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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诗美:马克思论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自我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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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00:57: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萧诗美|马克思论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自我异化 2021-02-16 00:00

所有权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不可回避。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正是所有权。马克思盛赞兰盖提出的“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见解深刻,从这句话中即可看出所有权在依法治国中的 基础地位。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都把所有权作为其法哲学体系的核心范畴,韦 伯、梅因等思想家也把所有权看作现代文明的第一基石。中国具有鲜明特征的改 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现代文明......所有这些都需要马克思主 义的所有权概念来规范。
因此,深入源头阐释真正属于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就成了哲学的任务。马克思所有权概念的辩证性质和历史性质,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一、马克思论所有权的自由本质
( 一)马克思的原初所有权概念
马克思充分肯定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之问,认为蒲鲁东同名著作的突出特点 “正是在于把私有财产的实质问题看做对国民经济学和法学生死攸关的问题”。但是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只是“财产的一定形式”,不是所有权的一般形式, “虽然蒲鲁东先生表面上似乎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的不过是土地所有 权,地租而已”。所以马克思又批评蒲鲁东的上述“问题提得非常错误,甚至无法给它一个正确的回答。” 因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可见,马克思反对给所有权做超历史的抽象定义。
但是马克思并不反对追寻所有权的历史起源,这一追寻工作具体落实在马克思 的 《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年手稿)》中。在这部著名手稿中,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顺着追寻资本原始积累的理路,对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所有权形式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中,马克思对原初状态下的财产所有权做过十余次准定义式的描述,例如:
“财产最初 (在它的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形式中)意味着,劳动的 (进行生产的)主体 (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 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所有制的各种原始形式,必然归结为把各种制约着生产的客观因素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前提;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劳动者把工具看作是他自己的东西。”
以上引述可以归纳成一概括定义:所有权(Eigentum)最初(ursprunglich)是劳动者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是自己的 (eigen)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其中有三个关键词需要重点解释。
Eigentum在中文里可以有 “财产”、“所有权”和 “所有制”诸种译义,中译者通常根据不同的语境采用不同的译词。笔者认为此处原译的“财产”应改译为 “所 有权”,理由不仅是因为Eigentum本来就包含“财产”和“所有权”两重含义,而且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实体和关系的区别:财产是一实体范畴,指所有权的客体对象,即所有物;所有权则是一关系范畴,指所有人和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就叫所有权。马克思在说明何谓Eigentum时每每都要言及它是一种“关系”,足见Eigentum在此处应该是作为关系范畴的所有权概念,而不是作为实体范畴的财产概念。
马克思在描述何谓所有权时还使用了Eigentum的词根eigen做中心词,eigen 在德文中本来就有“田产”、“地产”的含义,作为Eigentum的词根,像英文ownership的词根own一样,意为 “自己的”。这正是罗马人主张所有权的方式,罗马法中并没有表示所有权概念的专门术语,罗马人是在诉讼活动中用“此物是我的”(resmeaest)来表示所有权的概念。卢梭、康德等近代思想家也是用“我的和你的”来表示所有权的概念。马克思强调“自己的”这一含义,说明他要阐述的是西方历史上正宗的所有权概念。
马克思还为这种所有权加上限定词ursprunglich,该词被译为“最初”,实际上 它有“本源、原始、原本”等含义,综合地看完全可以译为 “原初”。因而原译 “最初的财产”,完全可以解读为“原初的所有权”。所谓原初所有权,就是尚未发生异化、具有自由本质或本真状态的财产所有权。这正是我们要寻找的马克思的正面的或肯定性的所有权概念。
事实上,不仅罗马人、卢梭和康德都用“我的东西”来表达所有权的概念,而且德文Eigentum、英文ownership、意大利文dominio、俄文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ъ 都是用词根 “自己的”加名词词尾构成表示 “所有权”的概念。可见,所有权概念的精髓就在 “我的东西”这一表述中。稍作分析即可发现,在 “我的东西”中必然蕴涵着“我本身”。而“我本身”和“我的东西”的关系,就是自我和对象的关系。规范地说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过不是逻辑和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而是劳动实 践即感性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原初所有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不同于一般财产权概念中的所有者,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和所有者是同一的。原初所有权的对象是劳动的客观条件,不包括劳动的主观条件,因为其作为前提包含在前者之中。在劳动的客观条件中马克思又区分了生产条件和消费条件,明确指出 “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而 “不是对消费条件的关系”。可见所谓原初所有权正是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二)历史唯物论的所有权结构
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 “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据此他断言:“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自己的劳动实际上是对自然产品的实际占有过程”。所谓对自然的占有,就是把自然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黑格尔说:“通过占有,物乃获得 ‘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所谓意志对物的肯定关系,就是 “物和我的意志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就内涵来说就是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因为它是人的自由意志在物上的实现。但实际占有是否具有所有权的自由本质要视劳动本身的性质而定。例如在奴隶劳动 和雇佣劳动中,劳动者虽然也在事实上占有了自然,但是劳动者同劳动对象只有外在的偶然的结合,没有内在的必然的同一。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对客体只有物质上的占有,没有精神上的占有;用罗马法学家的话说,只有占有的体素,没有占有的心素。因而这时对象与自我只有现象上的统一性,没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现象界的关系服从因果规律,不可能是自由关系,也就谈不上所有权的自由本质。
