形成,罗马公民与地中海地区其他居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复杂。为更好地解决公民与外来居民、外来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矛盾与利益冲突,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涉外行政长官(praetor pergrinus),专门负责涉外案件的审理。“各民族共有的法律”——万民法(ius gentium)在罗马涉外行政长官告示和相关案件的实际审理中逐渐形成。万民法是“罗马人与古代文明民族共有的或在同他们的关系中逐渐创立的规范总和。”
 
进入罗马帝国时期,尤其是“卡拉卡拉敇令”颁布以后,罗马公民与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之间的区别,除了自由民和奴隶间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在自由民内部就产生了私人的平等。罗马顺时而变,不断删除旧有的、不合时代发展的法典,形成新的法律汇编,其中著名的有:《朱理阿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格里哥利阿努斯法典》《赫尔莫杰尼阿努斯法典》以及《狄奥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时期,更出现了法制史上集大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法律汇编》《学说汇编》《法学总论》和《新律》,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备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颁布表明:罗马法已经走完了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善发展的整个过程。这在世界文明史上是一件了不起的事。
 
罗马法是罗马社会发展的产物,更是反映罗马社会现实的重大文明成果。与罗马法同步发展的是:在罗马出现了专门负责法制建设的行政长官(praetor,另译大法官或副执政官),出现了像盖约、伯比尼安、鲍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等术业精湛的法学家,出现了专门培养法庭辩护士的学校。《十二表法》是学校学习的必读文献。而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本身就是专门为学校设定的教科书。在西方古代文明史上,罗马的法制体系建设也是最为成功的。
 
确实,罗马人重视以法制为中心的“他律”建设,强调“禁于已然之后”,“所用易见”,但在“自律”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罗马讲究实用,讲究实效,但缺乏“自律”精神的建设者。当罗马成为地中海世界的主人、周边的财富不断涌入意大利的时候,缺少“自律”意识的罗马人便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和方向。罗马是物质上的强者,但也是精神上的贫困者。让罗马人引以为豪的大竞技场呈现的是罗马物质上的富裕,反映的恰恰是罗马民众精神上的空虚。罗马人把大量的时间花在竞技场上、用在大浴池内,声色犬马、腐朽堕落。到帝国晚期,罗马已经没有了信仰、没有了灵魂,没有了精神。脱离生产、依靠社会养活的无产者越来越多。文明之亡也是必然之事。与罗马相比,中国人恰在“禁于将然之前”,“所为生难知”之处着力颇深,在“自律”建设方面贡献卓著。早在先秦时代,中国就有了严密的传承体系和传承传统;有了《诗》《书》《礼》《易》《春秋》《论语》等长期影响中国人的教科书;有了像孔子、墨子、孟子那样的教师及一批从师的学生,如孔子之弟子三千,墨子之弟子遍于宋、郑、齐之间,孟子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等等;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行为准则,立足自身,胸怀天下。正因为有独立的传承体系,才有“传十余世而学者宗之”的客观描述,才有鲁迅先生所说的
 
“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正是因为有一代代从传承中成长起来的敢于担当的中国脊梁,中华文明才能传承数千载而绵亘不绝。中华之兴,兴在于抓住了兴之根本,精神上之自主性建设;罗马之亡,亡在于精神自主性建设的严重缺失。
 
应该说,罗马文明与中华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伟大的文明。它们各有自身发展的特点。罗马文明是扩张性的文明,走的是分权治理之路,在以法制为中心的“他律”建设方面成效卓著。而中华文明因根系发达,走的是多元交融之路,行大一统之制,成多元一体之格局,在“自律”建设方面贡献至伟。罗马成就了1000余年的文明,而中华文明延绵5000余年而不中断,原因固然很多,但显然与他们自身的文明特征有密切的关联。破解“古今中西之争”需在中西古今文明的比较中寻求答案。


(责任编辑: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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