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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21:14:20 主人公网————关注劳工,青年视角,共产
公开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请不要把我中华祸害下去了! 改革开放是一条祸国殃民,分裂国家,亡我中华之路! 难道中国共产党不亡我中华就不甘心吗? 思源2017.3.1 反腐篇老寿星文章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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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17:54:26 主人公网————关注劳工,青年视角,共产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何慧玲受当事人韦妙武委托,担任韦妙武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洛宁人民法院(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有毛没皮·草菅人命的错误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一案的辩护人。 本案是洛宁县惊天假案韦耀武案“孪生怪胎”!所以的案卷材料都是来源于韦耀武案,韦妙武名副其实是洛阳市两级政法委书记残害百姓/加官进爵的“贡品”之一(后面还有39个被判决的和31个在逃的),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肆意践踏!由于本人曾经担任本案两次一审及发回重审的辩护人,所以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因河南省洛宁人民法院(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不仅不纠正(2015)宁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公然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延续洛阳市两级政法委书记迫害打击洛宁无辜群众的事实,颠倒黑白;为了揭露洛宁县法院包庇纵容“洛阳两级政法王”编造惊天假案的邪恶,为了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辩护人怀着忠实于法律的信念(避免冤案在洛阳市继续延续,避免公权力对良心、良知、法律底线的再一次伤害),认为洛宁县法院(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是违背法律,充当公权力构陷犯罪的“保护伞”,不仅对当事人可能逼良为娼,而且对你们公检法来说:权与法·法与理·良知与初心背道而驰,希望洛阳市中院合议庭能够重视! 一·“公平、正义”在洛宁县法院一审庭审形同虚设 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应该追究上诉人“黑社会”罪名!(装聋作哑,不予评判) 韦妙武在“宁检诉刑诉【2015】76号”被洛宁县检察院指控涉嫌四个罪名:“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保险诈骗”而惟独没有“积极参加黑社会”罪名的指控?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仍然认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两个罪名成立;而在洛阳市两级政法委书记编造的“韦耀武案”(2012)宁刑初字166号和(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中,为了编造韦耀武“黑社会”罪名,不惜栽赃陷害,韦四武就因为一个所谓的“非法拘禁”罪名就被枉法判决为“积极参加黑社会”,三年的牢狱之灾,韦四武已经实实在在的住了,依据《刑法》“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应该追究上诉人“黑社会”罪名!凭什么上诉人现在没有“积极参加黑社会”的指控?是洛宁县检察院、法院遗漏犯罪·包庇犯罪?还是韦耀武案就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张廷璞编造的惊天假案、政治迫害?到底韦耀武案(2012)宁刑初字166号和(2013)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是枉法判决书,还是洛宁县法院(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是枉法判决书?如果韦四武因为是韦耀武兄弟,洛阳市政法委书记迫害韦耀武可以株连九族,可以徇私枉法,韦妙武也是韦耀武兄弟,老韦家不在乎再多一个“黑社会”罪名,请追加韦妙武“黑社会”罪名!(恳请洛阳市中院合议庭判决书注明“韦妙武为什么没有黑社会?\") 二、(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韦妙武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简直就是胡说八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涉嫌司法陷害。 本事实发生于2008年1月,上诉人与翟大勇等人因为避让发生争执,因翟大勇等人先出手殴打韦妙武,导致韦妙武的自卫反击,且当时公安机关已经对上诉人采取了拘留处罚(案卷p22—24,受害人翟大勇第一次询问笔录,韦妙武的笔录),在公安机关处理时,已经对本案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不应再次追究;即使是机关当时对上诉人不应按治安案件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也应当依据当时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甄别处理。 而公安机关对于当时处理的案卷材料是应当作为长期保存的档案留存的,上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前也已经多次申请法庭调取,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找到此案卷材料(公检法涉嫌销毁或伪造案卷材料)。根据法庭上控方提供的证据,存有当时的法医鉴定结论,如果没有当时的案卷,又如何会有当时的鉴定结论存在?到底是有人销毁原始案卷材料?还是有人编造假的法医鉴定?因此,没有当时的原始案卷材料,就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对上诉人当时的处理不合理,也就不应当对已经处理过的行为再进行处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原始案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吗? 本次判决认定的证据都是针对韦耀武涉黑案件所取得的证据,是原办案机关涉嫌刑讯逼供、故意引导、诱导、挑拨,甚至故意编造证据情况下,全部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对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下取得的证据,是在立案前取得的证据,依法应予排除的证据;并且2015年8月18日该案庭前会议辩护人已经申请证人雷四元、雷永波等到庭,他们害怕编造假案暴露没有到庭(当庭提交的录音资料已经证明他们涉嫌打击报复、蓄意栽赃陷害)。