对象与自我在本质上的同一性只有在创造性的自由劳动中才能达到。马克思论证说:“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人之所以能够在他所创造的对象中直观自身,是因为“我们的产品都是反映我们的本质的镜子。” 因而所谓在对象中直观自身,就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的本质,发现对象原来就是自己, 自己原来即是对象。既然对象即是自身,那么占有对象也就等于占有自身了。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这种情况下人对自然的占有不再只是外在的物质的占有,而是外在的物质的占有和内在的精神的占有结合在一起,即以“身心合一”达至“物我同一”。所以马克思认为真正与人的自由本性相适应的所有权应该是 “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在这种占有中,被占有的东西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人的对象性本质。由于本质作为谓词与主词在逻辑上是等同关系,这种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虽然现象上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本质上却是同一个东西。同一个东西自己同自己发生关系,这种关系必定是自由的。
所有权的经济起源概括地说有两个:在自然经济中是自己的劳动,在商品经济 中是自己的劳动加上相互的交换。劳动的本质是把自然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交 换的本质是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其实有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抢夺或偷窃,其特点是不需要承认和尊重对方的所有权,这也 是抢劫和盗窃在所有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均被视为非法和不义的原因。第二种方式是和平自愿地交换,其前提是相互承认对方的所有权,明确这是我的,那是你的,然后方能彼此交换。如果不分你的和我的,就无法进行交换;如果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就没有必要进行交换。相互承认对方所有权的中介手段是成文法律。所以马克思说:“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 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法律规定意味着“某物是我的”不再只是我的 自我主张,而且得到了他人的承认,从而意味着“我的自由意志”变成了“我们的共 同意志”。这个共同意志其实就是自我和他人的同一性。这个 “同一性”用德国古典哲学的语言来表示就是 “自我=自我”,意即 “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如果把 “自我=自我”翻译成法国人的政治语 言,它的意思就是 “平等”:“它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性”。政治平等具体到法律中就是权利平等,再具体到所有 权上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所有权,即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
可见现实的所有权是由两个同一性叠加而成的:一个是在人对物的关系中,自 我和自然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的内容是自由;另一个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自我和他人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的内容是平等。马克思把这两个同一性视为所有权形 成中的两级占有:第一级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对自然物的占有,第二级是通过交换实 现的对他人劳动的占有。可见所有权的本体结构就是生产方式的微观结构:其中人对物的自由关系体现在生产力中,人与人的平等关系体现在生产关系中。但这两 重关系又是同时发生的:我把某物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一行为不仅强调了自我与某物的关联,而且表明了自我与他人的区分,划出了自我与他人的界限。这个界限一方面限制我的自由、我的所有权不能逾越自我和他人共同约定的边界,另一方面 又保证了我的自由、我的所有权不会受到他人的任意干预。他人的干预犹如在一对恋人之间闯入了第三者,破坏了对象与自我的同一性。所以康德说:“任何东西根据权利是我的,或者公正地是我的,由于它和我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致]如果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对我的损害或侵犯。” 对象与自我的同一性投射到自我和他人的关系中,就表现为所有权中至关重要的排他性原则。排他性原则不仅保证了自我和对象的同一性不受他人干预,而且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角度进一步证明了所有权的本质是自我与对象的同一性。
(三)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主观同一律
综合地看,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中总共含有三层中介关系:第一层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这是以自然为中介的自我同一;第二层是主体和主体的同一性,这是以他人为中介的自我同一;第三层是对前两者的叠加,即以主体间 (自我和他人)的同一性作为中介的主客体 (自我和自然)的同一性。如果我们把主体间的同一性放到前提中暂时存而不论,那么所有权最为本质的规定就应该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为表述方便,我们将这个同一性概括成 “主客同一律”。主客同一其实就是所有权的正义性所在,也是所有权是否成立的标志。本文试图用主客同一律来定义所有权的自由本质,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停留在空泛的名词或直观感觉上,而使之能够有理性的规律可循。
主客同一律其实就是逻辑同一律在实践理性中的表现。逻辑同一律的公式 “A是 A”,其中 “是”表示主词和谓词的同一性 (A=A),即主词和谓词是同一个 A。这是无人身的逻辑理性,即理论理性的元规则。在有人身的实践理性中,理性为自 我立法,逻辑同一律转化为主客同一律。主客同一律的公式 “我是我”,其中 “是”表示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 (我=我),即主体和客体是同一个我。用精神现象学的观 点来看,这是人类理性自身固有的反思结构或反身关系:当自我把自身作为自己的对象时,这个对象和自我就是同一个东西。可见主客同一是理性自身固有的规律。如费希特所说:“理性的本质特征在于行动者和受动者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进一步把“我是我”中的 “是”理解为自我决定的本原行动,那么主客同一律就是自由意志的结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活动之所以是自由的活动,仅仅因为“他自 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既然自己是自己的对象,那么对象和自我就是同一个 东西。同一个东西自己和自己发生关系,正是自由的概念。可见自由和理性具有同样 的 规 律 ——— 主客同一律 。
