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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必致垄断 美帝=垄断资本主义 反trust法不救资本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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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21:2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适用所有行业


2021-02-07 18:43:07来源:观察者网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微博(@市说新语)消息,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指南》界定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提出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考虑到平台经济的复杂性,《指南》强调,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进行个案分析。
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以及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同时,《指南》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指南》在申报标准方面区分不同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式,明确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指南》强调,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同时,《指南》明确了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类型。
《指南》专章对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细化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指南》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下一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深入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不断健全平台经济监管规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指南全文见下一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相关概念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 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的法律规范,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 依法 科学 高效 监管。 《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确定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所有市场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营造竞争有序开放包容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经济活力,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四) 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平台经济发展涉及多方主体。反垄断监管在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的同时,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统筹协调,使全社会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相关市场界定
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商品市场
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考虑供给替代分析。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当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能够给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时,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同样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线上线下融合等因素。
根据平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
(三)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垄断案件中的作用
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
调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第二章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依法予以禁止;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垄断协议,依法予以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可以考虑平台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创新的影响等因素。
第五条 垄断协议的形式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第七条 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
(四)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
第八条 轴辐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第九条 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
第十条 宽大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适用《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一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
(二)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 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六)其他因素。 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不公平价格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价格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二)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
(四)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促销活动;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二)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
(三)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五)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认定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该平台占有数据情况、其他平台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可用平台、发展竞争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拒绝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二)因交易相对人原因,影响交易安全;
(三)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使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四)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四)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条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搭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三)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效率所必须;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三)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标准
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根据行业惯例、收费方式、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的作用等不同,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的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平台经营者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或者发挥主导作用的,还可以计算平台所涉交易金额。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等类型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考量因素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计算市场份额,除以营业额为指标外,还可以考虑采用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并可以视情况对较长时间段内的市场份额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其动态变化趋势。
(二)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 可以考虑经营者是否对关键性、稀缺性资源拥有独占权利以及该独占权利持续时间,平台用户黏性、多栖性,经营者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对数据接口的控制能力,向其他市场渗透或者扩展的能力,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润率水平,技术创新的频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现颠覆性创新等。
(三)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等。
(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 可以考虑市场准入情况,经营者获得技术、知识产权、数据、渠道、用户等必要资源和必需设施的难度,进入相关市场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用户在费用、数据迁移、谈判、学习、搜索等各方面的转换成本,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五)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可以考虑现有市场竞争者在技术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的竞争,对经营者创新动机和能力的影响,对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的收购是否会影响创新。
(六)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 可以考虑集中后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和动机以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减少商品多样性、损害消费者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包括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
对涉及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以及经营者从事的其他业务,并对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救济措施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
(一)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数据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承诺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
(二)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采购活动;
(四)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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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21:33:15 | 只看该作者
深圳豪宅价格涨幅世界第二
时间:2021-02-07 18:32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据英国莱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Knight Frank)公布的全球城市豪宅价格指数(Prime Global Cities Index),去年第四季度深圳高端住房价格同比上涨13.3%,增幅在45座城市中排第二。

据韩联社报道,调查对象城市的豪宅价格平均涨幅为1.9%。虽然疫情肆虐全球,但受低息的影响,同比增幅较去年第三季度(1.6%)升高。

按城市来看,新西兰奥克兰以18%位居冠军。首尔高端住房价格同比上涨11.7%,增幅在45座城市中排第三。中国深圳(13.3%)排名第二,上海(8.5%)排名第七。另外,菲律宾马尼拉(10.2%)排名第四,加拿大温哥华(8.1%)排名第八,伦敦和纽约分列第41和42位,泰国曼谷高端住宅价格同比下降7.3%,排名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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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21:35:22 | 只看该作者
特斯拉超级工厂被上海列为重大建设项目
时间:2021-02-07 15: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中国上海市发改委今天公布2021年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其中包括特斯拉超级工厂一期。

据新浪新闻报道,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聚焦科技产业、社会民生、生态文明、城市基础设施、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等领域,共安排正式项目166项。上海计划今年建成五项,分别是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特斯拉超级工厂一期、上海交通大学张江科学园、上汽大众MEB工厂建设等。

上海另计划新开工八项,分别是民用飞机航电系统集成平台、上海天岳碳化硅半导体材料项目、信达生物上海总部暨全球研发中心、中国生物抗体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国盛生物医药产业园等。

重大工程,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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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21:48:20 | 只看该作者
抖音诉腾讯最新进展: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2021年02月07日 16:53:21
来源:财联社





据《科创板日报》记者获悉,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该案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记者 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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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8 02:13:16 | 只看该作者
郑州茅台经销商被约谈:要求每瓶1499元敞开供应

