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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泽远:贾敬龙案为何如此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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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4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 03:30 AM文/于泽远来自/新加坡新加坡?联合早报
早点
蓟燕春秋
广受关注的贾敬龙杀人案终于落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30岁的贾敬龙执行了死刑。但在互联网上,有关“贾敬龙该不该死”的争议仍在继续。
2015年2月1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因自家房屋被拆,在该村村民团拜会上用一把射钉枪打死了该村中共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贾敬龙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驳回贾敬龙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贾敬龙死刑。
从贾庆龙杀人到他昨天被执行死刑,舆论有关此案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歇。贾敬龙在法庭上的自辩词被放到网上,让不少网民为他自述的遭遇鸣不平。还有媒体通过采访贾敬龙家乡的村民,将被杀的何建华描述成鱼肉百姓的恶霸,称贾敬龙杀人是“为民除害”。就连一些知名法律学者和律师也出面为贾庆龙叫屈,认为他“罪不至死”,呼吁法院“刀下留人”。
在诸多为贾敬龙“请命”的声音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发表的《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一文被广泛转发。
文章说:“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贾敬龙案件引发的争议以及舆论对贾敬龙的同情,可能让司法机关有所犹豫。按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死刑判决应该在七日内执行,但贾敬龙昨天才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也通过官媒新华社解释贾敬龙案件。这说明,在舆论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事实与法理依据,证明判处贾敬龙死刑的公正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描述和官方出示的证据,贾敬龙之父贾同庆2010年代表家庭成员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在拿到了平价房和拆迁款后,搬离了旧房,贾敬龙及其家人对旧房已经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但他不顾家人劝告,坚持要在旧房结婚;2013年5月,村委会按照与贾同庆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并非违法强拆;在旧房被拆除近两年后,贾敬龙蓄意在大庭广众之下用射钉枪杀害何建华并逃跑拒捕,没有自首情节。
尽管还有不少人不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但官方能够公布其所认定的贾敬龙案件的基本事实,还是有利于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此案的真相。在中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司法行为经常会受到舆论质疑。对一些争议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及时给出比较完整的“说法”,才能逐步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另一方面,司法行为也必须坚守事实与法律,不应受到舆论、尤其是情绪化舆论的影响和左右,否则司法公正也难保障。
贾庆龙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关注,是因为它牵涉到强拆、恶霸村官、民众无处伸冤等敏感词。这些敏感词的背后,是基层百姓经常可以感受到的权力不公甚至腐败,以及他们在这些不公和腐败面前的“无力感”。如何消除这种“无力感”,让民众对司法、对官方产生信任和信心,才是司法机关以及整个执政党必须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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