所有权之所以具有自由的本质,根本理由是它所依据的主客同一律本身就是自 由和理性的规律。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 别开来......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熟悉德国古典哲学的人都知道,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理性结构就是主客同一律。这个主客同一律是以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第一原理,虽然他们的理解和表述各不相同。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将自我意识中的主客同一律创造性运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用于分析、理解、批判、规范所有权问题。人的自由意志有内外两种朝向:如果朝向自身,以自我为对象,为自我立法,那就 是道德问题。意志朝向外部世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它所面向的是另一个自由意志即主体,那就是权利问题;如果它所面向的是客体性的自然存在物,那就涉及所有 权。所以黑格尔说:“人把他的意志体现在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我作为自 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构成所有权的规定”。黑格尔的说法和马克 思的说法基于同一道理:我成为我的对象,因而对象和自我是同一个东西。同一个 东西自己同自己发生关系,能不自由吗?所以黑格尔说: “所有权是自由的最初定在”。这样理解所有权和自由的关系,所有权就是自由的积极实现,比之自由主义者视所有权为自由的保障更具本原性。
马克思至少在以下六种意义上明确讲到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及其所遵循的主客同一律。
1.马克思在许多地方说到“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包括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和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根据上文所作的分析,这种所有权主客同一的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其自由本质更是得到了马克思的首肯。马克思认为这种所有权“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 “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
2.《德意志意识形态》说: “真正的私有权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 此处“动产”的德文 “Mobiliareigentum”可以翻译成 “运动的所有权”,指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交换取得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是基于自己的劳动,而是基于他人 的劳动,但是由于“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为中介而取得的”,所以这种所有权仍然遵循了主客同一律。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在这种运动的所 有权中表现得更加突出,马克思说这种所有权“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 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3.《资本论》在论劳动力的买和卖时说:劳动者“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这里说的实际是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人身及其劳动能力的所有 权。这种所有权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使从现象上看也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可以说它是无中介的自我同一,是主客同一律最为纯粹的表现。由于这种所有权本身就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所以它的自由本质是不言而喻的。
4.在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权中,由于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事实上不是同一个东西,主客同一律只能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 “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正因为这种所有权中的主客同一律是有中介和不纯粹的,所以这种所有权在 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异化,转化为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和对立。
5.法文版《资本论》说:“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所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所有者”。这里说的是个体生产者的“自由所有权”,马克思认为这是“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因为它的客体对象是外在事物,同时又和主体自我保持着高度的同一性。可以说这是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主客同一律在现实世界中最为典型和最为完满的表现形式。
6.个体生产者的自由所有权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环节,马克 思设想自由人联合体的所有权形式,应该是在 “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 所有制”。在此,马克思用“占有”和“所有权”的法理区别 (相当于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解决杜林所谓“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矛盾。“个人所有权”与人的“自由个性”最为相符,其概念几可等于“自由所有权”。马克思要重建的是个体化小生产的自由所有权,被重建的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自由所有权。其模式只能是“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没有“共同占有”就没有社会化的大生产,没有“个人所有”就没有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本文用以定义所有权自由本质的主客同一律,只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同一性,不能是客体和客体之间的同一性,也不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同一性,甚至也不是一个叫主体的东西和一个叫客体的东西的空间并列关系。主客同一律中的主客体关系本质上是时间关系,只有在现象上才表现为空间关系。要准确理解这种关系,最好借助否定性辩证法,把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理解成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自我产生的过程。这样就可以把主客体关系理解成人同他的对象世界的关系,所谓 “主客同一”就相当于说 “我就是我的对象”,“人就是人的世界”。所谓主客体的同一性,实际上就是人在对象世界中的自我实现和自我肯定。“主客同一”不过是对通常所说的“自我实现”和“自我肯定”的一种反思规定。其中 “同一性”说的实际是“属己性”,“同一的”等于“自己的”,其核心意义正是所有权的核心要素:对象是自己的东西,与自己是同一个东西。因为“自己的”同时也有“内在的”特点,所以“同一性”还有“内在性”的含义。此外,“同一性”的否定性运用,即相对于非我的另一个主体来说,就是所有权概念中至关重要的“排他性”。
(四)自由人的存在结构和本质活动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所有权的结构与人的存在和本质是直接关联在一起的。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同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是什么关系。
黑格尔说:“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由于理性的基本特 征是主客同一,所以作为理性而存在就是作为主客同一体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这种主客同一的存在方式只有在所有权中才有可能。这个道理马克思讲得更为透彻和直 接:“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其实,人不是同自己的生产条 件发生关系,而是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的意思很清楚:人只有在所 有权中才具有作为主体和作为客体的双重存在。这是为什么?