2021年02月07日 20:54: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春节临近,白酒迎来消费旺季。作为中国白酒高端品牌代表,53度飞天茅台酒最高零售价曾一度突破3000元。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的监管举措已在加码。

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该局已约谈全市茅台酒经销商等,并签订承诺书,要求以“签订合同中1499元/瓶的价格,诚信守法经营,做到不设门槛、不留库存、有货即售、应售尽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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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经销商被约谈:要求每瓶1499元敞开供应

2月5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高端白酒价格政策行政约谈会,现场约谈全市13家茅台酒经销商、24家专营店和酒便利公司企业负责人。

会议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哄抬价格行为,对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的价格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会上,郑州全市茅台酒经销商、专营店和酒便利负责人主动签订《郑州市高端白酒稳价保供承诺书》,并向全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按照与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1499元/瓶的价格,诚信守法经营,做到不设门槛、不留库存、有货即售、应售尽售,自觉向广大消费者敞开供应53度飞天茅台酒,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好郑州市场53度飞天茅台酒的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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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为了有效地抑制价格,茅台公司此前已接连使出大招。1月中旬,茅台要求专卖店和经销商100%拆箱卖,并且要求100%保留纸箱,扩大茅台的消费需求。

更早些时候,贵州茅台还出台了2021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销售方案,提出“在1月1日前将2020年茅台酒计划100%销售,在2月11日前将2021年1月、2月份茅台酒到货量100%销售,做到应售尽售,不留库存。”

市场走访:

春节前平价茅台仍“一瓶难求”

尽管如此,市场上平价茅台“一瓶难求”的局面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记者近日走访郑州市场发现,多家烟酒店的茅台处于断货状态,1499元的飞天茅台更是稀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家烟酒专卖店老板告诉记者,目前他们的进货价都已经2500元一瓶了,而且很难拿到货。

另一家烟酒店老板表示,如果是整箱拿,价格会更高。“整箱是18300元,折合一瓶为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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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酒业分析师称,茅台指导价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市场逐利空间较大,强行的政策限制不太可能带来平价茅台的大面积供货,反而可能会导致销售商停售囤积,甚至会导致市场大面积缺货。

“摁不住的白酒股”引发吐槽

在A股市场,以贵州茅台为首的白酒股近期涨不停。

截至2月5日,贵州茅台市值已逼近3万亿元,股价在当日盘中更是创出2364.6元/股的新高。五粮液、ST舍得、泸州老窖等均有不同程度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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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象在A股市场普遍走弱、多板块大幅下挫的情况下,格外显眼,也引发了分析师股民基民齐吐槽:“伤害很大,侮辱性更强。”

开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电子首席分析师刘翔在微信群中呼吁:“承担起肩上的责任吧!”

方正证券科技行业分析师陈杭也在朋友圈直言:“看不懂了。”

有机械行业分析师调侃:“以后都不要问我能买啥,问就是买茅台,转行看白酒了。”

对于上述情况,财经评论员郭施亮分析称,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贵州茅台的盈利确定性很强,基金机构已经可以给出未来3年以上的估值定价了;另一方面在于机构抱团持续升温,在盈利确定性很强的背景下,基金机构更愿意扎堆在茅台身上,并不断推高其估值溢价水平。

国海证券分析师余春生认为,茅台供不应求的状态可能呈现加剧趋势,稀缺性有增无减。一方面,高收入人群增多,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茅台酒的消费、收藏需求增加。另一方面,商务往来增多,对茅台的商务消费、送礼需求增加。同时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茅台作为一定程度的“生息资产”,其投资需求进一步增加。

华创证券研究所所长、大消费首席分析师董广阳表示,随着经济景气度的逐渐回升,预计节后白酒消费需求大概率延续改善。高端酒在坚实的需求支撑下,品牌边际效应仍在放大,努力从量价平衡向有价就有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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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9 14:12:27 | 只看该作者
因反竞争行为唯品会判罚61万元
时间:2021-02-09 07:3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电商唯品会被指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

(上海综合讯)中国持续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昨天宣布,对电商平台唯品会(中国)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万元人民币(61万新元)。

唯品会随即回应,接受行政处罚并将进行全面整改。

据第一财经网,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称,今年1月对唯品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发现去年8月至12月,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唯品会及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

唯品会被指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

通告指,唯品会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2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唯品会昨天透过官方微博表示, 对行政处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处罚决定,并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全面整改。该公司也承诺以此为戒,全面加强公司经营合规管理。