在当今司法改革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重申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作定案根据。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判决上诉人有罪,明显是证据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1998年1月份,本次追究上诉人刑事责任的涉及的案件立案时间是2012年4月30日,已经长达14年之久,已经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因此,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应再追究,应当依法撤案。   三、(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公然与国家法律“叫板”,为了达到对老韦一家的打击迫害,不惜牺牲无辜群众,公然采用“违法证据”,肆意歪曲事实,掩盖张廷璞散布:“韦耀武凶残拔掉十个指甲”惊天谎言,编织韦耀武“黑社会”罪名,变更罪名“非法拘禁”! 在2012年2月27日在洛宁县公安局召开‘洛阳市打黑除恶通气会’,时任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张庭璞没有立案就宣布‘侦破韦耀武黑社会案’“韦耀武怀疑人家偷电瓶,惨无人道把人家十个指甲盖拔掉”,然而,本案件的“立案决定书”签发日期是2012年6月25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就信口雌黄的编造了“拔掉十个指甲盖”惊天血案(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定作有罪”,而至今没有受害人,没有物证,可悲的是时至今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居然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对其政法委书记编造的谎言非但不予纠正,反而继续添枝加叶栽赃陷害。 上诉人因为急于出车发现电瓶被盗,为找回电瓶通知亲戚朋友在附近寻找,期间哥哥韦耀武发现可疑人员,在其车上发现有盗窃工具,通过查问,也能足以认定该可疑人员为盗窃分子。因此,在众人的帮助下,对其进行活动限制,目的是为了通知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这是法律赋予的扭送权利。在此中间,上诉人为了尽快送货,已经出车走了,上诉人后期就没有在现场。况且一审开庭辩护人当庭提交录音材料及证人证言已经说明当时韦志超·曲海军、李玉峰等民警到场,朱红军的证人证言证明:事情发生时韦耀武咨询过处理方法,到民警到现场,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故非法拘禁不成立。 本案中韦书军、程大军、韦恒水等询问笔录是在公安机关遭受到残忍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的情况下违心假供,并且公安机关涉嫌编造假口供,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多次出现一字不差(如;卷四程大军P20-21第一次·P25第二次·P38-39第五次,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记录方法询问笔录一字不差)。韦书军前后七次笔录和录音资料,明显威胁交易,让人气愤的是竟然第七次(已经取保候审)又把他弄到看守所做笔录。就是辩护人庭前已经多次提交证人出庭申请,申请证人韦书军、程大军、韦恒水,申请办案民警石永波·张克楠等等必须到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60条、第187条、第180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规定,应当明确规定讯问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获取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重申: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作定案根据。因此,该罪名事实不清,明显是证据违法,公权力陷害。因此即便是韦耀武‘非法拘禁’罪名成立,既没有受害人指控韦妙武当时在场,又没有充分的物证证明韦妙武当时对受害人的具体行为,只凭漏洞百出的虚假口供,怎样证明上诉人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2016)豫第0328号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继续(2015)宁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掩盖隐瞒该案是政法委书记对韦耀武弟兄残忍迫害,害怕事实真相的败露,竟然连辩护人当庭提供的录音资料、当时出警民警韦志超·曲海军、李玉峰等的证人证言只字不提,即不敢让他们出庭,也不解释合理理由。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假如韦妙武就因为是韦耀武兄弟,就一定要给韦妙武定罪,那么请判决书写清楚,刑事诉讼法那一条规定可以株连九族。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党和政府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十八大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依法治国”“有错必纠”。我有理由相信洛宁县人民法院,主审本案件的法官,虽然编造了荒诞的歪理邪说,但肯定有其难言之隐。辩护人不求法庭袒护包庇,只求法庭心有底线,不要落井下石! 【 有关该案权利绑架法律,严重程序违法证据附后】 在此,我怀着对法律无比信赖之心情,依法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对待上诉人的请求,一定能够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严格进行审查,排除各种外界人为“干扰”,充分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不再蒙受不白之冤!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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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16:05:27 主人公网————关注劳工,青年视角,共产
【读后感】如果说西方的\"上帝\",是告诫广大众生回归真,善,美的神,那么毛主席就是教导广大众生,走向真,善,美之境的伟大导师!如果说东方的“佛陀”,是传授广大众生解脱生死轮回的佛,那么毛主席就是引领广大众生,迈向成佛之路的伟大领袖!【缅怀】毛主席的伟大功绩,与日月同辉,与天地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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