所有权首先使人成为物的主人:“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 件的主人。”人只有成为物的主人以后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成为自己的主人才具有独立的人格。完整的人格包括主格、宾格和所有格,其中主格与所有格都离不开 “占有”的资格;如果主格和所有格都空着,那就只剩下 “被占有”的宾格,这就等于没有作为主体的人格。所以黑格尔说:“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马 克思说:“一无所有的人也就是极其卑微的人”。一无所有的人,因为不是物的主 人,所以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反过来必然成为他人的奴隶。没有财产权的人必定 成为他人的财产,这是奴隶制的铁律:“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 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奴隶制的实质 “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当作只是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在这里“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 而是主人控制奴隶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而对象性的存在物的特点是在自身之外必须有对象。这些对象是“我的存在和实现我的本质所必需的”,因而“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因此,所有权作为对象与自我的同一性,其意义就在于本质的对象对人的存在。因为有了所有权,“人变成对自己来说是对象性的”,从而成为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在马克思看来,有没有所有权决定着人的存在有没有现实性和对象性。无产阶级因为一无所有,即没有财产所有权,所以“是人完全脱离其对象性的状态”。马克思认为雇佣工人和奴隶都是因为没有财产所有权而不具有作为主体和作为客体的双重存在:雇佣工人只有主体没有客体,奴隶只是客体不是主体。这从反面证明人只有在所有权中才具有主客同一的双重存在;同时也证明主客同一的双重存在是自由人的存在方式;证明所有权的自由本质表现在人的存在中恰好就是自由人的存在结构。
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反映在人的本质中,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历史唯物主 义强调人的自由本质集中体现在创造性的劳动实践即物质生产活动中,因而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高度相关。马克思之所以把本真的所有权规定为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而不是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关系,也是因为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不足以表现人 的自由本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才足以表现人的自由本质。马克思说:“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这里说的 “占有生产资料”,不是没有所有权的实际占有,因为这样的占有在雇佣劳动制度下也是存在的。雇佣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只有外在的物理的结合,没有内在的精神的统一,其劳动条件不是劳动者自己 的东西,因而不可能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只有当劳动者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劳动者同生产资料不仅有外在的物理的结合,而且有内在的精神的统一,劳动者切实感觉到劳动条件是他自己的东西,这样的劳动才可能是自由自觉的活动。
主客体高度同一的自由活动在劳动工具的自如使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工具虽 然是劳动者的身体的延伸,但是工具的使用能否达到自由状态,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对工具有没有所有权。劳动者有所有权的劳动工具,因为是劳动者自己的东西,所以是劳动者的对象性存在;这样人与工具的关系,就犹如大脑和四肢的关系,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和协同性;劳动者视工具为知己和手足,倍加爱护和珍惜,有亲切熟 悉的感觉;这样,劳动者在使用工具进行劳动时,就如同运动自己的四肢,有运用自如的感觉和出神入化的效果,能创造出最符合自己个性的对象。反之,如果劳动者对工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那恰好是奴隶劳动和雇佣劳动的特征:因为工具是别人的东西,所以劳动者不会爱惜,更不会有物我合一的运用效果。雇佣工人因为感到工具的压迫和排挤,甚至有毁坏工具的愿望。这说明劳动者对生产工具能否自由运用并达到最佳效果,取决于生产工具是不是劳动者自己的东西,也就是取 决于劳动者对生产工具有没有所有权。生产资料中的其他要素,如劳动对象 (原材料)和场地 (土地)等也是这样:劳动者对它们有没有所有权,即它们是不是劳动者自己的东西,决定着劳动者的劳动是不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劳动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是自由劳动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有 所有权的劳动才是自由劳动,反证了财产所有权的自由本质。
二、马克思论所有权的自我异化
(一)所有权自我异化的实质
所有权的本体结构,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必须从人的存在和本质的关系来理解,才能够深入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之中。人因为是自由存在物,其“存在”必然采取“自我对象化”(马克思理解的“自我设定”或“自我规定”)的方式;其“本质”必然表现或反映在“他的对象中”。于是就有本文的中心范式———自我与对象的关系。这种关系若从质上进行区分,有两种对立的形式。一种是来自 “自我肯定”命题的自我与对象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表明对象是自我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存在和本质也是同一的,这种“同一”的含义就是:人在他所创设的对象中得到了自我实现和自我肯定。这就是我们在上一节中阐述所有权的自由本质的哲学依据。但是自我和对象的关系还有另一种正相反的模式,那就是来自 “自我否定”命题的自我与对象的 “对立性”,这个“对立性”表明对象不是自我的本质,而是其本质的异化。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存在和本质也是对立的,这种“对立”的含义是:人在他所创设的对象 中,不是得到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而是得到自我否定和自我异化。正像前文我们把“主客同一”作为自由的规定,现在我们把 “主客对立”作为异化的规定。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无论是人的自我实现还是人的自我异化,都要现实地表现在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既然劳动者和劳动对象间的关系有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两种可能形式,那么人在他所创造的对象世界中也会有自我实现和自我异化两种可能。对应于这两种可能性,就有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自我异化的分野:人在他的对象中得到了自我实现,表现在所有权上就是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反之,人在他的对象中发生自我异化,表现在所有权上就是所有权的自我异化。所有权的异化在现象层面表现为劳动对象不是劳动者自己的东西,即劳动者对他的劳动条件没有所有权。在本质层面则表现为自我和对象的关系从主客同一走向了主客对立。该过程如果仅从人的存在和本质的关系来理解,就是从对象化走向异化的过程。马克思正是根据人的存在和本质的矛盾运动来论证对象化的必要性和异化的必然性。
关于对象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说:“一方面为了使人的感觉成为人的,另一方面为了创造同人的本质和自然界的本质的全部丰富性相适应的人的感觉,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都是必要的”。须知在马克思那里,对象性就是感性,对象化就是现实化,因此对象化的具体含义是指人在他所创造的对象中实现自身。这就涉及劳动者对劳动对象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