不当要求厂商“二选一”禁在其他平台上架商品

唯品会遭罚的是互联网平台常见的“二选一”行为, 即要求入驻的品牌商不要在其他平台上架商品。在竞争激烈的电商行业中,来自平台方的隐形要求并不鲜见。而为了平衡与平台方的关系,商家也得使出各种应对手段,一些商家注册不同公司,以上架商品到不同平台,或者在不同平台上架不同商品的方式。

对唯品会的处罚,代表中国对电商平台反垄断力度的加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前天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不过,和唯品会的营收规模相比,唯品会受到的惩处不算严厉。

抖音诉腾讯垄断案正式受理

当下,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也正接受反垄断调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天也正式受理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成为反垄断指南发布以来,中国国内首例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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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0 01:43:00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必须对资本运行进行严格微观规制,人民必须掌握监管权,回归不垄断不无序竞争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是天大幻想——转帖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涉及消费品、服务业等领域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1-02-09 17:3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在消费品领域 ,《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国家标准,使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评价指标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是国内首个太阳镜产品健康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绿色可持续领域 ,《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评价规范》等4项国家标准,有利于制造企业全面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激发制造企业绿色发展的主动性,实现中国制造产业链全面绿色化升级。


在卫生防护领域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等6项国家标准,将在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媒介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服务业领域 ,《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规范电子商务冷链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方的配送作业及其管理。

在公共信用领域 ,《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8项国家标准,支持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交换共享,推动国家与部门(行业)、国家与地方之间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在政务工作领域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等2项国家标准,可以有效推动全国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加强政务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促进政务服务供给水平提升。《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国家标准,将有效打通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形成、办理、归档、保存全流程电子化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完全以电子形式归档和保存。(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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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14 20:03:49 | 只看该作者
​抖音起诉腾讯垄断:列宁笑了!
2021-02-14 19:44:03  来源: 激流网   作者:大蛮王
节录

  2021年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抖音方表示,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因此,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刻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2月2日晚,抖音再发声明表示:“腾讯认为用户的头像、昵称等用户数据都属于腾讯公司的‘商业资源’,并据此认为,除非腾讯同意,其他任何产品,即使获得用户授权,也不能使用这些用户的相关数据,否则即构成腾讯所谓‘非法使用’。与此同时,腾讯旗下产品、游戏及其投资公司却可以‘合法使用’这些用户数据。”

  乍看之下,抖音赫然以反垄断斗士的姿态出现,义正辞严。然而我们需要思考,它所说的垄断的本质是什么?垄断从何而来?对人民群众生活有哪些危害?社会主义者应如何看待抖音起诉腾讯垄断及一切自由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如何消灭垄断?下面,我们根据列宁《帝国主义论》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垄断从何而来

  在市场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控和控制。

  因此,要分析资本主义垄断的来源,必须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进行分析。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在经济上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大批自由劳动者的存在,二是大量货币财富在少数人手中的积累——这些人因握有大量的货币财富,因而有可能雇佣大批工人,进行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生产。这两个条件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

  资产阶级学者为了美化资本家的发家史,历来把资本的原始积累描述成一种田园牧歌式的过程。他们捏造了许多谎言,掩饰资产阶级在资本积累过程中犯下的血腥罪行,而把资本家描绘成依靠勤勉、聪明、节俭和才干积累了财富的人。

  然而,最初的货币财富的积累,是通过各种强盗行径进行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曾远涉重洋,用武力征服殖民地,杀戮土著居民,抢劫他们的金银财宝,进行掠夺性的殖民地贸易,贩卖奴隶和鸦片,在本国则大肆圈地、让农民破产被迫驱离世代生长的家园、强迫雇佣工人增加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等。他们通过这些手段获取了大量财富,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积累了必要的货币资本。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资本主义的掠夺也采取了新的形势。过去是资本家剥夺劳动者,到了劳动者被剥削程度已经难以再进一步时,则出现了资本家之间的剥夺。

  资本家之间的互相剥夺,乃是资本积累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它是通过资本的集中来实现的。资本家之间的激烈竞争,引起了资本的不断集中。资本的集中,无论是采取强力吞并的形式,还是采取组织股份公司的形式,其实质都是大资本家对小资本家的剥夺,是一个资本家打垮许多资本家。这种资本家之间相互剥夺所造成的尖锐矛盾,就是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

  垄断对群众生活有哪些危害?

