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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12.13”采访者回顾:这个判决可载入法治史册!发布时间:2016-11-10 21:15 星期四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马岳君 相关阅读:太原12.13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评论】太原“12·13”案宣判 公信力始于公正
【专家详解定罪量刑】关于王文军案一审判决的一点看法
记者手记:
太原“12.13”采访者回顾:
-----这个判决可载入法治史册!
经历多次延期之后,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12.13”案件终于宣判。
这个事情从发生到现在历时近两年,从一开始,各路人马就纷纷站队,泾渭分明:一方认为民警王文军有罪,另一种则认为无罪。
只是,世间既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很多案件也并不是非得“东风压倒西风”,或者“西风压倒东风”。
“12·13”案发生后,我和同事就参与到了此事件的调查当中,甚至还与周秀云家属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
可惜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能成文见报。
所以,这两年间每逢和人谈起此案件,我都表达一个观点:“绝不能因为所谓的舆论,加重对王文军的判决!”
因为有句话叫做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就在今天上午,我还对此事发了一篇博文,呼吁对于民警王文军致死周秀云一事,理性看待此案,但后来又被我删了,因为在宣判前这样做还是不太合适。
然而,万没想到的是,下午宣判结果给我一惊喜:
法院认定是,王文军过失致死亡!
我只能说,这个判决,判得漂亮!
多次反转的剧情
回顾“12.13”事件全过程,经历了反转反转再反转,堪称跌宕起伏。
事情最早起源于网络上流传的一个视频。
2014年12月26日,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农民工, 死亡后仍遭脚踩头发”的消息在网络广泛流传。
警察,讨薪,女农民工,死亡,踩头发……一系列冲击力十足的字眼吸引了众多媒体跟进。随之,来自于死者一方的“事实真相”被披露出来。
据媒体报道称,在太原市龙城大街“龙瑞苑”小区工地打工的河南周口籍女农民工周秀云与丈夫王友志、儿子王奎林及其他工友因讨薪与工地保安发生口角推搡。随后,保安电话报警。
辖区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郭铁伟等到场后将王友志按倒在地,强行上铐。此过程中,周秀云抱着警察的腿恳求放人,但遭遇拽头发、拧脖子等暴力侵害。随后的冲突中,王文军将周秀云头狠命往下按,最终导致其死亡。
舆论开始一边倒向。恶警、害群之马一时间充斥网络。
随后,三名民警陆续被检察机关批捕,公安局长公开道歉……
直到2015年1月29日,事情出现了第一次反转。
当晚,央视《焦点访谈》对事件进行调查报道,采访保安、周秀云家属及现场目击者,证实讨薪并不存在,事情起因为王奎林未戴安全帽与保安发生冲突。此外,王文军将倒地的周秀云踩头发长达23分钟的原因也被披露——想等待增援来到之后,把他们认为阻挠过警察执法的人都带走。
紧接着,1月30日,太原市检察院公布了周秀云尸检结果,死亡原因为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一时间,认为王文军故意杀人的声音又喧嚣尘上。
此为事情第二次反转。
2015年5月1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周秀云家属在法庭外敲锣嬉笑、“受伤”的王友志宾馆踹门及案发现场的多路监控视频被相继公开,尤其是庭审结束时王文军首席辩护律师柴冠宏辩护词的发布,使12.13案件实现了第三次反转,力挺王文军的声音又开始出现!
案件部分细节批露
本案发生以后,我与同事在采访调查中掌握了许多一手资料,现在,将部分细节批露。
第一,讨薪是炒作。
本案中,保安与周秀云儿子王奎林发生争执起源是王奎林未戴安全帽就想从大门路过工地进入生活区,所以被保安阻止,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讨薪问题。
据负责管理王友志班组的工头周理品介绍,“龙瑞苑”工地是在12月10日停工放假的,王友志木工班组总的工钱大约为4.6万元,之前已经给付了1.3万元。由于13日、14日是周末,周理品担心取款不方便,所以承诺在15日周一全部兑付剩余款项。13日事发当天上午,周理品还又给了王友志6000元,为的是能让工人先买好返程车票。
而在一份王友志事后亲笔签名的情况说明中,他自己也承认当时是未戴安全帽与门卫发生争执。
显然,讨薪这种说法,只是当时王友志在与保安争执过程中,为不戴安全帽穿行工地寻找的说辞。而这一说辞也成为日后周秀云家属为引起舆论注意而找的一个卖点。
第二,现场起冲突是因为身份证。
王文军等人到达现场后,首先向保安了解了现场基本情况,随后让其保安现场指认。保安指认一个大个子工人打了他。
这个大个子名叫李康。
据李康自己讲,当时警察让他把身份证拿出来。他不给。于是,民警决定将他带上警车,但遭到了王友志等人的阻挠。而当李康被带到警车门边准备上车的时候,周秀云又冲上去抓住李康,不让警察带人。
这些直接导致了周秀云与现场民警产生肢体冲突。
第三,王文军与周秀云发生肢体冲突属实。
现场处置遭到阻挠后,民警决定将王友志也带上警车一并带回派出所处理。这个举动遭到了周秀云的强烈还击。
现场陷入一片混乱。冲突中,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带上警车,周秀云坐到警车车门地板予以阻止。
民警过去让其下车遭拒,随后将其从车上拽下。随后,周秀云再一次与警察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王文军与周秀云撕扯在一起。周秀云坐在地上抓住了王文军大腿(还有一种说法是抓住了阴部)。
最终,王文军将周秀云制服,摁倒在地。
第四,王友志等人被带回派出所后挨打属实。
王友志等人说,被带回派出所后,挨了警察的打,此事件经法庭确认属实。
打人警察的理由自然是,执法中受到冲击,过于气愤而动手打人。
但这个理由很显然不成立,不管多么气愤,警察执法权不能成为泄私愤的工具!
所以,毋庸置疑,滥用职权成立。
第五,周秀云死亡与王文军的关联和定性。
前面四条其实都不是重点,这第五条才是本案真正的焦点难点与核心。
王文军当庭辩护称,自己是接到上级命令出警,是有人人身权利遭侵害被他人殴打,依法执行公务,不是去和任何人吵架或打架去了,“我们代表的是政府和法律,和双方当事人谁也不认识谁,没有任何的个人恩怨,更不是为了我的家人和亲朋好友被殴打去帮忙。”
对于将周秀云按倒在地,王文军则表示,自己采取现场处置措施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进行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情况下,采取徒手制止,顺势拉倒,并没有加大力度,不存在故意伤害,踩头发是为了将其制服,因为周秀云是女的,碰触其他的肢体部位不合适。
对此,法庭认定,王文军与郭铁伟系依法出警,在现场对被指认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进行调查,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上警车后,因周秀云阻拦,与周发生争执,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王文军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第二,案发时,周秀云持续抓着王文军裤子裤兜处7分钟,属于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的妨碍执法行为。期间,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文军对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第三,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12.13”案,判决一出,让此事暂告一段落
但,有几句话我却想说:
王文军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抗法,过失致人死亡,有很多人高喊,必须枪毙,死不足惜!
就因为他是个警察吗?
而此次,法院在舆论重压下,坚持独立审判,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此判决足以载入法治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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