关于异化的必然性,马克思说:“人同作为类存在物的自身发生的现实的、能动 的关系,或者说,人作为现实的类存在物即作为人的存在物的实现,只有通过下述途径才有可能:人确实显示出自己的全部类力量,......并且把这些力量当作对象来对待,而这首先又只有通过异化的形式才有可能。”这等于说人的自我实现只有通过自我异化的途径才有可能,意味着对象化必然要采取自我异化的形式,说明异化是对象化内生的过程和必然的伴随物。所有权的异化也是如此,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异化,而是所有权自身固有的自由本质发生了异化。所有权异化从本质上进行刻画,就是劳动者同劳动对象的关系从主客同一走向了主客对立。
(二)异化劳动的本质是所有权的异化
事实上马克思不仅讲到了“自由所有权”,而且讲到了“异己的所有制”。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主要动机就是要揭示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如何走向自我异化,并探讨这种异化自我扬弃的可能性。马克思在这方面业已取得的主要理论成就是揭示出所有权异化是交换价值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因主题和篇幅限制,不能全面涉 及所有权如何因交换价值的发展发生异化的问题,只能凭借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 稿》(以下简称 《巴黎手稿》)提供的概念框架说明所有权异化到底是怎么回事。
马克思在 《巴黎手稿》中用异化劳动的概念来分析研究私有财产的事实,揭示出私有财产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他的经典命题“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其谓语部分完整的表述应该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如同真正人的财产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实现”。因为私有财产是 “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落实在私有财产上,等于把人的本质的自我 异化问题从黑格尔学派固守的自我意识领域拓展到了人同对象世界的现实关系领域。所以当马克思把自我异化落实到私有财产上时,实质上就已经把异化劳动的概念连接到了所有权异化的概念。这两种异化———劳动异化和所有权异化———事实上讲的都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只不过前者侧重于从主体方面来讲,后者侧重于从客体方面来讲。这一侧重点的变化正好反映了马克思的思想从“哲学经济学批判”深入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发展过程。可以说“异化劳动”是马克思从事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哲学武器,“所有权异化”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要揭示的秘密。
《巴黎手稿》中的所有权异化思想尤其明显地表现在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第一和第四两个规定的论述中。在分析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的异化时,马克思指责“国民经济学由于不考察工人(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而掩盖劳动本质的异化。”这意味着产品异化发生在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的直接关系中。这个直接关系就是生产劳动本身。前文已经说到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本身就是对自然的实际占有过程,而实际占有就是所有权的实现。现在恰恰相反:“对于通过劳动而占有自然界的工人来说,占有表现为异化”。马克思连续三次说到 “占有表现为异化”, 并列举了多方面的表现。例如 “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工人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对象;但现在这个生命已不再属于他而属于对象了。......凡是成为他的劳动产品的东西,就不再是他自身的东西”。“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相异的东西同他相对立”。“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这些现象的共同特点是对象与自我的关系是相互对立的,甚至是主客颠倒的。上一节业已证明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基于对象与自我的同一性,人同产品的异化使对象和自我处于对立关系中,足见产品异化的实质就是所有权的异化。
异化劳动的第四个规定即“人同人相异化”,同前三个规定有一个重要区别:前三个 规定,即“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都没有涉及他人,可以说都是人同自身的关系的异化。第四个规定则涉及他人,因而是人同人 的社会关系的异化。马克思认为第四种异化是前三种异化的直接结果,这是基于历史 唯物论和社会本体论的观点:“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异化也是如此:“人同自身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异化,都表现在他使自身和自然界跟另一些与他不同的人所发生的关系上。”正因为人同产品的异化必然 表现为人同人的异化,所以马克思直接从前者中推证出后者: “如果人对自己的劳动 产品即对象化劳动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对 象的关系,那么他对这一对象所以发生这种关系就在于有另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人是这一对象的主人”。“如果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并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这种追问不仅指明了人同自然和同自身关系的异化的社会历史原因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的异 化,而且揭示出所有权异化的实质:在没有异化之前,所有权的自由本质集中表现为劳动者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现在刚好相反: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 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自己的东西变成了他人的财产,我的东西非我所有,意味着自我和他人的同一关系变成了自我和非我的对立关系。
前文已证明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建立在自我和对象以及自我和他人两个同一性的叠加之上,现在,人同产品的异化把自我和对象的关系变成对立的,人同人的异化又把自我和他人的关系变成对立的,两个同一性都被破坏了,所以说这是所有权的 自由本质的自我异化。
(三)无所有权的劳动即是异化劳动
上一节我们证明自由劳动必定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条件有所有权的劳动。本节实际上是在不断证明异化劳动必定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条件没有所有权的劳动。综合地说,劳动者对其劳动条件有没有所有权,决定着他的劳动是自由劳动还是异化劳动。换言之,自由劳动还是异化劳动,取决于劳动者对其劳动条件有没有所有权。
劳动者对其劳动条件没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受到限制的劳动,在历史上有奴隶劳动、租佃劳动和雇佣劳动三种形式。它们的所有权结构都存在着异化特征。奴隶劳动的特点是劳动者对劳动条件完全没有所有权,“奴隶同他的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财产权是人格权的基础,没有财产所有权的奴隶,自身沦为他人的 财产。租佃劳动的特点是劳动者对其所承租的劳动资料没有所有权,但在承租期内有使用权。因为使用权属于占有范畴,而占有不等于所有权,所以总体上可以说,租佃劳动处于半自由半异化状态。雇佣劳动的特点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条件连使用权也没有,因为雇佣劳动者和其劳动条件只有偶然的外在的结合。不过现代工人和古 代奴隶相比有一重要区别:雇佣工人虽然对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所有权,但是他们对自己劳动的主观条件,即自己的人身和劳动能力拥有所有权。“由此工人在形式上被设定为人格,他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本身还是某种东西”。就是说,雇佣工人本身毕竟还是人;因为有主体人格,有自我所有权,所以本身不是他人的财产。但是他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能力以外一无所有,所以他们没有完整的存在和现实的自 由。人类的生产劳动需要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发生。劳动主体对劳动条件没有所有权,要使劳动实际发生,就必须采取经济或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把劳动者和劳动条件外在地结合在一起。主客体外在的结合,因为受因果必然性支配,所以不可能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总之,劳动者对劳动条件没有所有权,虽然也可以有劳动,但是不可能有自由活动,只会有异化劳动。
