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问周秀云事件的主体在情况場的下,当事者不去讨薪,即便委托当事者的孩子讨薪,该不该在事发当天上午十点多,先进入工地询问拖欠工钱的事,事后再去逛街买手机、吃午饭、逛街。由此让我们年轻人反感:当事者案件作为真令人奇怪,为何当事那天临近下班4点多才任性抄近路去作为,这是讨薪,还是做作?当年事发时又逢周六工地已经停工数天,再说一遍:事发当天已经是临近下班时间(建筑工地停工数天,谁还在工地临时办公场所),道理讲讨薪事件的当事者不去已经是被质疑,派儿子游玩买东西后再去询问,讨薪案件发生的如此可笑(这里不论述警察因过失致死而被判刑肇事者的问题,仅仅说说案件的制造者)!”
试问参照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会有这样“案件的制造者”?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