  前面讲到,垄断是通过资本的不断集中实现的。

  由集中起来的大资本家们联合组成的垄断企业集团,对他们本身有这样的好处:

  1. 把各种行情拉平,从而保证垄断集团中企业有更稳定的利润率;

  2. 联合制导致了集团各生产部门间贸易的消除,更少的“中间商赚差价”;

  3. 集团共享专业的技术改进部门,减少了生产成本,比没有联合的企业能获得更高的利润;

  4. 联合企业的地位比没有联合的企业稳固,使其在经济萧条、经济危机中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这种社会化的生产与私有制的社会形式产生了巨大的矛盾。正如列宁所说:“生产社会化了,但占有仍然是私人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仍旧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在形式上被承认的自由竞争和一般架子依然存在,而少数垄断者对其余居民的压迫却更加百倍地沉重、显著和难以忍受了。”

  垄断集团会用哪些手段逼迫未参加联合的企业家呢?列宁总结了德国经济学家克斯特纳《强迫加入组织》中的8点:(1)剥夺原料、知识产权(强迫加入垄断集团的主要手段之一);(2)用同盟方法剥夺劳动力(即资本家和工会、学校订立合同,使工会、学校只接受垄断集团企业的工作);(3)剥夺运输;(4)剥夺销路;(5)同买主订立合同,使他们只同垄断集团企业发生买卖关系;(6)有计划地压低价格(为了使“局外人”即不服从垄断者的企业破产,不惜耗费巨资,在一段时间内按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7)剥夺信贷;(8)宣布抵制。

  垄断对消费者有哪些害处呢?最直观的害处就是垄断集团对商品的生产规模、销售价格的控制。而各竞争中的垄断集团对知识产权的牢牢把控,不但限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使消费者无法完全享受到科学技术进步给生活带来的提高。此外,在中国互联网环境下,各垄断企业之间共享消费者的隐私——这是马克思、列宁未曾料到的。

  垄断对劳动者有哪些危害?

  (1) 垄断集团可任意左右工人工资水平、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2) 垄断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可以对工人信息互通有无,维权的“刺头”将会不再录用;

  (3)非垄断企业被垄断集团打压破产后,其失业工人大量涌入劳动力市场里。而垄断集团由于劳动强度高、使用更科学的分工和管理制度,对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少。此时,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过于求,会进一步导致工人劳动强度增大、劳动时间延长、工资降低,还有更多的工人和前小资产阶级、小生产者沦落失业、半失业的悲惨境地。

  总之,垄断集团对内压榨自己的工人(996甚至007);对外打压其他较中小的企业,让它们濒临破产,要么合并入大型企业(比如收购),要么就全企业从老板到员工一并跳槽到大公司,成为工人阶级的一员(作为工人贵族和普通白领)。否则,要么转行从事其他行业,要么加入越来越壮大的失业大军。

  社会主义者应如何看待抖音起诉腾讯垄断及一切自由市场中的垄断行为?

  首先,必须要认识到,抖音起诉腾讯并不是想做反垄断斗士。抖音的本质和腾讯一样,都是互联网的垄断巨头,只是分属不同的垄断集团。

  在这里,有“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新出现也必然出现的产物,是垄断的一种新形式。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很少提及知识产权,因为19世纪的自由市场派更加强烈反对知识产权,他们认为这是封建性的垄断行为。在1870年代的大萧条削弱了人们对市场力量的信心之前,这种看法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学领域一直占主导地位。然而,现在除了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扩张,资本主义世界却找不到更好的保证垄断集团利润率的方法。

  且不论用户的头像、昵称等数据何时成为“商业资源”,一切的涉“知识产权”“商业资源”纠纷,都是代表其中一方想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通过垄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抖音起诉腾讯,无非是不同垄断集团之间的矛盾,是资产阶级的内部矛盾。因局部利益分配对簿“公”堂,并不妨碍它们手挽着手,共建起对互联网的大垄断。

  为什么垄断集团中还有竞争?为什么电商要分淘宝、拼多多、京东?移动支付要分微信和支付宝?即时通讯软件要分QQ和微信?为什么腾讯不和字节跳动更加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共同分配蛋糕?

  这里主要有三点原因。以美国为例(也只能以美国为例):

  一,政府不愿看到所有企业联合起来。资本主义社会模式下,企业的高度集中,必然导致小的资本家破产、大量小资产阶级“沦为”工人、海量工人失业、物价飞涨等,届时,工人运动的浪潮将不可阻挡,那将成为一种威胁治理稳定的力量。因此,政府监管部门会重视限制巨头的勾结与扩张。当然,这也仅仅是点到为止,仅仅对狭义的垄断(《反垄断法》)进行精确打击,比如“限制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而广义的垄断(《知识产权法》)却始终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二,垄断集团之间本身就是既有勾结又有竞争的关系,这种竞争关系是从自由竞争时期延续下来的。私有制企业的短视与贪婪会令其利用《反垄断法》对局部的利益分配进行谈判。

  三,美国政党的领导并不是最富有的资产阶级,其背后有更大的富豪和财团支持。因此,政府会利用其权力,暗中限制敌对财团之间的合并,增加己方财团的扩张。同时,政府会保证某些国有企业的绝对垄断地位。

  如何消灭垄断?