马克思关于工业革命初期劳动者租住地下室处境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人 与住宅关系中的自由和异化的区别。马克思把穷人租住地下室和野人居住自己的洞 穴进行对比: “野人在自己的洞穴———这个自由地给他们提供享受和庇护的自然要素———中并不感到陌生,或者说,感到如同鱼在水中那样自在。”为什么野人在自己的洞穴中能够自由自在如鱼得水?只因为那是它自己的洞穴,它和洞穴有着本体论上的同一性,洞穴和它是无中介的自我同一关系。“但是,穷人的地下室住所却是敌对的、‘具有异己力量的住所’”。其原因,首先是必须交付租金,“‘只有当他把自己的血汗钱献给它时才让他居住’”。其次是居住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他不能把这个住所看成自己的住家———使他终于能说出:我在这里,就是在家里,相反,他是住在别人的家里,住在一个每天都在暗中监视着他,只要他不交房租就立即将他抛向街头的陌生人的家里”。这就是有所有权的住宅和没有所有权的住宅的本质区别。有所有权的居住,就是住在自己熟悉的家里,其居住体验是:“我在这里,就 是在自己家里”。“在自己家里”就是人同住宅间的同一关系。相反,没有所有权的居住,就是住在一个陌生的地方,其居住体验是: “我在这里,不是在自己的家里,而是在别人的家里”。“在别人家里”就是人同住宅间的对立关系。
(四)所有权异化的逻辑环节和历史过程
马克思将所有权的自我异化表述为从所有权的第一条规律转变为第二条规律的 过程。所有权的第一条规律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这条规律在 “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中表现得最为直观。因为在这种所有权中,劳动者对他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和劳动产品的关系,显然是主客同一关系;而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的转化形式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如果是“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就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倘若“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为中介而取得的”,那就只有所有权的运动,没有所有权的异化,即仍然遵循着主客同一律,仍然在所有权的第一条规律即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的范围内。正是鉴于这条规律的有效范围包括了劳动和交换两个领域,所以马克思把通过劳动取得的所有权和通过交换取得的所有权合称为“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所有权的第二条规律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这种分离表现为劳动和所有权两个方面的异化。劳动方面的异化 “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 “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 ”。
所有权方面的异化表现为“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或 “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概括地说,就是所有权由占有 自己劳动的权利变成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占有自己劳动的权利符合主客同一律。占有他人的劳动,如果支付了等价物,仍然遵循了主客同一律;如果没有支付等价物,就转化成了主客对立律。为了找到这两者之间的原则分界,马克思在深入研究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过程同交换价值脱离使用价值而独立成货币的过程是同步的。脱离劳动的所有权在交换价值和货币身上获得独立的存在形式;因而货币的本质就是脱离了私人具体劳动和商品使用价值的纯粹所有权。我们每个人的口袋里都装着这种货币化的所有权,即购买、占有、支配他人劳动和产品的权利。资本本身也是脱离了具体劳动和使用价值的纯粹所有权。不同之处是,货币转化为资本以后,所有权进一步由 “权利”(right)演变成 “权力”(power)。所有权在劳动中只是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利,在资本中却变成了占有和支配他人劳动 的权力。所以马克思说:“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特征或人的特征,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
所有权的异化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发生在哪个环节?这正是马克思从事政治经 济学批判所要解答的问题。马克思创立剩余价值学说就是为了从理论上回答所有权如何因交换价值的发展而发生异化。他的答案大致是这样: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相互分离的基础上,不仅货币转化成资本,而且劳动力成为商品,使得劳动和资本相交换。进入生产环节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不是以自由劳动即主客同一的方式,而是以雇佣劳动即主客对立的方式重新结合起来。上文已经论证过,雇佣劳动由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可能是自由劳动,只能是异化劳动。所有权 的异化就是发生在这里。马克思揭示其秘密:劳动力的实际使用价值超出它的交换价值,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无偿地占有。
在马克思看来,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就是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并无偿占有其剩余产品的所有权异化过程。这里出现的“资本所有权”本质上已不同于 “商品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在交换中需要支付等价物,因而没有违背主客同一律。资本所有权则是“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因而是 “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是“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所有权形式上仍然遵循了商品交换的主客同一律,实质上却违背了自 由所有权的主客同一律。可见资本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的自我异化。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所有权的异化表述为 “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马克思认为 “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这个对立物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就是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规律,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剩余价值规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从法哲学角度来讲就是马克思的所有权异化理论。
马克思进而从资本和劳动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中说明所有权的异化: “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 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的产品和自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 义务”。简言之,劳动从权利转化为单纯的义务,资本则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没有义 务的权利等于权力。因此,所有权异化最终表现为劳动者和资本家的对立: “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资本在无偿占有了他人劳动后,进一步用这些财产所 有权来支配他人的劳动。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不再支配自己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 反过来作为资本支配劳动者。这里的 “关键不在于对象化,而在于异化,外化,外在化,在于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归巨大的对象 [化]的 权力所有”。这就不只是主客对立,而且是主客颠倒了,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反转为物对人的统治关系。所以马克思说:当异化发展到 “非人的力量统治一切”时,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资本家”。因而也为异化的扬弃准备了条件。
三、马克思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概念
在马克思那里,所有权异化以后还有异化的扬弃问题,而异化的扬弃同异化本身是密切相关的。但是这些话题已超出本文的主题和篇幅。本文的主题限于阐述所有权 的自由本质和自我异化。通过以上两大节的分别阐述,可以发现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和 自我异化所遵循的规律是正好相反的:所有权的自由本质遵循的是主客同一律,所有权的自我异化遵循的是主客对立律。现在需要进一步说明,这两条分别加以阐述的规律其实是有内在联系的。它们的关系不是蒲鲁东式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而是黑 格尔式的“辩证统一”。从上文的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出,马克思对两条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有三点基本认识:一是强调两条规律之间的区别和对立,甚至承认它们具有自相矛盾的性质。二是认为这两条规律之间存在着辩证地转化,特别指出第二条规律(主客对立律)是第一条规律 (主客同一律)转变来的。三是认为从第一条规律 (主客同一律)到第二条规律 (主客对立律)的转变有其不可避免的客观必然性。
可以说这两条所有权规律的具体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但是我们决不能认为马克思有两个正好相反甚至自相矛盾的所有权概念。只能说马 克思的所有权概念具有自由和异化的双重本质:自由是其肯定的本质,异化是其否定的本质。双重本质综合在一起,就构成马克思特有的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概念。根据以上研究,马克思所有权概念的辩证性质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对象之间具有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两种相反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分开说是“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合起来讲就是“主客体的对立同一”。不难看出这正是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只不过不是理性思维中的辩证法,而是感性实践中的辩证法。
因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同他的历史观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马克思所有权概念的辩证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历史运动的。因此其主客体对立同一的辩证结构,同时也就是所有权历史运动中的辩证转化规律。由此决定了马克思所有权概念的历 史性质。这方面的内容本文虽未专门涉及,但已隐约可见马克思所描述的所有权,有一个从“主客同一”到“主客对立”再到“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或者说从“自我 肯定”到“自我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运动过程。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简要论述马克思这一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概念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和超越。马克思说: “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论述都以私有 财产为前提。国民经济学把这个基本前提当做确定不移的事实,而不作任何进一步的考察,甚至像萨伊所坦率承认的那样,国民经济学只是 ‘偶然’提到这一事实。”这里说的是国民经济学在前提问题上的非批判性。前提的非批判性使得这种“经济学没有想去过问私有制的合理性的问题”。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把私有财产关系当做合乎人性的和合理的关系的国民经济学,不断地同自己的基本前提———私有财产———发生矛盾......他们总是不自觉地在这种矛盾中踉跄而行”。可见国民经济学对待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态度:要么将其作为自明的前提不过问其合理性,要么将其视为天然合理的而陷入自相矛盾。国民经济学之所以会这样,根本原因是它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所有权概念缺乏辩证性和历史性。马克思毫不含糊地说:“国民经 济学不能证明这个论断而我们则愿意替他证明......这一情况恰恰包含着双重证明: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曾经需要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人的生命现在需要消灭私有财产”。马克思的证明方法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体将私有财产一分为二:与人的生命相一致的就是合乎人性的正义的私有财产;与人的生命相对立的就是反人性和非正义的私有财产。不难看出马克思所有权概念中自由和异化的双重规定正是从其对 私有财产的双重证明中得来的。由于财产所有权是国民经济学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财产权概念的批判和超越,就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和超越。
2.同自由主义的所有权概念的本质区别。自由主义的所有权概念也是以自由为其本质的。如果说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也以自由为本质,那么它与自由主义的所有 权概念有无区别、如何区分?这是中外马学界热议了很久的问题。马克思自己有一段话集中回答了这一问题:“不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 (政治经济学,法哲学等),而且资本家本人在自己的观念中,都喜欢把自己的所有制形式和占有形式 (这种形式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基础)与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混为一谈,这种生产方式恰恰相反,它是以直接生产者对自身生产条件的私有制为前提的 (在这种前提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和工业等等中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喜欢把对资本主义占有形式的任何侵犯说成是对任何一种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的侵犯,甚至说成是对一切所有制的侵犯。......所以从洛克到李嘉图的一般法律观念都是小资产阶级所有制的观念,而他们所阐述的生产 关系则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他们把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硬搬到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的所有制上来”。这段话虽然表达得比较曲折,但是把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和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概念的本质区别表述得相当清楚。马克思在这里说的两种 “恰恰相反”的所有权制度,正是本文所刻画的主客同一的自由所 有权和主客对立的异化所有权。从洛克到李嘉图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所有权问题上的根本错误,并不是他们主张主客对立的异化所有权。恰恰相反,他们主张的是主客同一的自由所有权。这种主张并没有错误,马克思也主张这一点,可以说这是马 克思的所有权概念和自由主义的所有权概念的共同点。真正的问题在于,自由主义 的思想家把关于劳动所有权的意识形态搬到资本所有权的经济制度中,也就是用主客同一的自由所有权的原则去认识和阐述主客对立的异化所有权的现实。这在理论上就表现为把两种完全相反的所有权概念混为一谈。导致混淆的根本原因是自由主义者的所有权概念只有 “主客同一”这一重规定,没有 “主客体的对立同一”的辩证结构;因而也就没有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的两重性,没有自由和异化的张力,没有劳动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本质区别,没有从主客同一到主客对立的辩证转化。正因为他们有这样一种非历史非辩证的所有权概念,所以他们能够轻而易举地把对 资本所有权的侵犯说成是对劳动所有权的侵犯。而他们之所以喜欢这样做,是因为这样便可以用劳动所有权的合理性为资本所有权作辩护,证明资本所有权也是合理的。马克思正是从这种做法中看出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伪性。