  上世纪80年代时,颁布《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不足12个。随着全球性政治剧变,计划经济在全球大规模终止。为了攻破各国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联合国贸发会积极地帮助各国就管制限制性商业提供技术支援。《反垄断法》此时成为了自由竞争体制最好的武器,除了特殊的行业,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医疗等传统意义上国家应该“垄断”的行业也引入了资本和竞争机制。直到自由竞争时期的过去,金融寡头各占市场一块,并蠢蠢欲动想要联合时,《反垄断法》才第一次限制住了资本自己。

  可见,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知识产权法》都是资产阶级政府的一条裤腰带,想勒就勒,想松就松。

  近年来,美国政府亲自下场,对本国企业进行保护,维持美国商品的垄断地位,显然是又一次打破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对自由市场无形大手的神话,使其无法自圆其说。我们可以大胆预测:垄断经济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要消灭垄断,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及其根源私有制本身。生产的集中——社会化和科技进步的益处只有在公有制的经济模式下,才能惠及所有人民,而不仅仅是少量的垄断巨头。届时,没有人再因为药厂的垄断,治不起病而痛苦死去,而这仅仅是消灭资本主义带来的好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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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27 21:05:29 | 只看该作者
经济日报:货拉拉等网约货运平台走到十字口
时间:2021-02-27 17:3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中国官媒《经济日报》今天针对“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事件”发评论指出,在资本的推动下,网约货运平台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如今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

文章指出,网约货运行业近几年可谓是乱象频出,司机端较低的准入门槛、混乱的收费标准、缺失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说,在资本的推动下,网约货运平台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如今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

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6年同城货运市场规模将整体呈上升趋势,市场长期处于万亿元规模。在行业日益壮大的过程中,跑出了货拉拉、滴滴货运、满帮、快狗打车等头部企业,也“跑丢了”咕咕速运、蓝犀牛等一系列玩家。

巨头们前期的服务占比集中在ToB领域的物流智能运力竞争上,最近几年已经将触角伸向了C端。 但在争夺C端业务的“蛋糕”中,货拉拉、快狗打车等集体“踩线”。

2019年,货拉拉在全国众多区域陆续调低运费,此举引发货拉拉司机群体性不满。众多司机到货拉拉公司表达对调价的抗议。

网约货运平台价格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中国交通运输部去年4月发布了一封核实处理函,函中指出,货拉拉、快狗打车、满帮等平台企业存在垄断货运信息,恶意压低运价、随意上涨会员费等严重侵害货车司机利益的问题。这是上述平台首次受到垄断预警。

文章指出,如果说服务B端是供应链逻辑,那C端的逻辑就和打车差不多。但从ToB到ToC的拓展,不仅仅是需求的简单转移,而是需求被放大了上百倍。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网约货运市场机制仍有效,行政不必过分干预。该人士称,平台向司机端或货主收取费用问题,虽然会给司机造成运营压力,但好处在于,过去司机交给信息部、其他第三方的灰色费用省去了,还实现了明朗化、公开化,受法律法规和公众监督的约束,司机权益更受保障。其次,运力平台定价,其实是想做价格标准化,并非攫取司机收益。初衷是好的,不过标准化是个难题,需要时间和成本。

在货拉拉此次安全事件发生后,公司相关人士在回复媒体查询时称:“目前我们(同城货运)业务还在试运行阶段,公司主要还是以货物运输为主。”

快狗打车相关人士则回应称,现在已经做到了价格标准化、流程标准化、售后有保障这几个环节,但是行业存在的问题其实应该是几方一起来解决的。

上述人员还说,第一就是内部监管,对于一个平台而言,监管需要紧跟市场变化、让流程更加完善,从而适应行业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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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4 13:01:34 | 只看该作者
复旦调研报告:手机越贵打车费用越高
时间:2021-03-03 15:58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上海复旦大学教授孙金云近日带领团队完成了一项“手机软件打车”调研,结果显示,使用越贵的手机,系统分配的打车费用也越高。

据新浪财经报道,该团队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和重庆,专门打车800多次,花费5万元(人民币,约1万285新币)得出一份打车报告。

报告显示,苹果手机用户更容易被专车、优享这类更贵车型接单。如果不是苹果手机,则手机越贵,越容易被更贵的车型接单。

调研当中,该团队还发现,实际车费比预估费要高,这样的情况占比高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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