3.对马克思的“所有权批判”的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批判理论,其所有权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所有权批判展开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 人们对批判性作了非辩证和非历史的理解,习惯于把批判理解成简单抛弃或全盘否定。结果形成一种认识,似乎马克思对所有权除了批判否定没有任何肯定性的内容,甚至觉得马克思只有“所有权批判”而没有正面的“所有权概念”。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在实践中导向全面否定一切财产权的激进社会革命;在理论上则陷马克思主义于不义,因为所有权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从根本上否定一切所有权必与现代文明相背驰。这种简单化的理解也是造成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严重脱节的根本原因。本文通过本源考察和前提追溯,从马克思的所有权批判话语中发现了马 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另一面,即马克思对所有权的自由本质的充分肯定和强烈追求。这 就使得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具有追求自由和拒绝异化的双重性质,而且追求自由和拒绝异化是一回事。这种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概念不但区别于资产阶级的非批判的所有 权概念,而且区别于激进社会主义简单否定一切所有权的主张。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 理论无疑仍然具有批判的性质,但是这种批判不是简单地否定一切所有权,而是只批判和否定所有权的异化,而批判所有权异化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自由本质。在这里,重要的不是既有批判又有保留,而是批判的方法和标准发生了变化。马克思这种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概念本身就是一种批判分析的标准和方法,甚至可以说它最 重要的理论使命就是用所有权的自由本质来批判和反对所有权的自我异化。
4.对所有制评价标准的革新。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实现方式,自然有好坏优劣之 分。马克思评价所有制好坏优劣的标准是生产力,因为生产力和所有制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凡是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好的或进步的,凡是束缚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就是落后的或不好的。但是在马克思之后竟然形成 了另一种所有制评价标准,它按照所有制的形式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来评价所有制形式的好坏优劣。这是用所有制的形式来评价所有制的形式,把应当评价的对象作 为评价的标准,在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之间作循环论证。这种评价方法即便是有效的,也无法解释无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有好有坏的常见历史现象。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是特定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资源配置方式),它们确实有效率高低即生产力方面的问题。但是它们本身并没有道德上的善恶之分。善恶是由其所有权的性质造成的,因为所有权本身是一种权利和正义,不仅有善恶问题,而且是善恶在法权领域的表现。例如在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中,自由的所有权就是善的,异化的所有权就是恶的。按照这种评价方式,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有自由和异化的区分。《共产党宣言》和 《资本论》都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私有制: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另一种是以剥削他人为基础的私有制;两者正是自由的所有权和异化的 所有权的区别。这说明马克思不是以所有制的形式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来判断所有制的好坏优劣,而是以所有权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异化的来判断所有制的好坏优劣。马克思提出的“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一般的私有制,而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应当消灭,不是因为它是私人所有制,而是因为它的所有权是异化的。同理,共产主义之所以值得追求,不是因为它是公有制,而是因为它的所有权是自由的。马克思认为“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形式1)个体形式...... (2)集体形式”。可见自 由的所有权可以采取个体所有和集体所有也就是私有和公有两种形式。马克思设想的这种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所有制就是主客同一的自由所有权得到充分实现的所有制形式。历史上还有另外一些公有制,例如原始公社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同程度存在的王有制和国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企业,都具有公有制的特点。这 些公有制的所有权结构不排除有自由的,但更多的是异化的。可见不仅私有制中有 自由所有权和异化所有权的分别,公有制中也有自由所有权和异化所有权的分别。 这种自由和异化的标准,与前述生产力的标准,不仅是相容的,并且是互补的。如果说生产力是宏观历史标准,那么自由与异化就是微观个体标准。该标准的优点在于: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条件和产品有没有所有权,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东西,这些都是劳动者可以切身感受和直观证明的,与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和幸福息息相关。没有微观的个体标准,宏观的生产力标准容易被扭曲为GDP标准。
5.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以外的 “多种所有制”亦称“非公有制”;“公有”和“非公有”的区别等于“公有”和“私有”的区别。两者的 经济地位已被执政党承认为 “同等重要”,概括为 “两个毫不动摇”。私有经济在现 实生活和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没有人不承认。但是在理论上,让公有制和私有制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却有不小思想障碍。因为人们习惯于将姓公姓私等同于姓社姓资,认为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公有和私有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 义两条道路的分野。这样两种根本对立的所有权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如何统一呢?迄今为止我们的主要解释策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该理论认为共 产主义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可以暂时不消灭,而允许并鼓励其发展。这种解释无异于告诉人们:暂时不消灭私有经济,是因为发展经济少不了;等到经济发展好了,完成了历史使命,就可以消灭、应该退场了。这就把国人的思想逼到到底是继续改革开放还是退回到一大二公时代的激烈冲突之中。马克思的辩证的历史的所有权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再一次思想解放。根据马克思的所有权概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所有制的形式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而在于所有权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异化的。因此,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其所有权性质符合主客同一的自由律,就应该加以发展;不符合的,就应该加以限制 (对私有制经济来说)或改革 (对公有制经济来说)。社 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离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制还有相当距离,国家代理所有权存在着异化的可能性,这正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和权力反腐的根据。既然公有制也有自由和异化两种情况,那么发展自由的公有制和改革异化的公有制也 是很好统一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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